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结束后,一些国家多次以“人道主义干预”(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HI)或“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2P)为名对主权国家的内部争端进行干预。如1999年北约以“人道主义干预”的名义对科索沃问题的武装干预、2011年北约以安理会决议的名义对利比亚的武装干预,后者被一些人认为是“保护的责任”理念的第一次完美实践。①当认真审视这些“人道主义干预”②案例的时候,不难发现,干预者所标榜的人道主义目标往往没有真正实现,而是最终演变成了非人道主义性质的干预,所谓的人道主义干预最终“异化”了。③ 具体说来,异化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目标设定与结果效用上来看,这些干预往往非但没有实现避免人道主义灾难的目标,反而造成严重的非人道后果,甚至恶化了最终结果。有学者通过反事实分析(Counterfactual Analysis)方法指出,如果没有2011年北约对利比亚的干预,利比亚的武装冲突持续的时间会变短,最长不超过6个星期,死亡的人数会变少,约有1100人死亡,但是北约干预带来的却是36个星期的战争和高达11500人的死亡,以及持久的国家灾难和地区动荡。④第二,从理念宣示与过程实践上来看,这些干预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偏离了人道主义的初衷,实施了某些明显与人道主义宗旨无关的行动。如1993年对索马里的干预中,美国快速反应部队不是去完成迫在眉睫的人道主义救济使命,而是去搜寻和打击索马里全国联盟,任由人道主义灾难形势恶化。⑤ 那么,为什么高举人道主义旗帜的国际干预最终会异化,并招致人们的质疑和唾弃呢?人道主义干预在实践中的频繁异化现象,不禁让人产生疑问:这一理念在现有国际体系下是否真正可行?国际社会是不是对国际道德过分自负而产生了一种人道主义干预的迷思?下文将梳理人道主义干预的理念依据,进而对这一理念在实践和理念上所遭遇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规制这种异化现象的可能路径。 一、人道主义干预的理念支柱 在实践中,有两种关于人道主义干预的论证体系:一是“人道主义干预”,二是“保护的责任”。 “人道主义干预”是指“一国或国家集团为了防止或终止对非本国国民基本人权的大规模严重侵犯,而超越国家疆界,在不征得对象国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境内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⑥英国学派的文森特对“人道主义干预”进行了论证。他的论证建立在两大基石之上:一是基本人权论,二是国际社会统一论。一方面,他认为人类享有生命权、安全权和生存权等基本人权,国家通过保护公民的这种基本人权而获得道德合法性,“一国政府未能向其公民提供基本权利,这就很可能成为人们认为其非法的理由”;⑦另一方面,他认为现代国际社会具有统一性,存在着某些共同的、各国都必须遵守的道德和行为规范。⑧因此,当一国国内发生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的时候,国际社会基于“道德关切”(Moral Concern),有道德义务和权利使用包括武力在内的手段进行干预。 “保护的责任”由加拿大“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CISS)于2001年首次提出,2005年被列入联合国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逐步演进为一种取代“人道主义干预”的新的干预理念。⑨“保护的责任”与“人道主义干预”的逻辑略有不同,它有三大支柱:一是各国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二是国际社会有责任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三是如果一个国家显然不愿或没有能力保护其人民,国际社会有责任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手段,并随时准备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集体行动保护人民免遭这些罪行之害。⑩ 仔细探究会发现,“人道主义干预”和“保护的责任”虽同为人道主义干预的理念依据,但在论证逻辑、规范程度和理念形态上却有一定的区别。 首先,“人道主义干预”与“保护的责任”虽然都强调国际干预的“人道主义”动机,但是两者的论证逻辑是不同的,有“权利”(right)逻辑和“责任”(responsibility)逻辑之分。曾任法国外交与欧洲事务部长贝尔纳·库什内(Bernard Kouchner)和法国巴黎第二大学国际公法教授马里奥·贝塔蒂(Mario Bettati)最早于1987年提出“干预的权利”(right to intervene)这一概念,20世纪90年代发展为“人道主义干预的权利”,强调国际社会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的正当性和合法性。(11)“保护的责任”强调,当一国内部发生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时,本国政府有“责任”保护本国公民免于此种灾难,国际社会也同样有“责任”鼓励并帮助该国履行这一责任。当该国显然不愿或没有能力保护其公民的时候,国际社会有“责任”使用一切适当手段保护其公民。“保护的责任”强调本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双重责任,是一种责任逻辑。 其次,两者在规范程度上明显不同。在索马里、波斯尼亚和科索沃这些地区的干预行动中,看不到干预的明确标准。谁有权决定干预、谁来实施干预、用什么方式来干预、干预达到什么目的、如何评估干预的成败,对于这些,“人道主义干预”都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而“保护的责任”理念从提出之初,就做出相对清晰的界定。2001年,“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首次发布《保护的责任》报告,提出军事干预的六条标准:合理授权、正当的理由、正确的意图、最后手段、均衡的手段和合理的成功机会,并细化了干预的范围和限度,将干预分为危机前预防的责任、危机中行动的责任和危机后重建的责任。(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