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管理体制是学位法制定和修改的核心问题,是在学位授权、学位授予、学位监督检查等过程中相关主体的权限划分及相互间关系的总称。1980年《学位条例》建立的学位管理体制已落后于当今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亟待完善。从法律视角来梳理学位管理体制所涉及的相关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是推进学位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有助于清晰认识学位管理体制的立法逻辑,对学位法律制度的整体性建构与变革有重要影响。 一、学位授予工作的阶段划分 学位授予工作是由一系列不同工作阶段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对学位授予工作不同阶段的划分与梳理,可以完整地揭示学位管理体制所包含的主体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最易感知、也最容易发生争议的核心阶段是学位授予阶段,这其中涉及的是学位授予单位与学位申请者之间的学位授予法律关系。学位授予阶段包含着一系列程序,包括学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评定并做出决定、学位公示、学位证书授予等。学位授予单位能够给学位申请者颁发学位,意味着,首先学位授予单位要取得学位授予的资格,这就涉及学位授予单位及学科、专业授权资格的取得,①这个阶段可称为学位授权阶段,这其中形成的是学位授权管理部门与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的学位授权法律关系。为了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在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申请者学位后,相关部门会对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资格和学位申请者获得的学位进行监督检查,于是,这又形成了学位监督检查管理部门与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申请者之间的学位授予监督检查法律关系。其次,随着学位授予工作的重心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控制的转变以及教育国际化的迅猛发展,学位质量评估、学位认证与咨询、学位信息服务等学位授予辅助性活动也日益勃兴,在此过程中,又会形成学位授予服务机构与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申请者之间的学位授予辅助法律关系。在这些带有服务性质的学位授予辅助性活动中,政府不应是唯一的权力垄断者,社会组织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学位立法应适应公共权力由国家向社会转移的国际趋势,为社会组织参与学位授予辅助性活动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和法律保障。最后,无论是在学位授权阶段、学位授予阶段还是学位授予监督检查阶段,都有可能会发生与学位授予相关的争议,这就涉及学位争议解决机构与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学位争议解决法律关系。一般而言,学位争议解决包括三种途径: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下图中,学位授权阶段是学位授予工作的逻辑起点,学位授予阶段是第二步,而学位授予监督检查阶段是第三步。这三个阶段都是学位授予工作中必然会发生的、常规性的日常阶段,所以,用实线箭头加以表示。无论是在学位授权阶段、学位授予阶段,还是在学位授予监督检查阶段,都可能会涉及学位质量评估、学位认证与咨询等学位授予辅助性的服务活动,但它们并非必然会发生。此外,学位授权阶段、学位授予阶段、学位授予监督检查阶段和学位授予辅助性阶段也都可能会发生不同主体间的学位争议,如果发生了学位争议,则会进入学位争议解决阶段。但这四个阶段也仅仅是可能会发生学位争议,在现实中,这些争议并非必然会发生。因此,与学位授予辅助性阶段和学位争议解决阶段有关的这些或然性关系都用虚线箭头表示。综上,就学位立法的理论层面而言,完整的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包括学位授权阶段、学位授予阶段、学位授予监督检查阶段、学位授予辅助性阶段和学位争议解决阶段。这五个阶段是学位法进行法律调整的基础,也是学位法律制度得以建构的基本逻辑框架。②
学位授予工作阶段划分示意图 二、学位管理体制的内在构成 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学位授予工作大体可分为以管理为内容的工作阶段和以救济为内容的工作阶段。以管理为内容的工作阶段主要指涉及学位授予公共权力行使的工作阶段,这些阶段都包含有浓厚的管理因素和色彩,具体包括学位授权阶段、学位授予阶段、学位授予监督检查阶段和学位授予辅助性阶段③。而以救济为内容的工作阶段主要指涉及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的工作阶段,具体包括学位争议解决阶段。学位管理体制的核心要素在于管理,主要内容在于处理学位授予公共权力在政府内部的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权力配置与关系。学位争议的解决方式与其他领域的争议解决途径并无实质差异,它与学位管理体制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学位管理体制的内在构成主要从前四个工作阶段入手。 如前述及,学位管理体制具体是指在学位授权、学位授予、学位监督检查等过程中,相关主体的权限划分及相互间关系的总称。关于学位管理体制的内在构成,目前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位授予涉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和学位申请者四方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1]这种观点的逻辑困境在于,“国家”一般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才作为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存在,不能直接适用于国内法的学位管理体制中,而且使用“高等院校”则忽视了科研机构作为我国学位授予单位的现实,因此,这四方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准确描述我国学位管理体制的内在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所围绕的核心问题的不同,我国的学位体制可分为学位行政管理体制和学位授予单位内部管理体制两部分。其中,学位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围绕国家对学位授予单位的授权及监督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构及所确立的职责与行为规则;学位授予单位的内部管理体制则是指被学位管理机构授权的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围绕向申请学位者授予学位的活动所形成的组织机构及规则。”[2]学位管理体制中最主要的是三方主体,分别是学位管理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申请者,学位管理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都包含管理的成分,④因此,将学位管理体制划分为学位行政管理体制和学位授予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时代背景下,二元划分论忽视了公众和社会组织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参与,它仅仅是在静态地看待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且割裂了这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无法回应现代高校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此外,“行政管理体制”一词一般是指行政管理系统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与相互关系,不会涉及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学位行政管理体制”一般也是指学位管理体制中学位管理部门间的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因此,用“学位行政管理体制”这一术语来指称学位授予单位内部管理体制以外的其他所有关系也并不是很准确与完整,因为它无法涵盖学位管理部门与学位授予单位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