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相信,只要认真研究以赛亚·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以及其他相关文本①,我们就会发现,当他从思想史的角度把他提出的那两个自由概念(对自由的两种理解或设想)区分开来时,他实际上并不想彻底诋毁或拒斥所谓的“积极自由”概念,进而把所谓的“消极自由”设立为人类生活中唯一值得捍卫和促进的自由。例如,在《两种自由概念》首次发表40年后所撰写的《最后的回顾》(1998)中,伯林说:“我认识到(自由的这两个含义)是不同的,是对两个不同问题的回答;但是,尽管它们同源,在我看来它们并不是相互冲突的,也就是说,对其中一个问题的回答并不必然决定对另一个问题的回答。两种自由都是人类的终极目的,都必然是有限制的,这两个概念在人类历史上都有可能被滥用。”[1]326-327伯林的这两个自由概念实际上对应于他对两个问题的解释和回答,或者说是从他的解释和回答中抽取出来的。尽管这两个问题看似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而从思想史的角度来阐明这种联系就成为伯林整个学术生涯的主旋律。本文旨在揭示,伯林对消极自由的捍卫不仅是可靠的,而且实际上也为他所设想和倡导的那种自由主义提供了理性辩护。 一、理性与自由 不管我们如何从哲学反思的层次上来具体地设想和理解自由,直观地说,“自由”在根本上包含着在决定和选择上“自我做主”、在行动上不受他人妨碍或束缚的思想。自由的观念从一开始就与价值发生了联系:我们并不希望和要求在任何事情上都要“自我做主”、在任何方面都要具有那种在行动上不受限制或束缚的自由;只是在我们认为对我们来说特别重要的事情上,例如在与我们的人生观或者生活理想相关的重大选择上,自由才显得特别有价值。如果这一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它就暗示了一个重要思想:无论我们如何理解自由,自由都是有价值的。然而,这个思想本身需要进一步加以审视。首先,明显的是,自由对于实现我们想要追求的目标是必不可少的,从这个意义而言自由是工具上有价值的。我们需要思想上的自由来做出一个自主的决定或选择,我们需要这种自主性,不仅因为只有经过自主选择的生活才说得上是“真正有意义的”,而且也因为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对我们的生活以及作为其构成要素的行动和选择负责(这一点在笔者看来更加重要)。因此,只要我们有兴趣把某个目标确立为自己的生活目标,只要我们打算通过行使自己的能动性来追求或实现这样一个目标,自由对我们来说就变得不可或缺。一旦我们把自由的概念与能动性的概念联系起来,我们就很容易明白为什么伯林会修正他原来对自由的理解。伯林原先认为自由就在于没有欲望实现的障碍,不过,他很快就意识到这个定义会产生一个直观上不合理的结果:欲望越少,越自由——没有欲望或者把欲望彻底灭绝的人是最自由的,正如某些斯多亚学派理论家所暗示的那样。为了避免这个不合理的结果,伯林转而认为,自由就在于在可能的选择或活动上没有障碍。这个理解表明:甚至当伯林在所谓的“消极”意义上来设想自由时,他并没有把自由仅仅理解为摆脱一个实际的选择或行动的实际障碍的能力②。在伯林看来,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涉及对如下问题的回答:究竟是在什么领域中,主体被允许或应该被允许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情,或者成为他想要成为的那种人,而不受其他人的干涉[1]169?由此可见,在这样来界定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时,伯林不是说自由在消极的意义上仅仅是指在实际上做出选择或者采取行动时没有受到外在阻碍(其他行动者的干涉或干预)。如果伯林把反事实的选择或行动也包括在他对消极自由的理解中,那么这种自由就不仅包括了摆脱一切实际的和潜在的外在障碍的能力,也包括设定目标、进行慎思和做出选择的能力。 因此,伯林的消极自由概念其实并不像很多批评者所认为的那么消极。强调这一点,是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概念与积极自由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按照伯林的说法,积极自由的概念涉及对如下问题的回答: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能够决定某个人这样做而非那样做(或者成为这种人而不是那种人)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从伯林界定积极自由的方式中很容易看出,积极自由的概念与自主性的概念具有本质联系。大致说来,如果决定我的行动的根源在某种意义上是“内在于”我的,而且与我鉴定为我的“真实自我”的那个东西具有本质联系,那么这样的行动就是自主的。在对“自主性”的这种直观理解中,与所谓的“真实自我”具有本质联系这个条件很重要,因为(比如说)在某个价值承诺是我所具有的一个承诺的意义上,我的某个欲望也可以是内在于我的,但是,当这样一个欲望与我的理性评价发生冲突而我却在这个欲望的驱使下采取某个行动时,我的行动就不是自主的了。这就是说,行动的自主性取决于我把我的自我中的哪一部分视为对我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于是,自主性的概念就预设了这样一个思想:任何实际的人类个体在心理结构或个性结构上是不统一的,甚或是“分裂的”。然而,很容易表明这个思想本身并不必然具有政治哲学含义。比如说,任何一个欲望的满足一方面取决于我们的能力,另一方面取决于世界向我们所能提供的资源,因此我们并不总是能够满足自己的欲望。于是,如果欲望之间在这个意义上发生冲突,那么我们就需要一个理性原则来组织和协调我们的欲望。这样一个原则可以是深谋远虑的合理性原则,也可以是行动者所认同的某个道德原则,或者某个更加复杂的原则,比如在这两个原则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对冲突做出判定的原则。但是,只要一个行动者理性地认同这样一个原则,并利用它来组织和协调自己的欲望及其满足,那么他在这个基本的意义上就是自主的。只要在我们的个性结构中评价系统和动机系统并不总是协调一致,自主性的问题就总是存在;另一方面,只要我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理性思维能力,我们就可以自主地行动。这个自主性概念预设了用理性原则来引导行为的思想,因此也预设了理性的权威。不过,只要我们经过深思熟虑的考虑和反思认同了理性的权威,就没有理由认为,当我们服从这样一个原则并用它来协调欲望的满足时,我们会陷入某种形式的“自我异化”。因此,如果积极自由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来自我们对自主性的这种理解,那么这个概念本身是不成问题的,积极自由也是一种有价值的东西[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