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14)03-0044-07 如果说革命之初,利益是促使一部分普通群众投身革命的重要因素,那么,在党的政策和主张深入人心之后,支持革命、参加革命、服从革命却成为了大部分群众的自觉选择。在中央苏区建立后,面对着敌人的包围和残酷的革命战争,苏区群众肩负着为革命战争提供、付出、奉献大量劳力、物力、财力的重要责任,甚至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同样是“利益”,在革命之初,苏区人民更多的是“获取”,而在新生的革命政权建立之后,苏区人民较多的是“付出”,这些“付出”甚至是倾其所有,细化到日常生活的“每一分钱、每一粒米、每一寸布”。民众长期大量的付出若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势必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从而挫伤其革命的热情和积极性,也容易激发社会矛盾。为此,苏区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动员补偿问题,在经济、政策、税收等方面对其进行力所能及的补偿,以减少群众的压力和损失。 一、中央苏区时期的人力动员及其补偿 中央苏区时期,大规模的“扩红”运动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致使农村人口下降,劳动力缺乏。对单个家庭来说,劳动力的缺乏可能直接降低其生活水平,甚至威胁到其他家庭成员的生存。比如某县一个由祖孙两人组成的家庭,孙子被征募进军队,年迈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旋即陷入生活困境。对整个社会来说,劳动力的不足,致使土地大面积抛荒,布、线、盐和火柴等生活必需品缺乏,生产力大大下降,群众的生活陷入困苦。 针对这些问题,中央苏区党和政府一方面采取措施,调剂劳动力余缺,优化劳动力的使用结构,另一方面又综合运用经济、政策、税收等手段减少由于人力的征用给群众造成的损失。 (一)调剂劳动力余缺,优化劳动力的使用结构。对于缺少劳动力的个体军属家庭,苏区党和政府组织“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开展“优待红军工作日”等活动,及时为他们的农业生产、日常生活补偿劳动力。1931年冬,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第四条规定:“红军战士在服务期间,无劳动力耕种家中田地,其分得之公田,应由苏维埃政府(区政府计划,乡苏维埃执行)派人帮助全部耕种、灌溉、收获工作,所派人工,每年不得少于五十工。红军战士家中缺少劳动力的,应按其需要予以补助。”[1]P188 1934年1月8日,为进一步解决红军家属的劳动力不足问题,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要求“凡属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足的红军家属,必须组织广大群众的义务劳动去帮助其耕种和收获,义务劳动的良好的组织方式是优待家属的耕田队,每个耕田队担任帮助一定的红军家属,农忙时或者其他必要时,以乡以区为单位实行临时的调动”[1]P197。为响应此号召,中央工作人员带头参加优待红军工作,据《红色中华》报道,1934年2月2日,中央工作人员帮助瑞金下肖区及九堡区各乡的红军家属做义务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力地推动了优待红军运动的开展,既发展了苏区的农业生产,解决了红军家属的生活困难问题,消除了前线红军的后顾之忧,也在社会上营造了参军光荣、军属光荣的良好氛围。 在整个社会中,苏区党和政府建立专门的组织和机构,调剂劳动力余缺,优化劳动力的使用结构,缓解社会上所普遍存在的劳动力不足问题。建立劳动互助社组织是调剂劳动力余缺的重要手段。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颁布《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对互助组的宗旨和作用进行明确,认为“劳动互助社的作用,是在农村中农民互相帮助,做工,有计划地去调剂农村中的劳动力,使一方面劳动力有余的不致闲置,一方面劳动力不足的,不致把农事废弃”[1]P268。除建立劳动力互助组织外,苏区还设立托儿所等机构,解除有小孩家庭成年劳动力的拖累。托儿所的设立使大批的幼儿、儿童得到集中式的养育、照料,这比起分散式抚养更节省劳动力,从而优化了劳动力使用结构,“组织托儿所的目的是为着改善家庭的生活,使托儿所来代替妇女担负婴儿的一部分教养的责任,使每个劳动妇女可以尽可能的来参加生产和苏维埃各方面的工作,并且使小孩子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照顾。”[1]P203
通过以上的政策和措施,中央苏区的劳动力地区不平衡的状态得到调剂,劳动力的使用结构也得到优化,从而在劳动力普遍不足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现有劳动力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央苏区劳动生产的需要和劳动力不足之间的矛盾。 (二)经济上进行补偿。这里的经济补偿手段主要指货币和实物形式。以货币形式对士兵和军属进行补偿,主要有:苏区政府对士兵的退役发给补助。1932年1月13日,《红色中华》所发布的《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规定,“在红军中服务五年以上年龄满四十五岁者,可退职休养,由国家补助其终身生活”;[1]P189对士兵的伤残、死亡发给抚恤金。“国家设立残废院,凡因战争或在红军服务中而残废者,入院休养,一切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不愿居残废院者,按年给终身抚恤费,由各县苏维埃政府按当地生活情形而定,但现在每年至少五十元大洋。”[1]P189凡红军死亡或残废者,“子女弟妹幼小的,由国家设立革命纪念学校专门教育他们,并由国家维持其生活”,“父母、妻子由国家维持以相当津贴”[1]P190。 以实物的形式对士兵和军属进行补偿。单纯的货币补偿会给国家带来较大的财政压力,而实物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以其更经济、更实用的优点为中央苏区所采用。以实物对士兵和军属进行补偿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打土豪时,军属享有“分浮财”优先权。中央土地人民委员部发布的第一号训令《为深入土地斗争彻底没收地主阶级财产》明确规定:“没收来的财物……要尽量散发给贫苦群众,首先要发给红军家属……这样才能发动群众斗争。”[1]P335货币和实物补偿是对士兵及家属进行直接补偿的方式,既改善了军属的生活,也对士兵的退、伤的生活进行安顿,免除了其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