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自杀问题是西方社会学研究的经典范域,作为全球自杀率较高的国家之一①,中国的自杀问题亦逐渐引起了研究者的重视。然而,在过去近20年中,中国学术界对中国自杀问题的研究主要限于医学领域,而在社会学领域所展开的自杀研究却相对较少。 在社会学领域自杀研究的有限文献中,真正具有本土化特色且又吸收了西方自杀研究优秀成果的是吴飞②关于“过日子”(“Bare Life” or “Living a Life of Fortune”)这一分析农民自杀的文化意义框架的探讨。这一分析框架抓住了“家庭”这一中国的自杀现象尤其是农民自杀现象发生的最核心的场域要素,并围绕关于“人”、“财产”与“礼仪”等家庭基本构成方面的关系进行了充分的叙述和论证。该理论认为,“过日子”是指包括中国人出生、成长、成家、立业、生子、教子、养老、送终、年老、寿终等这些环节,也即一个人走完一辈子的过程,而中国农民的自杀是他们在家庭生活中处理人、财产和礼仪等三方面关系的权力游戏中权力失衡所导致的结果,或者说,农民的自杀是在他们遭遇家庭生活中的委屈或非公正对待而以之作为追求家庭内部正义的一种手段的产物,自杀表明了农民“过日子”和“做人”的失败。 事实上,根据吴飞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将“过日子”看成是人这一生的日常生活过程的“运行机制”,而农民的自杀则是“过日子”这一日常的“运行机制”失调后的结果。然而,如果我们进一步询问农民,“过日子”是“为了什么呢”?是仅仅“为过日子而过日子”,还是“有更深刻的目的或动机”? 为此,笔者在距离吴飞研究的田野点不远但基本属于同一文化区域的华北冀村③开展了田野调查。冀村,是根据笔者研究需要而取的一个学名,该村位于河北省东北部Q市Q县G乡,实由两个相邻的行政村C村和D村构成,总人口有2790人,民族成分主要为满族,但绝大部分属于“随满”,实际上都是地道的“汉族”人口,村民家族观念较浓,男孩生育偏好突出。笔者于2011年4月7日至5月6日在冀村就当地农民自杀问题展开了驻村一月的专题调查。资料收集主要采用无结构式深度访谈法和半结构式深度访谈法,前者主要用于理解农民自杀的具体情境、过程和后果以及与之相关的文化观念,后者主要用于理解农民自杀在一些量化指标上的分布特征,如性别、年龄、时间区间等。 调查时发现,农民对自杀的最初解释均是说“日子过不下去了”或“日子没法过了”才选择“自杀”。应该说,其表象逻辑与吴飞所做的理论思考十分切近。但当笔者进一步询问他们为什么“日子过不下去了”或“日子没法过了”就要选择“自杀”时,他们则表示“日子过不下去了就没有‘奔头儿’,没有‘奔头儿’,过日子就没有意思,活着也就没有意义。”在一个月的田野调查中,笔者访谈时不断重复这一问题,而农民也不断重复差不多同样的回答。这种田野经验的冲击使我们深思,“奔头儿”相较于“过日子”来说,应是影响农民选择自杀行动的更为深刻的机理。 较之于“过日子”这一人生日常生活过程的“运行机制”(Operation Mechanism)而言,“奔头儿”的实质是人这一生的日常生活过程的“动力机制”(Dynamic Mechanism)。在吴飞试图寻找却无法找到一个与西方文化中的“上帝”或“赤裸生命”对应的中国概念来理解中国农民的自杀行为,只好将就着选择相对接近的“过日子”作为解释农民自杀的理论框架时,笔者认为“奔头儿”似乎更能对应西方文化中的“上帝”,而“奔头儿”的结构或内涵则是中国农民心中具体化的“上帝”。因而,将农民日常口头语言“奔头儿”进行学术提升构建,就可以形成一种理解中国农民自杀的文化机理的异于西方而具有本土特色的理论框架。本文试图以吴飞的“过日子”这一农民日常生活过程的“运行机制”的分析为学术起点,从“奔头儿”这一农民日常生活过程的“动力机制”的角度,以冀村农民自杀的经验为例,对中国农民自杀做一些一般的抽象性的理论思考。同时,为了概念形式的简化,我们在本文中将“奔头儿”的儿化音去掉,也即仅取“奔头”二字进行构建提升和分析讨论。 二、自杀社会学研究及其传统 (一)中国的自杀社会学研究 在中国社会学领域的自杀研究中,主要有结构决定论与行动决定论两种路径取向。 从宏观角度看,结构决定论的代表性学者是景军和张杰等人。他们认为当前中国自杀率的下降是由农村妇女自杀率的显著下降所形成的,究其原因,与中国宏观经济结构的变动特别是女性劳动力的乡城流动有关。④当然,上述研究者也因受限于宏观数据年龄变量的缺失,而无法更为详细地考察各年龄段的妇女自杀情况。而有一些数据表明,农村妇女自杀率的下降主要是农村青年妇女自杀率的显著下降,然而,农村老年妇女的自杀率却显著上升。⑤ 所以,另一些结构决定论者则就诸如代际关系变动、婚姻关系变动等微观家庭结构的变动来解释农村自杀率更为细致的变化情况⑥,他们认为农村代际关系由反馈向剥削的转换是农村老年人自杀的重要因素⑦,而离婚率的显著上升与农村青年妇女自杀率的下降则表明,如果缺乏家庭结构的变动,那么,离婚率的数字就有可能与自杀率的数字发生戏剧性的但却是符合经验事实的转换。⑧ 然而,无论是从宏观还是微观的角度,结构决定论的缺陷均在于无法观察或研究自杀行动者自杀行动的目的或动机,也即他们在解释自杀行动者“为什么自杀”这一环节上具有重要贡献,但对于自杀行动者“为了什么而自杀”的解释却明显不足。因而,行动决定论者则从社会行动的角度对之进行了探索与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