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农村新型合作社的发展步入了快车道。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6月底,全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下文简称为“合作社”)60.01万户,比2006年的15万户增长了3倍。合作社的蓬勃发展被视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可行道路(黄祖辉等,2002)。从制度经济学的逻辑看,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合作组织,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中间环节、获得规模经济等优势(Sexton,1986;Fulton,1995)。然而,在当前合作社蓬勃发展的繁荣表象之外,合作社的乡土实践与其理想形态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合作社的发展已经出现了很多值得冷静思考的问题。 首先比较典型的是合作社制度的“名实分离”问题(熊万胜,2009)。这主要表现为“伪合作社”争夺国家扶持资源挤压真合作社现象(张颖、任大鹏,2010)以及合作社制度的内卷化现象(樊红敏,2011)。其次是合作社内部组织机制的实践问题。社员结构的异质性与少数核心社员拥有主要的剩余控制权,由此形成的剩余分配机制问题是目前合作社内部运营无法消除的(林坚、黄胜忠2007;邵科、徐旭初,2008)。某些合作社目前的剩余分配机制被仝志辉和温铁军(2009)描述为“大农吃小农”的状态。而且,对现实的调查数据显示,在合作社主流形式中,绝大多数合作社呈现的是能人和大户主导的格局(张晓山,2009)。再次,合作社发展面临着结构性困境,例如农业产值比重下降和制度运营成本较高(赵晓峰,2013),以及不规范的合作社拥有结构性资本和部门权力优势(仝志辉、温铁军,2009),这些原因导致合作社并不会真正带动小农,也不能改变小农的市场地位,反而会强化小农的弱势地位。上述现象被应瑞瑶(2002)概括为合作社的异化。 由此,合作社能否带动农民发展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前提性问题,同时也提醒学界对待合作社的繁荣发展应持理性态度。面对合作社在乡村社会出现的诸多异化现象,潘劲(2011)指出,学界更多的关注点是指出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没有对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展开分析。通过对合作社增长数据和合作社类型进行解读,警醒学界不要放大合作社对农民的实际带动能力。杨军(2012)用四重维度解释了“合作悖论”,认为经济体制上的“制度遗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成长路径的“外生性”和政治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现阶段合作社在“路径选择”上不得不面临一个现实的“合作悖论”,即发展合作社的初衷是帮助农民形成自助组织,维护农民自身的切身利益,然而,实践中合作社的形成与发展又不得不依赖于具有相对强势地位的非农主体。 在“大农吃小农”、强势非农主体主导合作社的格局下,笔者发现,这些农民合作社已经出现了“被包装”现象。合作社的发展需经历制度文本与乡村社会对接的过程,特别是要经历多种乡村政治权力主体如何接纳合作社制度并进行自主性策略运作的过程。在实地调查中,笔者发现不少下乡资本和乡村精英积极运作合作社、政府积极支持下乡资本发展合作社的案例。下乡资本和乡村精英名为发展合作社,实质上是发展其公司的产业,或进行政策投机攫取国家惠农资源,这类现象被笔者表述为“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而考察合作社制度与乡村社会的具体对接过程,离不开对乡村社会政治生态的分析,具体来说,离不开对合作社“被包装”过程中下乡资本与权力结合形态的分析。所以,本文基于三个“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的案例,解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村社会出现乡土实践与制度文本相背离的机制,以期揭示合作社制度异化的乡土逻辑。 二、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的表现 各地兴起的合作社多种多样,类型众多,即使是同一类合作社,其内嵌于不同乡村社会政治场域的运营路径也会截然不同。若基于乡村本位视角考察不同合作社所面临的资本—权力形势,其共同的特点便是合作社包装社会强势主体的非农资本,即本文所指的“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这一现象的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合作社成为下乡资本谋利经营的工具 案例一:浙江省某苗木公司王老板为了扩大经营,进军鄂中H市S镇。为了使自己的苗木基地能够顺利建成,他邀请当地有名的老板、村民公认的“混混”头目刘某入股合作,同时聘请当地L村的经济精英陈鹏做副总。三人合伙于2010年秋在S镇流转了约800亩土地,进行了土地整理、地块平整、道路修建和滴灌系统等现代化基础设施的建设。2011年春,苗木公司开始在新建设的苗木基地种植苗木,雇佣村、组干部负责苗木基地的工人管理和租金发放。2012年夏天,苗木公司利用与农民的土地流转合同申请成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争取享受国家优惠性政策下的免税经营。 在上述案例的苗木合作社中,下乡资本占主导。S镇根本就没有苗木经济的发展,农民更没有苗木种植和市场营销经验,苗木市场和合作社的产业发展均没有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只是参与了土地流转。根据农民和王老板的协议,农民入社后在利益分配上仅获得固定的土地租金,不能获得苗木合作社的分红。王老板利用公司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只是以合作社为名,采用包装下乡资本的模式来经营苗木生意。作为合作社成员,农民并不具有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