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己可以治怒,明理可以治惧 大学是爱德华·希尔斯的生活世界。这一论断不仅指他在大学中几乎度过了他的一生①,也不仅指他试图显明大学学术生活是最好的一种生活形式②,更在于他将大学作为思考的社会中心之一,是集中展现和求证其社会学思想的核心场所。在大学思想史诸多著者中,纽曼基于宗教视域来思考大学,欧文·白璧德从文学视域来思考大学,艾伦·布鲁姆基于哲学视域来思考大学,希尔斯则是从社会学视域来思考大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将大学与其社会学思想连接起来的核心问题是“社会共识的性质和条件,或者说社会的团结或忠诚的性质和条件是什么”③。这一问题延伸到大学中即是,大学共同体如何成为学者们忠诚与共的一个良善共同体?在现世代,它还可能吗?正是在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中,希尔斯试图将神圣的学术—思想与高尚的生活—生命紧密有机地交融在一起。 一、作为学者的个体:学术天职与自然天赋 作为由学者组成的良善共同体要求一种自然正当的秩序,“大学必须有自身内在的生命,这种生命由它们自己的标准来引领”。[1]但正如共同体与社会相对,此秩序绝不仅仅意示为制度。希尔斯1978年发表的《1865至1920年间美国的学术共同体:大学的支配地位》(The Order of Learn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from 1865 to 1920:The Ascendancy of the Universities)一文中④,既有共同体又有秩序涵义的多义词order的使用直接展现了这一意图。尤其考虑到该词所指向的共同体是在传统意义上,具有共同的事物、特性或为共同关怀的(某种)善之目的之实现而结合形成的延续着共同思想观念、精神风尚、道德伦理、荣誉言行准则乃至具有关系的相同身份及其特质的历史的有机联合体。这在极大程度上体现了人的本性意志(Wesenwille)。 这一社会学思路与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nd T
nnies)创立的共同体与社会两分的理论脉络密切相关。滕尼斯在1887年发表的《共同体与社会》(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一书中提出,在人的社会结合中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活生生的、有机的、基于天然的血缘的亲属关系或地缘的邻里关系或精神心灵的友谊关系,通过共同占有和分配的物质关系以及纯粹的本能、中意或乐趣、习惯习俗的制约或适应、共同的信念或记忆等本性意志而结合在一起的共同体,例如家庭宗族、村庄、公团乃至地区城市,它在体现其中个体意志的相互肯定、相互效劳和共同意识(consensus)的意义上是一个和睦的相互依存亲密互动的整体。其中精神共同体是真正的人的最高形式的共同体。另一种则是基于交换的精心计算以及共同实现于己有利的特定目的,在科学抽象的思维和意识中通过契约、法律、制度、规章等对个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有计划的协调、决定和掌握,从而作为人工制品机械地聚合在一起的社会,如大城市、国家,它在体现其中的个体、人人为己的个人思想和理性权衡的选择意志(Kürwille)之意义上是相互分离的联合体。具有此种特性的个体在此摆脱了共同体生活的束缚,成为自由平等的人。滕尼斯认为,从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进程是从“共同体”到“社会”的发展,但分离的“社会”缺乏“生命统一的原则”因而也不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最佳结局。在此,本性意志——包括中意、习惯、记忆——是各种各样的感情、欲望的冲动和渴望在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中现实的自然的统一,它建立在过去的基础之上;而选择意志则是深思熟虑、决定、概念在广泛行动关联的价值计算和比较中思想的和人为的统一,它建立在思维的主体之上,是意图、目的和手段的体系,只能通过与它自己相关的未来本身来理解。两者既互相对立也相互制约。⑤ 希尔斯认为滕尼斯的共同体理论未对影响共同体团结的精神性因素(如道德秩序)与生态学因素(如空间模式)作出区分,而赫尔曼·施马伦巴赫(Herman Schmalenbach)则将共同体的集体自我意识(collective self-consciousness)——共同体的精神或强烈的忠诚——从滕尼斯具体的原始状况描述中分离了出来,从而将共同体的集体自我意识与生态的——生物学和本土的联系——区别开来了。希尔斯承认这一区分、集体自我意识概念以及个人与集体自我意识的关系之思路对其社会学理论有极为重要的影响。[2] 任何一个共同体乃至社会的解释或设想,必然与共同体或社会中之个体的界定、挑选或养成同构。大学共同体的开端既在于其本质与目的合法性基础的确立,又在于对作为大学共同体成员的学者之身份角色和言行及其特质的确定。对此希尔斯的论述为:“大学整体自我形象的核心是对真理的兴趣;大学的首要使命是传播和发现关于重大问题的真理。这些形象包含和暗示着大学成员的行为规范,他们对彼此所肩负的使命以及他们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3]因此,大学的核心是由对学问的共同热爱、为献身于不断探究和传播真理的学术事业而结合在一起的学者和科学家、教师和学生的共同体。这一共同体包含了以学术价值共同目标为中心的共识和团结[4],正是此种认同感和亲近感将这一类人联系在一起。 作为社会整体的公益和中心价值之一以及学术天职根基和大学的本质目的,对真理的不断探究和传播有以下几层含义:(1)对真理的追求不仅是对特殊、具体(科学或学科)真理的追寻,更是一种关于终极价值的理想,它是学者们运用心智(如想象力、观察力以及理性力量)对一个更高的存在领域,即宇宙万物之终极本质和秩序的象征意义或解释领域的共同向往和攀升。[5](2)真理是确定而可知的,但又会因人类所知扩大而不断变化、修正和完善,此种情形既要求对真理及其探究保持开放和自由,又要求服从理性的思考和评价,遵循学科的真正传统,不受普遍流行的政治偏见和学术偏见的影响和支配。[6](3)真理的探究需要经受普遍公认的严格的辨别真理和谬误、区分虚假和有效证据及论证的科学或学术研究的规则和方法的评价和检验(如真实性标准、观察和分析方法、证据法则、逻辑推理规则)。只有经过验证的知识,才是已知范围内正确精准的知识。这些发现和审核知识的方法也是真理探究和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7](4)对真理的探究和传播应该重点关注真正严肃的重大问题和高水平、系统的、规范性的基础知识研究,而不是社会实际和应用的即时需要。[8](5)真理的探究和传播需要学识能力上的天赋、兴趣和性情,尤其是探究,这也是对共同体成员及其选择的最根本要求,而判断此种天赋和性情的最终准则是严格的学术标准。[9](6)真理的探究和传播在理性能力之外还需要独特的德性品格、伦理原则和精神风尚,从而能很好地承担学术道德责任。这种德性既包含因对学术天职的确切认知而形成的团体共同感、自我责任感、敬畏约束感、自尊自信、勤奋谨慎、公正善断、诚实谦逊,也包括情感层面的热情、归属感、互相信任尊重、互相激励鼓舞乃至同气相求之友爱。[10]这些品性寄身于非正式的见解、惯例、日常观念言行与面对面的人际交往中,通过中意、习惯和记忆形成并延续了学术共同体的良善传统乃至秩序的重要部分。[11](7)真理的探究和传播是自由和责任的统一。对于知识的责任不仅在于发现新的知识,而且要把最确凿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并培养、传播和延续一种积极探索、批判、求真的学术道德、理想和精神。知识如果得不到研究的培育,就会凋谢和枯萎;传播如果得不到探究的支持,将会丧失活力;而探究如果没有传播的帮助,也将失去发展的动力。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