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468(2014)02-0047-26 2012年7月,教育部启动国家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的评选工作,呼喊了多年的提升大学教学质量的政策口号终于落实为大学组织内部的一项行动措施。面对令人担忧的大学教学质量问题,此举意味着政府和大学自身都将责任主体确定为“大学教师”,强调“示范中心”的任务是以配合“教学为要”来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国外很多知名大学把教与学视为不可分而待之的一体两面,因此它们的类似机构都会同时着眼于“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①。而我国的大学仅将教师作为教学质量提升的切入点,这种做法值得检讨。通过对一些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的考察发现,从教师入手来提升教学质量,“提升教师的信息素养”、“课件制作的技巧”、“课堂管理组织策略”等技术层面是常被提及的着力点,而对这三个方面的强调最后转化成了三个可见的成果:在线网络课程的推出(以目前国内大学广泛宣传的MOOC课程为典型)、PPT课件(以课件大赛、微课大赛为典型)以及小组讨论课的设置(以大班授课、小班讨论、配备助教的制度为典型)。 当大学的教学质量通过一系列的诊断致力于达成这三个方面的结果时,就需要分析大学在对待教学这个核心业务上采用的是什么预设和内在机制,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质疑:大学究竟把教学当作何种性质的事务?大学教师对教学的投入是通过何种机制在起作用?要提升教学质量,大学应该如何作为? 2013年12月北京大学教务长办公室通过学校计算中心向全体北京大学(下文简称北大)教师的电子信箱发放了“北京大学在职教师教学现状及其发展调查问卷(网络版)”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北大目前专任教师的教学现状如何?教师在教学发展方面有怎样的需求?在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道路上北京大学该如何促进教师的教学能力的提升?目前北大在职的专任教师一共2562人,此次调查共回收1601份问卷,回收率为62.5%。经过数据清洗后有效问卷为1240份,实际有效回收率为48.4%。同时,我们在北京大学所有5个学部中按照最大目的抽样的原则,并考虑受访教师的学部分布、年龄和教龄差异等特征,选择24位教师(包括理学部9人、信息与工程学部2人、人文学部5人、社会科学部6人、医学部2人)进行了个别化的面对面访谈,收集到比较饱和的信息。我们还利用给3门课程做“期中反馈”的机会了解学生对教师授课的看法和期待。本文所用的所有经验资料都来自这次问卷调查的数据统计结果和访谈实录。 一、大学教师的教学:问题的类型与性质 当前,不论教学在整个大学事务中处于何种地位,只要某个大学出台针对教学的鼓励措施,一般都会赢得一片叫好声。例如,用权威命令的方式要求拿到最高等级岗位的教授必须给本科生上课,用劝诫式的口吻希望教师在课堂上多多考虑学生的主体性地位,通过举行各种教学方面的竞赛奖励优胜者,每年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本科教学质量的报告,等等。2013年秋季学期开学时,高等教育领域一个让人欣喜的新闻就是浙江大学(下文简称浙大)以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金额重奖了两名“专注教学”的浙大好教师。身处大学校园中的教师学生一定能感受到,目前大学管理者最看重的几乎都是科研经费和成果产出。浙大的做法似乎让公众看到了一个优秀的“反面”典型。然而,与网络上几乎一边倒地赞成声③不同,北大理学部一个以教学优秀著称、临近退休的教授说:“奖一个老师没用。奖了这个老师以后,别人都不干了,就等着他干。”④作为大学的管理者,面对各种隔行如隔山的学科,要对其课程内容指点一二几乎不可能,因此为了方便管理、演示和考核,课程的外在特征就被一而再、再而三地凸显出来:学生出勤率、满意度、课堂是否有讨论、PPT是否漂亮、是否有板书、语言是否有激情等等。评选教学优秀的教师,借用的是娱乐界开创的海量选秀模式——票数+炫技=盛典,就此完成了“好教师”的筛选和塑造过程。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是:给予个别优秀者100万元重奖能带来大多数教师普遍的教学卓越吗? 为了达到提升教学质量这个几乎毋庸置疑的目的,无论采用权威命令、金钱激励还是象征劝诫等手段,被检视的其实是潜在的“大学之道”,即大学究竟将教学当作何种性质的事务?为了激励教师更多地投入教学,应该采取何种机制或逻辑来设定“刺激物”与“卓越教学”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就涉及大学与教师建立的关系、学生身份、激励的后果以及教学在整体上可能呈现的效果,见表1。
如果大学把教学当作“法律事务”,那么首先让人想到的就是“义务”二字。法律义务是要求义务主体应当做或必须做的行为。典型的陈述类似于2001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高[2001]4号)中的规定:教授、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一般情况下,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可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但是,尽管义务是应当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并不能完全得到实现或者说肯定有人不履行义务。因此,法律义务中的行为并不是现实中的行为,而是有待人们付诸实践的行为。[1]正如有些老师所抱怨的:“有些人,比如长江学者,基本没有教学任务,或者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校外兼职上,学校对这些人应该有惩罚措施,否则影响其他广大教师的教学热情。科研不能代替教学任务,教学是一名大学教师最基本的责任。”从法律视角来看,规定要有权威,完全依赖于它惩罚我们的能力。因此,这种义务论并不能对大学教师的教学产生充分的规制作用,仅仅是教师受聘于大学的准入指标。而在这种设定中,学生是缺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