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14)03-0106-09 自胡塞尔(E.Husserl)的现象学发生所谓的“超越论的转向”以后,对其现象学是一种“唯我论”的批评就不绝于耳。但事实上,早在其“超越论的转向”之前,胡塞尔就关注了所谓的“交互主体性”问题。这表现在他自1905年就开始并持续到他生命最后的对于“同感”(Einfühlung)问题①的不懈思考,而且他在不同场合多次反驳过“唯我论”。早期现象学运动的另外两位重要代表人物舍勒(M.Scheler)和施泰因(E.Stein)也都专题讨论过与“同感”有关的问题。看起来,现象学是藉“同感”来讨论对他人的通达,以试图避免“唯我论”的困扰。然而,究竟什么是“同感”,它究竟描述的是怎样一种现象,现象学家赋予这个借自于心理学和美学的概念以一种什么样的特殊含义?本文试图通过细致梳理利普斯(Theodor Lipps)、舍勒和施泰因在“同感”和“同一感”(Einsfühlung)两个概念上错综复杂的影响关系,展现人们通达他人、把握他人意识的方式。这将构成一门交互主体性现象学最基础的部分。 施泰因最早决定以“同感”问题作为其现象学研究的开始,是受到胡塞尔的影响,但是胡塞尔对她的影响更多体现在从事这一研究的方法(即现象学的方法)以及这一研究所期待达到的目标(为精神科学奠定基础)上。而在对“同感”这一论题本身的研究方面,对施泰因影响最大的无疑还是利普斯(Theodor Lipps)和舍勒。早在施泰因决定从事这一课题的研究时,胡塞尔就要求她结合利普斯来讨论,并给她开列了详细的书单②。在为博士论文撰写所做准备的《国家考试文稿》中,施泰因详细讨论了利普斯相关的论述。毫无疑问,利普斯对“同感”的探究构成了施泰因的同感现象学理论的最根本的基础。此为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舍勒于1913年出版的《同情书》第一版即《论现象学与同情感理论以及论爱与恨》③以及1913/1916年出版的《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对施泰因也有着极大的影响,但同时他在其1923年增补修改的《同情书》第二版即《同情的本质与形式》反过来也受到了施泰因这方面研究的触动。 具体而言,利普斯、舍勒和施泰因在有关同感问题的研究方面,最主要的结合点在于对“同感”和“同一感”这两个概念的现象学描述和分析上。因此,我们将首先从利普斯的绞缠着“同一”观点的“同感”概念入手,继而阐明施泰因对他的反驳,以及施泰因本人对这一概念的明确界定和阐释,以及由此概念而生发出的“同一感”概念,进而过渡到舍勒,并阐明他对利普斯和施泰因的论述的态度,最终厘清施泰因和舍勒在“同感”和“同一感”概念上的关系。 一、利普斯论“同感”与“完全体验的趋向” 在利普斯那里,“同感”或更确切地说“审美同感”是在他对审美欣赏的分析中引入的。比方说,当我们欣赏审美客体例如石柱、人体形象时,总是会产生愉快或欣喜的情感。利普斯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审美欣赏的对象和原因。看起来,美的客体的感性形状是审美欣赏的“对象”,但是,这个对立于欣赏主体的“对象”却不是审美欣赏的真正对象,而且审美欣赏的原因也不在这里。 利普斯说:“审美欣赏的原因就在我自己,或自我,也就是‘看到’‘对立的’对象而感到欢乐或愉快的那个自我。”④因为在审美欣赏中,我经历一系列复杂的情感:欣喜、愉快或者努力、挣扎。在这些“内心活动”(inneres Tun)中我感到自豪、轻松等等。这些情感是审美的原因。它们并不需要有美的客体作为对象。我在感到这些情感时并不是与客体对立,而毋宁说,自我(或主体)就在客体之中。我所感到的自豪、愉快等情感也不是客体的,而是自我的自豪、愉快。“我在我的活动里面感到欣喜或幸福。”⑤ 所以,利普斯指出,审美在根本上是一种自我欣赏,一种直接的、被客体化(objektiviert)的自身价值感受(Selbstwertgefühl)。“审美欣赏的特征在于在它里面我的感到愉快的自我和使我感到愉快的对象并不是分割开来成为两回事,这两方面都是同一个自我,即直接经验到的自我。”⑥审美欣赏的对象就是自我。因此,审美欣赏的对象也就是审美欣赏的原因。 利普斯由此强调,所谓同感根本上就是这样一种“对象即自我,自我即对象”的事实:“在自我和对象之间的对立消失了,或者更确切地说,这种对立并不会存在。”⑦利普斯恰恰是借助于“内模仿”来谈论“同感”之实现的。而且,他最终将这种“内模仿”或“同感”归为一种“本能”(Instinkt),尽管他自己也认为,这个“本能”的说法最终只能是“用作逃场的一个不可思议的X”⑧。 当然,利普斯并没有将“同感”仅仅限制在美学领域,而是将之做了进一步的扩展。他强调:“同感概念现在首先是美学的基本概念,但它也必须成为心理学的基本概念,继而也必须成为社会学的基本概念。”⑨因此,同感必然会与例如对陌生体验的把握这样的问题相关,而这个问题也恰恰是施泰因最为关注的。在施泰因看来,她和利普斯最为一致的地方在于:在一种意义上,利普斯也将“同感”刻画为“对陌生体验的‘内参与’(inneres Mitmachen)”,即我完全聚精会神于陌生的体验,而完全意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意识不到自己的身体状态,更意识不到自己对之的“内模仿”。而毋宁说,我完全专注于陌生体验之对象,与陌生体验之主体一道转向他的体验对象,我“内参与”到陌生体验中去。施泰因认为,尽管不完全相同,但她本人在对“同感”之结构分析中所阐明的“同感”行为的第二个进行层级(即“陌生体验的充实性的展显”)与利普斯这里所说的“内参与”是相仿的(参阅PE,ESGA 5,21/CWES 3,12)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