一、引言 在现代宪法理论中,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取向,前者强调政治与宪法不可避免的密切关联,而后者则尝试构筑起与外界相对区隔的独立规范世界。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立,构成了20世纪宪法学最亮丽的风景,两者迥然不同的观察方法和思考路径也成为宪法学者进入宪法世界时无法回避的趋向选择。因为后发国家在研究方法上的移植宿命,规范宪法与政治宪法同样在相互竞争过程中,并行发展为当今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的两大主流。 较之政治宪法,规范宪法作为学者的一种自觉的宪法研究方法在当今中国出现得更早,它的引入不仅使我国宪法长期被“政治性”所遮蔽的“规范性”终于开始显露,同时也为我国理解和吸纳域外宪法释义学成果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基础。对于此前长期与政治判断、政策宣言紧密捆绑的中国宪法而言,规范宪法的出现似为宪法研究注入一股清流,并吸引诸多学者加入这一阵营。伴随规范宪法在学理研究上的成功积累,学者也愈来愈期待它能够与制度实践建立对接,并在与社会现实的循环诠释过程中获得试验磨砺,但宪法司法化的障碍却使规范宪法在进一步的发展中遭遇挫折。规范宪法强调宪法本身的规范性和法效性,而这又必然会导出“宪法应进入法院始能激活其生命力”的结论,换言之,唯有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才能为规范宪法和宪法释义学提供试练磨砺的场域,否则这些理论探讨就只能停留于学者的夫子自道。但与既定宪法框架的相互抵牾,却使中国宪法注定在走进法院的进程中步履蹒跚、困难重重,而规范宪法的发展也同样因此陷入困局。宪法学者是否因现实挫败就转身投入政治宪法的阵营,规范在遭遇挫折后应如何前行,宪法释义学又应如何突破司法审查制度缺失下的发展困局便成为当今宪法研究必须直面的难题。 作为一名规范宪法的拥护者,笔者坚持认为司法审查对于基本权保障以及宪法实现都至关重要,尽管具体模式可以讨论,但制度本身的纳入却是不可或缺、绝对无法忽略甚至予以抗拒的必备要件。但与此同时,如果我们以开放的态度考察各国的宪法实现机制,也会发现并承认,司法审查制度虽然关键,但绝非宪法实现的唯一机制,也非宪法研究得以蓬勃发展的唯一前提。宪法实施状态较好的国家,无一例外都会在司法审查制度外辅以其他机制作为补充。尽管这些机制发挥的效用各有不同,在各国宪法实现过程中的功能比重也互有差异,但它们的存在已经为我们突破上述困局提供参考。同时,任何一种研究方法在显露其优越性的同时,亦会存在局限,同时也会遭遇继续发展的现实桎梏。但如果因此就彻底放弃或改行他道寻求突破,同样欠缺稳妥和理性。正如中国宪法的发展让我们能够乐观期待,尽管不会顺畅,但宪法正朝规范的方向发展,未来也一定会成为法律生活的必要组成;我们对规范宪法的未来同样抱持乐观而非悲观的期待。正是基于上述思考,本文尝试在整理归纳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规范宪法在司法审查制度缺失下,突破研究困局的可能路径,以期对现阶段的宪法研究和宪法实现提供参考。 二、规范宪法还是政治宪法? 如果从历史脉络观察,规范宪法在中国作为确定的研究趋向和方法,出现的时间比政治宪法更早,迄今为止也已经进行了相当的学术积累。但如上文所述,宪法司法化的现实困难却使规范发展的进一步拓展遭遇挫折,此时究竟是应当继续坚守规范宪法的立场,还是转而投入“政治法学”寻求“政治突破”,同样成为当今中国宪法学者应当直面的趋向选择。 (一)规范宪法的挫败与政治宪法的上升 改革开放后,宪法学者已经渐渐意识到,宪法与政党意志和意识形态过度捆绑所导致宪法的政治性过强和规范性不足,并尝试重新强调宪法作为法,而与其他法律一样的规范性和法效性。与此同时,美、德司法审查制度和宪法判例的大量译介,同样让人们看到宪法亦具有法技术操作和处理的可能,这些都为学者回归宪法文本,通过法律解释技术,重新挖掘宪法条文的规范要义提供基础,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也因此一度成为热门。而在此之前,尽管中国宪法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但运用政治学的方法对其予以分析和论证的却少之又少,人们只是接受了宪法相较其他法规范包含更多政治因子,更易受到一国政治生态影响的一般认识,而政治宪法作为研究方法在此时并未显端倪。但对于宪法解释或规范宪法而言,其发展最终却都需要司法审查制度提供试练、检验、丰富和提升的场域,否则只能沦为学者的夫子自道。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曾被认为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批复予以废止后,规范宪法学之前怀抱的“宪法在审判中被适用”的幻梦却暂时破灭。 在规范宪法遭遇失败的同时,一种更富革命激情和战斗气质的“政治宪法”阵营开始形成。在“政治宪法”学者看来,中国的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存在着明显的背离,规范宪法学者只关注宪法规范和文本的做法只能凸显其在政治上的幼稚,中国宪法的整体结构和精神并不存在于规范文本中,而是在规范文本之后,因此宪法研究的要义是要发现宪法背后的那些“看不见的法律规则”。①可以说,正是规范宪法的挫败使“政治宪法学”重新进入宪法学的学术体系,并赢得新的发展空间。与规范宪法倚重宪法文本,倡导司法审查,强调通过宪法规范的形式理性和法解释技术来实现保障人权的功能不同,政治宪法旗帜鲜明地反对司法审查,认为由法院来处理与宪法有关的政治问题并不适宜,最终只会使法院陷入“反多数困局”。②既然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而当代民主宪政国家的人民意志,又主要通过民主多数决的方式得以实现,那么以少数人的判断为基础的司法审查机制去否定和推翻民主程序所产生的多数人意见,当然会形成司法审查与民主多数之间的紧张关系。③在中国的政治宪法学者看来,司法审查除带有上述“依赖民主、又不信赖民主”的原罪外,还与当下的中国极不适宜,它不仅会“成为法院不能承受之重,且阻碍人们对司法独立的急切追求”,而且“会导致民主和人权的双重赤字”。④与将“人权保障”视为终极目标的规范宪法者不同,政治宪法者普遍反对“权利崇拜”,认为“权利的含义,如何与其他权利相互影响以及政策和程序如何实现权利都需要取得集体共识”,都应置于“政治的场域中”予以讨论。⑤也正因如此,政治宪法更关注议会主权,更关注政制的权力结构,认为只有对这些权力结构的透视才能够反映宪法的真实图景。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