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在西方哲学中始终是一个核心概念,认识论转向以来围绕规范性展开的自然主义与反自然主义、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长期争论表明,任何一种哲学范式的确立都有赖于对其自身规范性基础的辩明。规范性问题的重要性一度被理念的实在性与上帝的绝对权威遮蔽,而近代认识论转向和主体精神的自觉最终导致了康德的规范性转向,从而将此问题推到哲学争论的核心。更重要的是,随着20世纪分析哲学的发展,对规范性问题的研究越来越体现出一种语义转向。语义分析方法揭示了语言的使用及其意义与规范性的密切关联,并进而呈现出明显的语用趋向。这使关于规范性本质和内涵的探讨更为细致和全面,展现出其多重意蕴,并同时为意义理解提供了独特视角,拓展了该问题的诠释途径和方法。 一、规范性概念的内涵与规范性转向 规范性概念体现了人类经验和实践活动的基本特征,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规范性概念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和争论,比如,将规范等同于规则或规律,将规范性等同于客观性或必然性等等。①规范性问题的重要性在近代以来逐渐凸显,康德的规范性转向不仅使此问题成为哲学探讨的核心与基础,实质上也揭示了认识论与语义学的内在关联,进而为规范性问题的语义转向准备了条件。由于规范性概念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应用,因此有必要首先廓清其一般涵义。 (一)规范性概念的内涵 规范性概念②就其本质而言,始终与某种约束性力量联系在一起,形式上往往体现为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命题或陈述。这种命题或陈述的典型形式可以一般地归结为包含“应该”等规范性词项的假言条件句,比如“如果某人想要……,那么他就应该……”。这就揭示了传统规范性概念的两个基本特征。 1.义务性。规范性所具有的约束性力量往往意味着某种程度的“义务”——只有履行了这样的义务,或者说遵循规范性的要求,才能顺利实现某个目标或达到某种效果。③因此,规范性对作为说话者、行动者或认识者的实践主体始终有一种约束、范导或调节性的作用。正是由于这种规范性作用,人们才能正确地理解并使用语言、遵守社会行为规范、获取客观有效的知识等等。 2.超时空性。尽管规范性是在具体时空和情境下提出的,但规范性要求的效力往往是超越具体时空的。如果一条规则或规范性陈述是正确的,那么它将不仅适用于过去和当下情境,对于未来尚未发生的情况也应同样适用。比如,一条数学计算法则或者逻辑上的推理规则,对于已经发生的计算或推理和对于未来尚未使用的无限可能的计算或推理同样适用。当然这种超时空性有时只具有相对的意义,④因为正如诺里斯(Jonathan Knowles)指出的那样,具体的规范有时是可错的和可废止的。⑤ 由于规范性涉及政治、伦理道德、认识活动以及语言使用等诸多领域,涵盖了人类实践活动的各个方面,因此要把握规范性概念的意义还需要从不同角度对其作出进一步的区分和界定。 其一,从规范性的来源来看,可以分为外在的规范性和内在的规范性。⑥所谓规范性的来源指的是规范或规则所具有的规范性力量的来源,也就是那些确证了规范性力量的东西。来源问题对于规范性而言具有基础性和本质性地位,如果规范性的来源无法确证,那么规则和规范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效力与合法性,规范性问题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实际上造成了两种不同的规范性,一种是在能动者之外的客观世界中寻找规范性的来源,比如实在论者设定或接受的某些实体、事实或关系,这构成了外在的规范性;另一种是在能动者自身内部寻找规范性的来源,比如人自身的理性、意志或情感,这构成了内在的规范性。 其二,从规范性起作用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显规范性和隐规范性。⑦显规范性起作用的方式是直接且明确的,能动者可以用来确证其行动的合理性;而隐规范性起作用的方式则是间接的或潜在的。在语言实践中,这两种规范性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乔姆斯基对表层语法和深层语法的区分;而在政治、伦理道德以及法律层面,显规范性涉及那些明确的规则、规章、法律或者某些明显的可用作指示或参考的东西,隐规范性则涉及作为背景或语境的潜移默化地发挥作用的文化传统和思维模式等。 其三,从规范性的约束性力量来看,可以分为强规范性和弱规范性。不同的规则或规范,其约束力可能存在明显的区别,比如“酒后勿驾车”与“酒后勿饮浓茶”,前者是必须遵守的规章,而后者只是健康生活方式的一种指导。可见,与强规范性相联系的往往是某种强制性的力量或明显的义务,而弱规范性只是给出了某种正确性条件。⑧ 总之,对规范性的任何一种合理解释,都应在充分考虑这些区分的基础上,对其来源、起作用的方式和本身的约束性力量作出恰当的诠释。 (二)规范性问题回溯与“规范性转向” “规范”一词在希腊文中原指社会共同体的风俗习惯,随着法律和伦理逐渐从中分化出来,规范也成为与“自然”相对立的概念,对规范性的本质与来源的自觉始于智者时期“自然说”和“约定说”之争。这场争论的核心是,人为约定的规范何以具有普遍的合法性和约束力。在苏格拉底那里,规范性被奠基于知识的普遍必然性,而柏拉图则将规范性连同目的与价值一并归结为理念本身的实在性,从而开启了规范性论证的实在论进路。在这一进路中,规范性问题实际上被本体论问题消解了。亚里士多德对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批判表明他已经明确意识到知识理论与行动实践之间的区别。从主观意识的角度来看,这种区别体现为理性与意志的不同作用;从目的论的角度来看,它体现为真理与功用的不同追求;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它又体现为以“是”连接的实然命题与以“应该”连接的应然命题之间的区别。这些区别在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和神学中又都被无与伦比的“上帝”概念取消了——上帝的意志作为一切规范性的来源是无可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