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一直是我国学术界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十多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社会学角度关注中国社会的民族团结问题。①尤其是拉萨“3·14”事件和乌鲁木齐“7·5”事件后,人们对民族团结事业的关注点由民族团结政策本身转向民族团结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践。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是一个值得长期关注和加强研究的重要课题。有鉴于此,本文尝试探讨中国共产党在西藏民主改革前的民族团结工作及其主要经验,以期能为现实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提供借鉴。 一、党的民族团结政策及其在西藏实践的特殊性 1951年,西藏获得了和平解放,然而直到1959年平息西藏上层反动集团的叛乱、进行民主改革以前,西藏仍然是一个处于农奴制度阶段的领主庄园制社会。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团结在西藏地方的执行,既具有全国意义上的普遍性,也具有民族地区的特殊性。 (一)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团结政策及任务 作为政治术语,团结的涵义有两大指向:一是保持和睦、友好的内部关系;二是集结、联合起来以完成对外共同目标。民族团结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不仅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民族内部的团结,也包含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各党派、政治集团之间的团结。从社会学意义上讲,民族团结则是把分散的不同的民族联合起来,使之成为彼此具有相互依存的良性互动关系、并形成更大民族共同体的过程和状态。②学界对民族团结内涵的理解,虽有差别,但基本上均承认它在平等基础上民族内部和不同民族之间友好交往、互助合作和团结奋斗的内容。③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团结主张与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团结理论是一脉相承的,是一种民族平等基础上的更加广泛的民族团结政策④。在不同历史时期或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阶段,民族团结的主要任务及内容也有所不同。 毛泽东早在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38年11月6日)中就指出:“一方面,各少数民族应自己团结起来争取实施,一方面应由政府自动实施,才能彻底改善国内各民族的相互关系,真正达到团结对外之目的,怀柔与羁縻的老办法是行不通的。”⑤“旧中国不可能有民族团结,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把汉族压迫者推翻了,也就是把少数民族的压迫者推翻了,才能实现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的团结。这种团结是有力量的团结,是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团结。”⑥周恩来在其负责起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简称《共同纲领》)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⑦毛泽东、周恩来的论述实际上为我们指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民族政策问题,尤其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任务。周恩来在《关于共同纲领草案起草的经过和纲领的特点》(1949年9月25日)中对上述问题曾专门进行过说明:“新民主主义的民族政策问题。其基本精神是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必须反对各民族内部的公敌和外部的帝国主义。而在各民族的大家庭中,又必须经常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⑧ 《共同纲领》有关民族政策的内容,凝聚了以毛泽东为首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智慧结晶,以临时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具体地看,《共同纲领》以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即建立“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为界,对中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不同历史阶段民族团结工作的主要任务作了高度凝练和概括总结:前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反对共同的敌人,即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中国,反对各民族内部的反动力量和分裂势力,使各民族回归到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怀抱。人民与共同敌人之间的矛盾是敌我矛盾,只能靠革命的方式解决;后一阶段主要是在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建立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共同建设团结、民主、富裕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就是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的问题,民族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主要靠团结教育的方式解决。 (二)党的民族团结任务在西藏地区执行的特殊性 党的民族政策最大的成功,就在于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毛主席指出:“少数民族问题,它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共同的就适用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就适用特殊的条文。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有自己的特点。”⑨党的民族团结政策在西藏的执行,最大程度地照顾了民族地区的历史与现实的实际,体现了它的特殊性:一是西藏民族团结工作任务及其划分阶段上的特殊性,二是民族团结政策实际执行中的特殊性。 西藏民族团结工作的任务及划分阶段与内地基本情况稍有不同。一方面由于社会和历史的原因,西藏没有形成官僚资本主义,因此西藏新民主主义革命及其民族团结工作的任务,就不是推翻三座大山,而是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封建农奴制度)两座大山。而考虑到西藏地区的历史和现实,当时完成党在西藏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又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实现西藏和平解放,驱逐帝国主义势力;第二步实行民主改革,推翻封建农奴制度。而在内地反帝反封建基本上是同时进行。 另一方面,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时,西藏还未实现解放,直到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签订才回到“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即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怀抱。因此,相对于全国其他地区,党在西藏的民族团结工作任务阶段的划分,基本上可以1951年为界,之前为反对共同敌人——帝国主义势力和民族内部反动力量,使西藏回归到祖国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中的阶段;之后为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消除影响民族团结的阻碍因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阶段。可以说,前后两个阶段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在西藏地区的具体体现。但如同内地1949-1956年间一样,西藏在1951-1959年间实际上仍然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阶段,继续执行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任务。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