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14)03-0025-12 离婚即婚姻关系的解除。民国时期,一些大城市离婚现象较多,华北乡村离婚者极少,经济约束与传统婚姻观念根深蒂固。李景汉的《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仅有两起离婚记录。1933年,全国夫妇离婚者2万余人,且“私行离异不由官断者,尚不在数。但此泰半出于通都大邑,而乡里之间,多守旧礼,不稍变移”。①韩丁也有类似描述:“在张庄从来没有批准过离婚的事,自古以来,没有一个女人得到社会的允许而离开她的男人。”② 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女性因体能弱势,只能以“女织”的方式参与经济生产,由此导致女性在男权社会的被动地位,社会习俗对女性形成种种束缚。买卖婚姻、早婚、换婚、冥婚、纳小蓄妾多有存在,婚内暴力较普遍,女性无力把握婚姻权利,参与家族或乡村政治的可能性更小。从性别维度看,占人口一半的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较低,在历史研究中也被有意无意地屏蔽。 抗战爆发后,中共在华北地区陆续建立了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和山东四个根据地。各地青壮男性大量参战,地方建设、经济生产、社会秩序维持以及支援战争方面都出现人力不足的问题。各地中共组织意识到:“动员占全体农村人口一半的农村妇女的工作,对于开展全国救亡运动,争取抗战最后胜利,是有异常重要的意义的。”③至1940年,陕甘宁边区妇联已有会员20万人,晋察冀边区妇救会会员也达23万人,④山东省有50余县的31万余名妇女组织了起来。⑤ 在此背景下,为了实践中共妇女解放理念以及让女性走出家门、服务抗战的需要,各根据地自1940年初陆续颁布了新的婚姻法规,如《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1941年4月1日)、《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1941年7月7日)、《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2年1月5日)、《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3年2月4日)和《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1945年3月16日);国共内战时期有《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1949年7月19日)等。上述条例均强调婚姻自由,对于解除婚姻关系有明确规定,夫妻均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权益予以重视与保护。这些条例的出台,无疑给各根据地乡村妇女带来了婚姻自由的曙光,也是各地“妻休夫”现象剧增的重要诱因。不管中共倡导解放妇女的初衷是什么,从性别角度看,“妻休夫”现象所彰显的女权提升,对于乡村男女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从社会角度看,“妻休夫”现象给乡村家庭结构、社会秩序带来破坏与变革;从政治角度看,“妻休夫”现象的始与终均出于战时需要。 一、离婚潮中“妻休夫”现象突出 在民族战争和革命正当性的号召下,中共以法律形态宣示的基于抗战需求的现代婚姻自由理念,对华北各根据地区域的传统婚姻观念及家庭模式,形成了巨大冲击力。“一般妇女——特别是青年妇女,大都已经能够依据婚姻条例,自由自主的(地)来提出和解决本身的婚姻问题了”,⑥以至于各地短期内离婚案件呈猛增态势。 在婚姻条例颁布数月内,晋冀豫区一些地方离婚案件每月达40多起(见表1)。根据不完全统计,1941年6月至1942年5月,晋冀豫区经妇救会解决的离婚案多达1694起;⑦太行区1941年一年当中发生离婚案共971件,并且许多地方因受压制未提出。⑧1944年,武乡县记录在案的离婚案件有327起,但并非全县统计。按平均值估算,武乡县8个区离婚案件至少有436起(见表2)。1945年,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的报告显示:“一月以来各县司法部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是最多而较难处理的问题。仅以一专来说,全专区共处理民事案件81件,离婚案件□为41件,占总案数的50%强。依据全太行区四十个县报告的统计,上半年共处理民事案件1629件,离婚案件共536件,占总数的30%强。……平顺今年上半年五个区所处理的离婚问题达二百零五件。如果我们连区一级所解决的数字也统计起来,更是相当大的一个数目。”⑨1948年1-9月,易县、完县、满城、涞源等5县共受理民事案件192起,其中婚姻问题达140起,涞源是100%,满城是84%。⑩冀南区党委妇委会在1948年印制的《妇女工作参考材料》中提到:“无论在土改前或土改后,各地区法院所受理的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50%至90%,其中绝大部份(分)系离婚解约问题。”(11)从1948下半年至1949年1月半年时间里,太行六专署全区共受理民事案件456起,婚姻案件366起,占全部民事案件的80%。(12)
在这股离婚潮中,与以往基本是“夫休妻”明显不同的是,由女方提出的“妻休夫”离婚案明显增多。自1941年8月开始的近一年内,晋冀豫区要求离婚的妇女占到了妇女总数四分之一(见表1)。榆社县共有108起离婚案件,其中女性提出离婚者106起,占98%(见表3)。1942年,阜平县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者约占90%。(13)1943年3月30日《抗战日报》刊登的一篇题为《婚姻案件与妇女解放》的文章提到,在统计的43件离婚案中,32件由女方提出,11件由男方提出。(14)在1947年晋绥边区“三八”座谈会上,法院一秘书指出农村离婚的很多,十有九是女方主动提出。(15)1947年,北岳第五专区在对婚姻政策进行检查中也提到:“由于过去婚姻的不合理,抗战后特别是土改以后,各县的民事案件中,经常以婚姻问题较多,且以女方提出为多。”“妻休夫”现象表明女性自主权利意识的觉醒,广大妇女逐渐视离婚为正当、合法之事,改变了“休妻”身份丢人的错误看法。(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