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发展模式相关文献回顾 国外关于金融发展理论、金融模式的学术研究成果颇丰。对于金融发展的理论研究最早可追溯到戈登·史密斯(Gold Smith,1969),他将金融发展定义为“金融结构的变化”,而金融结构是指“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1],这种结构主义观点对后来学术界影响颇深。根据融资渠道的不同,目前学术界主流的金融发展模式分为银行主导与市场主导(Jordi Canals,1997;Levine,1997;Allen & Gale,2000)。早期对于银行主导与市场主导金融模式的研究分析大多停留在结构主义的分析框架内。Kunt和Levine在Gold Smith的研究基础上,搜集了150多个国家的数据进行研究得出结论:在收入更高的国家里,资本市场与银行中介比较而言表现更加活跃和更有效率。也就是说,国家更加富裕时,金融体系更偏近市场主导,但是他们并不认为研究成果表明金融体系只有市场主导型一种发展方向。[2]莫顿和博迪(Merton & Bodie,1995)在对金融体系的研究过程中提出了金融功能主义观点,这为研究金融发展与金融模式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框架和范式,金融功能观强调从功能的视角而不是结构的视角考察一国的金融系统。[3]Tadesse(2001)的研究表明,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银行主导型金融模式在经济金融发展阶段较低的国家比较占优,而市场主导型金融模式在经济金融发展处于较高水平时比较占优。[4]Allen和Gale(2002)基于金融功能视角,通过比较美、英、法、德等国的银行中介与金融市场在金融系统中发挥的金融功能,得出结论: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在金融功能上有着各自的比较优势,两者呈现一种互补而非替代的关系。[5] 中国金融发展应采取何种模式,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围绕银行主导、市场主导及政府主导展开论述的文献很多,而基于其他视角另辟蹊径者亦不在少数。贝多广(2005)认为中国当前的金融模式属于银行主导型。从金融功能上看,银行系统在聚集闲散资金,促进储蓄转化为投资过程中仍发挥着核心作用,资本市场目前在国民经济中所起的作用相对弱小,资本市场尚有很大的发育空间。从经济制度、金融环境、法律等更宽泛的背景来看,中国的银行体系以国有银行为基础,到目前为止有很强的生命力,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主导着国内的金融市场。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应该坚持银行主导型金融模式。[6]平新乔(2005)倾向于在中国建立一个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7];吴晓求、赵锡军、瞿强(2006)结合中国实际国情通过比较银行主导和市场主导两种模式认为中国在经历了复杂的金融体制改革以后,已经为向市场主导型金融模式转变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因而大力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改变过度依赖银行系统的局面显得十分必要[8]。吴晓求(2011)认为中国未来所选择的金融发展模式应该是以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为主导的现代金融体系。他认为资本市场特有的风险流动机制在客观上能够提高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弹性和深度;传统的商业银行体系因其累积风险、沉淀风险的特性使得银行体系貌似稳定,实则脆弱。他在多篇文章中从不同的角度论证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优势,阐述了中国未来向市场主导型金融模式过渡的合理性。[9]谢平(2005)认为目前学术界的研究并未充分证明采用银行主导与市场主导哪一种金融体系更有利于经济增长。银行中介与资本市场之争并不重要,在未来的金融发展中银行和资本市场是互补的。[10]殷剑峰(2006)认为,从金融发展理论看,银行主导和市场主导这两种模式并无绝对优劣之分,关键看当时经济发展的水平。[11]陈雨露、马勇(2011)在“大金融”命题的研究框架下指出基于中国的现实情况,未来的中国应该建立一个银行中介与资本市场均衡发展的金融体系,并指出了银行系统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12] 钱颖一、黄海洲(2001)在两种传统的金融模式基础上提出“台湾模式”,即自我融资和非正式融资主导模式,并认为每种模式都有对中国有用的元素,在此基础上提出“阶段发展、多元融资、适度超前、国际接轨”的新思路。[13]江世银(2006)认为中国当前的金融发展模式离“最优解”还有很大的差距,中国最优的金融发展模式既不是德日银行主导的,也不是英美市场主导的,而是政府主导型金融发展模式。[14]汪办兴(2006)通过对两种金融模式对实体经济增长效率比较的实证文献进行综述分析,指出两种金融模式在促进实体经济增长方面并没有显著的优劣之别,强行将银行主导转变为市场主导的政策可能具有误导性,并认为中国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加强金融制度的建设,基于法律主导的金融体系在促进经济增长上是最有效的。[15]张杰(2008)从中国金融支持机制转换的角度出发,认为当前中国有效的金融发展模式远未定型,不能盲目地追捧“中国模式”。中国金融发展模式的形成绝非人为“自上而下”设计和打造的结果,而是金融改革与发展过程一系列制度变革与政策调整绩效的结晶。一种稳定而有效的金融发展模式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凝结各个利益主体的共同偏好,由此也决定了模式形成过程的渐进性与长期性。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讲,他认为中国金融发展不存在所谓的最优解或者最理想的制度结构,所能达到的只是所谓的博弈均衡解。[16] 二、复制或效仿某种先进的发展模式不是中国的战略选择 不同金融发展模式的形成、选择与其国家异质性是高度相关的,且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各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的早期一旦“选择”了某种模式,那么未来这种模式的演进过程往往会带有明显的路径依赖。实际上,不同国家具体的政治制度、经济状况、法律环境、文化背景等对于其金融发展模式的形成和选择而言,构成一种强有力的“约束”,这种“约束”要求一国在选择其金融模式时,不能不顾其国家特质而盲目复制或简单效仿国际上所谓先进、主流的模式。相同的金融规律和发展模式经验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在借鉴别国金融发展模式经验并应用于指导中国金融发展实践的过程时,要将别国的金融发展经验与中国的国家特质有机结合起来,因为这些国家异质性因素实质上构成了金融规律、模式经验适用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对于中国选择何种发展模式以及该模式未来如何演进具有十分显著的影响。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经济体,我们应该洞察世界金融发展轨迹的一般规律,结合中国“国家异质性”,吸取其他国家金融崛起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选择适合本国的金融发展模式,不能简单复制成功国家的某种先进模式。从战略视角看,“简单复制”或“盲目效仿”某种先进的金融发展模式不是中国金融崛起的战略选择。夏斌(2011)认为“在复杂的国际经济金融环境下,对于处在特定发展阶段的国家来说,世界上最优的金融系统模式未必是唯一的、最好的。体现最发达、最先进、最复杂金融技术的金融发展内容,也未必是发展中国家、转轨国家最好的参照物,而能适应一国国情,并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金融发展模式与技术即使与世界上最优的金融模式、技术不吻合,也肯定是较好的”。[17]基于欧美发达国家金融发展经验而形成的“华盛顿共识”在拉美等国家的范式化、泛滥化所引起的金融实践的惨败,对于中国未来金融发展模式的选择而言,无疑是一种警示与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