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 D67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4)03-0083-11 1961年,台湾当局放弃对“蒙古人民共和国入会案”①(以下简称“蒙古入会案”)的否决,得以继续占据联合国席位十年之久。一直以来,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十分关注,但囿于史料,对于在此过程中蒋廷黻及其领导下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活动难窥究竟。本文考察了蒋廷黻对“蒙古入会案”的思考和具体运作,以期展现台湾当局围绕“蒙古入会案”的决策进程及与各方交涉的情况,呈现台湾“外交”决策机制的某些侧面。 一、争取台湾当局授权对“蒙古入会案”灵活投票 1955年后,亚非新独立国家陆续加入联合国,美国对联合国的控制力日渐削弱,台湾当局在联合国的压力日增。1960年10月,“缓议案”②在联合国大会(以下简称联大)第十五届常会③中仅以微弱优势通过。④会后,蒋廷黻预测“下年局势除非年度内有特殊变动,将更困难”。[1]面对各方不断施压、要求台湾当局放弃“缓议案”的局势,蒋廷黻分析,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采用“缓议案”,而在于支持台湾当局的“票数至少超过半数”,因此,他建议“在未见有确实利益前,似不能轻易放弃以往沿用之缓议方式”。[2] 1961年开年的局势对台湾当局十分不利。蒋介石年初在作工作规划时已有最坏的打算:“应准备退出(联合国——引者注)后各种情势之研究”。[3]4月,台湾当局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以下简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席次的竞选中败北,这是自194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成立以来台湾当局的“首次缺席”。[4]美国提出“缓议案”无法续用,主张以含有“两个中国”意味的新方案替代,“外交部部长”沈昌焕认为应坚决抵制,力主“如非全璧,宁舍毋取”,得到蒋介石的认可。[5] 此时,“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和“蒙古入会案”在联大被提上议事日程。毛里塔尼亚是法非集团⑤的新独立国家,急需加入联合国以获取国际社会的承认,遂于1960年10月向联大提交了入会申请,得到了法非集团的一致支持。苏联趁机将蒙古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蒙古)入会申请与之捆绑,提出毛里塔尼亚和蒙古两国入会申请合并讨论的修正案。台湾当局陷入两难境地,若阻止蒙古入会,势必牵连毛里塔尼亚不得入会,那么将丧失法非集团的支持,这对台湾当局无疑是雪上加霜。 1960年12月,第十五届联大休会,1961年3月复会。复会前,蒋廷黻提醒台湾当局,复会时处理“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和“蒙古入会案”将十分棘手,建议针对苏联的意图,必须向以美国为首的“已建立邦交”的国家及法非集团说明台湾的立场和处境的艰难,且“关键尤在前法属非洲国家”。同时,“尤需切洽”法国、土耳其、利比里亚、智利及厄瓜多尔五个安理会理事国对“蒙古入会案”的反对,至少弃权。[6]因蒙古入会需两项必要条件:一是在安理会中至少获得七个理事国的赞成票;二是在这七票中,五个常任理事国不投反对票。⑥ 就在台湾当局未作最后决断时,美国透露正考虑与蒙古商谈建交,并决定改变对“蒙古入会案”原定的反对立场,即“在外蒙与多数国家树立邦交后,证明其为真正独立国家”,“可许其入会”。[7]此举令台湾当局相当震惊,蒋介石深感美国对蒙古入会态度“暧昧”,叹为“可痛”。[8]“外交部”指示蒋廷黻和叶公超协同向美方交涉,将台湾当局坚决反对美国承认蒙古入会资格之意告知美国国务院,指出美方此举是“基本原则上重大退却”,要求美国“在大会中勿作任何直接、间接赞同外蒙入会之表示或提议”,并设法使“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和“蒙古入会案”分开处理,坚定阻止蒙古入会。[9]蒋廷黻对此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按照美国新方案,蒙古“仍须照通常手续要求入会”,届时可借口蒙古“非真正独立”为由,加以阻止;如果反对美国方案,法非集团对“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和“蒙古入会案”的“立场势必与苏联一致”,“将更难应付”,因此,“不应反对美国新办法”。[10]而沈昌焕并不认同蒋廷黻的这一看法,他认为美国的方案“牺牲”了台湾的“基本立场”,主张“继续反对”。沈昌焕还强调,正值“代表权严重关头,此案尤有重大政治含义。政府及国内人士咸极关切”。[11]1961年4月21日,美国不顾台湾当局的强烈反对,正式宣布改变对“蒙古入会案”原定的反对立场。 5月4日,蒋廷黻受命返回台湾,当晚晋谒陈诚。蒋廷黻分析,欲抵制美国所提暗含“两个中国”之意的新方案,争取续用“缓议案”,至少需从法非集团获取五票支持。因此,必须得到法非集团对台湾当局阻止蒙古入会立场的谅解。为此,蒋廷黻建议,对“蒙古入会案”,台湾应“斟酌情形”“临时决定反对或弃权”。这一对“蒙古入会案”灵活投票的建议得到了陈诚的认可,却遭到沈昌焕的反对。沈昌焕认为,为减轻当局在岛内所受政治压力计,必须在安理会否决“蒙古入会案”。[12]5月6日,蒋廷黻参与“外交部”内会商。蒋廷黻强调,“对外蒙入会我若使用否决权,则(引起法非集团——引者注)反感大;若弃权,则反感小”,必须在“代表权要紧?抑外蒙要紧?”中抉择。对于与会人员寄希望以技术策略手段达到对“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和“蒙古入会案”分开处理的目的,蒋廷黻直言,“苏俄挟蒙案以否决茅案,为一政治问题,政治问题不能靠技术运用以求解决”。蒋廷黻再次提出对“蒙古入会案”灵活投票的建议,即在安理会讨论“蒙古入会案”时,如果赞成票达到七票,应投反对票,动用否决权;如果赞成票不足七票,可弃权。蒋廷黻强调:“对外蒙基本立场,自将不变,但在运用方面,应考虑时局之变化”,“至于国内舆论责难,只好听之”。蒋廷黻的建议终未获得与会人员的认同。[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