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道主义干涉已成为国际关系中最具争议且广受关注的重要议题。从科索沃到伊拉克再到利比亚,人道主义干涉甚嚣尘上,已对现行国际秩序造成了重大冲击。从“干涉的权利”(the right to intervene)到“保护的责任”(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理论辩护不断推陈出新,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基础从而得以强化。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与实践总是与国际政治的基本特征联系在一起的。冷战后,国际政治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话语权政治”,例如,人权标准、恐怖主义的界定、核武器扩散以及气候谈判等诸多问题基本上都是以话语权之争的形式体现出来,人道主义干涉也不例外。“话语权”关系到国际事务的定义权,其对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对国际议题的设置权、对是非曲直的裁判权以及对国际行为合法性的构建都具有重要意义。 冷战结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围绕人道主义干涉构建了较为系统的话语体系,试图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赢得话语权,从而更加顺利地推行其人道主义干涉。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以“人权高于主权”为依据塑造了“干涉的权利”,引发了科索沃战争与伊拉克战争。21世纪初,为了更好地主导在人道干涉领域的话语权,西方世界推进话语创新和话语升级,以“责任主权”为由建构了“保护的责任”,介入了利比亚危机,并试图在更大范围予以深入推进。那么,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是如何具体构建在人道主义干涉领域的话语权,其发展趋势又将如何?本文将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回答:(1)“干涉的权利”的话语构建及其影响,以伊拉克禁飞区的设立和伊拉克战争为例;(2)“保护的责任”的话语构建及其影响,以利比亚危机为例;(3)中国如何应对西方国家在人道主义干涉领域的话语霸权。 一、为干涉辩护——人道主义干涉与话语权 随着苏联解体和冷战结束,西方“自由民主主义再也不存在有力的意识形态竞争对手”。①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冷战后的国际格局中确立了前所未有的优势地位,得以按照自身需求重新塑造世界秩序。它们把向世界其他地区推广西方价值理念视为其使命和特权,对于敌视和反抗这一进程的国家,不惜动用武力加以干涉。当干涉行动侵犯他国主权,与联合国宪章的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基本原则相抵触时,“捍卫人权”就成为西方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最有力的依据。换言之,“为干涉辩护”是西方国家构建人道主义干涉话语的根本原因。 在南斯拉夫、伊拉克和利比亚,西方国家置和平解决危机的可能于不顾,认定“人道灾难”已刻不容缓,执意将武力干涉强加给当地民众;而20世纪90年代,美国在联合国已明确获知卢旺达将有种族屠杀发生的情况下,却阻挠、拖延增派联合国维和部队前往制止,致使80万平民在屠杀中丧生。②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够无视联合国“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价值观裁定危机的性质和当地政权的合法性,并自由选择干涉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凭借其在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上的话语垄断。基于人道主义干涉话语霸权,西方国家塑造了强烈的道德优越感,在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问题上,依据本国利益予取予求,使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实现西方国家私利的工具。 西方学者也不讳言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辩护作用。“保护的责任”的发起人,干涉与国家主权委员会主席加雷斯·埃文斯(Gareth Evans)就明确指出,“保护的责任”的提出就是要改进极富争议的“人道主义干涉话语”(the discourse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使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同时获得“正当性”(legitimacy)和“合法性”(legality)。③此后,西方学术界进一步将研究重点转向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尤其是构建“保护的责任”话语体系,使其成为普遍、重要的国际规范。④结合西方国家在伊拉克、利比亚和达尔富尔等地的干涉行动,一些研究已经开始涉及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构建的利弊得失,着重探讨“保护的责任”能否成为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国际规范,为西方国家的干涉行动提供更牢固的合法性基础。⑤ 国内相关研究则主要集中于人道干涉理论和西方人道干涉实践的发展历程评析以及相应的对策研究。早期的研究侧重于围绕人权、主权、霸权、国际秩序、国际法等核心概念对人道干涉理论进行基础性介绍与评析。⑥随着西方国家在人道干涉过程中“假人道、真干涉”的特征日益凸显,国内学者着力于揭示西方人道干涉行动背后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实质,并开始探讨限制滥用“人道干涉”的措施。⑦近年来,人道干涉理论进一步推陈出新,“保护的责任”得到了国际社会更广泛的接受和认同,深刻影响了西方国家的人道干涉实践。特别是在2011年以来的中东变局中,西方大国依据“保护的责任”对利比亚、叙利亚等中东国家实施了大规模干涉,而中国“不干涉他国内政”的立场则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相应地,西方国家人道干涉理论和实践的新变化以及中国的对策成为当下国内研究的重点。⑧ 其中,在“保护的责任”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得到实际应用后,国内学者逐渐开始有意识地关注其作为一个国际规范兴起和扩散的过程,并试图解释其背后的影响因素和动力机制。⑨一些学者认为,玛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和凯瑟琳·斯金克(Kathryn Sikkink)提出的“规范生命周期”理论,⑩能够通过国际规范兴起、普及和内化的生命周期模型来阐释“保护的责任”规范的演进,进而在“框定理论”(framing theory)的框架下,剖析规范倡导者是如何使用适当的“框定战略”,推动“保护的责任”规范在国际社会的扩散。(11)另一些研究则以“框定竞争”机制来解释国际规范演进过程中行为体的“话语交锋”是如何导致规范本身发生变异的,以此剖析“保护的责任”的发展路径与内涵变迁。(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