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71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4)04-0031-08 约翰·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是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其代表作是1994年出版的《心灵与世界》(Mind and World)(1996年再版)。在这本书中,麦克道尔以塞拉斯(Wilfrid Sellars)的相关论述为基础,提出了其著名的两种逻辑空间的区分进而两种自然①的区分的学说。这两种区分密切相关,后一种区分恰恰是为了解决(更准确地说,消解)前一种区分所引起的诸多问题——更准确地说忧虑(anxieties)——而提出的。本文的主旨是梳理并评析后一种区分。 让我们首先看一下麦克道尔是如何规定两种逻辑空间的区分的。 所谓两种逻辑空间是指自然科学所理解的逻辑空间(the logical space of natural-scientific understanding)和理由的逻辑空间(the logical space of reasons)。理由的逻辑空间的结构是由辩护关系构成的,即在于其一些居住者根据其另一些居住者被证明是正当的或者是正确的(being warranted or correct)。提供辩护的居住者构成了被辩护的居住者的正当性或正确性的理由。因此,这种意义上的辩护关系是一种合理的关系(rational relations)或者说规范性关系(normative relations)。麦克道尔断言,无论构成自然科学所理解的逻辑空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它们在种类上都必定不同于那些构成理由的逻辑空间的规范性关系。因此,理由的逻辑空间是十分独特的,可以说是自成一类的(suigeneris)。换言之,其结构具有一种自律性(autonomy):“它并非是从有关人类成员的这样的真理——即使那个结构没有进入视野之中它们也是可以捕捉到的——之中派生出来的,或者是其反映。”[2](P92) 正常的、成熟的人类成员可以说均生活在理由的逻辑空间之中,他们均拥有对理由的逻辑空间的结构——进而理由本身——做出回应(或给以回响)的能力。显然,这样的能力从本质上来说必定涉及概念能力(conceptual capacities)。按照传统的理解,人是有理性的动物(rational animals)。麦克道尔建议我们将此处所涉及的有理性(rationality)②理解成上述意义上的对理由本身做出回应的能力。因此,在这种特定的意义上,有理性与概念能力密不可分。 这种意义上的有理性所涉及的理性当同于康德所理解的知性(understanding)。按照康德的理解,知性是概念能力的场所,是一种概念思维的能力。概念能力本质上是一种能够在做出判断的过程中(in judging)得到行使(exercise)的能力。的确,做出判断并不是概念能力的现实化(actualization)的唯一的模式。但是,无论如何,做出判断都构成了概念能力的现实化的范例式模式。正因如此,我们理当根据这种模式来理解概念能力这个观念本身。做出判断,即就事物所处的情况或者说我们要思维或相信的东西做出决定,是我们原则上能够对之负责的事项——我们自由地做出的事情,而非仅仅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之中的事项。这种在负责任的判断行为中得到例示的自由,本质上就是对人们根据理性上相关的考虑所做出的批评负起责任之事。因此,自由的领域,至少是做出判断的自由的领域,可以被视同于理由的逻辑空间。麦克道尔认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康德将知性看作一个自发性官能(a faculty of spontaneity),即这样的官能让我们能够识认并创造那种作为在理由的逻辑空间中的放置之事的可理解性(the kind of intelligibility that is a matter of placement in the logical space of reasons)。 对两种逻辑空间的区分实际上就是两种不同的理解事物的方式的区分,因此,也就是两种不同的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的区分:自然科学的可理解性(the natural-scientific intelligibility)和理由的逻辑空间的可理解性(the logical space-of-reasons intelligibility)。这两种不同的理解事物的方式涉及两种不同的概念装置(conceptual apparatus),因此,两种不同的逻辑空间的区分也可以这样来表述:当我们将事物置于理由的逻辑空间之中时,我们所使用的概念装置不能还原为当我们将事物置于自然科学的理解的逻辑空间之中时我们所使用的概念装置。比如,相信、欲求、意图、希望等命题态度概念便属于前一种概念装置,它们不可还原为自然科学的概念。 麦克道尔还将理由的逻辑空间与意义绑定在一起。他认为,一个事项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我们可以将其置于辩护关系或规范性关系之中,进而可以将其置于理由的逻辑空间之中。因此,前面所谈到的对理由本身的回应就等于对意义的回应(responsiveness to meaning),理由的逻辑空间的结构的自律性进而理性的自律性就等于意义的自律性,理由的逻辑空间的可理解性就等于意义的可理解性。因此,作为一个自发性官能的知性就是我们识认并创造那种为意义所特有的可理解性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