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068(2014)02-0057-09 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认为制度是学校一切工作的“灵魂”,“哪里制度稳定,那里便一切稳定;哪里制度动摇,那里便一切动摇;哪里制度松垮,那里便一切松垮和混乱”[1]18。在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问题的治理中,制度建设是极为重要的。同行评议作为一种学者主观判断的评价方式涉及评议专家的人性问题,“但现实的情形是人性的缺陷使得我们仅仅可以对其抱以期待,尽管这种期待也许未必是非分之想”[2]。因此,通过制度建设,规避因人性缺陷而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或许是最好的途径。换句话说,制度建设的终极目的并非是为了钳制学者们的自由,而是为了防范一些不正常的违规行为,从而达到治理内涵中所说的“善治”的目的。诚如德国经济学家柯武刚、史漫飞所言:“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怪癖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3]35 一、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及其总体构想 治理是一种强调多元中心主体、强调制度机制和强调关系协调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机制或方式。其中,制度机制的建设是实现治理目标的重要环节或措施。同样的,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问题的治理,也需要通过制度建设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其一,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防范,从而达到“善治”目标。有学者认为,从制度所提供的有关规则或准则来看,“均是对人的某种欲望和自由的限制、约束、侵犯,因而,制度就其本身而言,对人非但无益,而且有害”[4]105。英国政治学家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也说过:“每一则法律,虽然可能增进某一种自由,但也消减了某些自由。”[5]53。换句话说,制度是一种限制人自由的“镣铐”,是一种“坏东西”,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我们还须一直提倡或者依赖于制度建设呢?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思(D.North)的分析为我们给出了答案。在诺思看来,人性中的“经济人”假设是最重要原因,即“经济人”假设中的人是一种自利的、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个体,当处于信息不对称时便容易产生某些机会主义的行为。因此,诺思认为,“制度所以必要,就在于制度可以通过强制力来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交易后果的不确定性,帮助交易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减少交易费用”[4]105。大学学术同行评议中的评议专家在某种情况下也是“经济人”,并且有可能会在评审活动中产生一些机会主义的行为,即利益冲突。因而,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于防范评审专家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善治”之目的。 其二,制度所具有的激励功能可以对评议专家的客观、公正的评判行为起到引导作用。制度一旦形成便具有激励功能。“制度激励是指通过社会的结构性安排,按设定的标准与程序将社会资源分配给社会成员集团,以引导社会成员或集团的行为方式与价值观念向设定的价值标准方向发展。”[6]107制度有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之分,实体制度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程序制度是一种操作性条例或准则,是一种告诉人们如何做的规定。制度通过这些规定和结构性的安排来将社会资源进行相应的配置,并且通过“做好了就奖,没做好就罚”的机制形成一种激励性力量。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及其利益冲突的治理中,若能建设一种科学合理的制度,也必将能对评议专家的评审行为起到引导性的激励作用。 其三,制度建设在我国的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的治理中具有较强的迫切性。原因在于我国大学同行评议及其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显得极为薄弱。即使是更大范围的学术评价制度,其制度建设仍存在很多不完善或缺失的地方,何况是较为具体的同行评议制度。从现实情况看,除了我国一些基金组织,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863”基金等对于同行评议及其利益冲突作了些简单而粗糙的规定之外,其他的大部分科研机构,包括大学在内基本上尚未对同行评议其利益冲突做出规范性的制度安排。其中,大学的情况是最糟糕的,大部分大学甚至连一个较为完整的“学术行为规范”或“学术道德守则”都不存在,更不用说针对同行评议及其利益冲突的规章制度了。不过,近几年来稍微有所进步,有些高校开始制定了一些学术道德规范(如北京大学)、科研道行守则(如清华大学)等。但从总体上看,这些规范或守则中,对于同行评议及利益冲突的条例要么极为抽象,要么简单粗糙。因此,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的治理是有较强的迫切性的。 (二)制度建设的总体构想 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正式制度是指那些人们有意识地去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而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无意识产生的一系列包括伦理、习惯、风俗等方面的意识形态因素。对于人们的行为活动来说,“都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8]3,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一样都具有约束力,但两者在约束的方式上存在着差别。一般而言,正式制度是通过外在的强制性方式来实现其约束的,而非正式制度主要是靠内在的非强制性潜移默化的方式来实现其约束功能。根据前文所述的治理理论的内涵(多元主体治理、强调制度机制、关系协调与网状思维等),以及大学学术同行评议活动中所涉及评议者、被评议者以及评审管理机构(人员),笔者以为,应将评议者、被评议者以及评审管理机构(人员)这三者的关系联系起来,进行协调,并通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构建对大学学术同行评议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共同治理(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