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国家时常通过对私有财产权的剥夺和限制两种方式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前者,即财产权征收,是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最为常见的传统方式,是学界一直关注的热点话题。而后者,虽在现实社会中广泛存在,并产生了诸多的法律争议,①但一直没有引起理论界的高度重视。这种为学界“有选择性遗忘”而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以及现行的立法文本都存在各种对财产权“不予补偿的单纯限制”的现象,对其存在的理由,学者们主要诉诸财产权应当承担社会义务的理念。 诚然,财产权社会义务理念为财产权的限制提供了正当化根据,但也仅此而已,绝不能以其为一切限制的无补偿性提供正当性依据。换句话说,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与受限财产权补偿与否没有内在的关联。实践表明,在财产权社会义务下的财产权限制无非处于两种状态:一是属于财产权人可以承受的范围,无须补偿的限制即“一般限制”;二是逾越财产权人承受的范围,须对其损失给予补偿的限制即“特别限制”。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何区分“一般限制”与“特别限制”的关系?二者的区分基准为何?这关系到财产权受限是否应当补偿的重大问题,似乎被我国学界忽略了,几乎没有人从本土化层面,深入追问过财产权的“一般限制”与“特别限制”之间的区别。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以美、德两国为主的财产权准征收制度可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参考和借鉴。所谓财产权准征收,②主要是指对财产权的限制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了特别限制,财产权人因此承受特别的牺牲,因而须对受损的财产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因此,对财产权准征收判定基准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区分财产权“一般限制”与“特别限制”之间的界限,重新审视现行法律体系中财产权限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从而为防止公权滥用、保护私权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一、从问题到理论:财产权准征收的生成逻辑与现实境遇 伴随近代国家的职能从“消极国家”、“夜警国家”向当代“积极国家”和“职能国家”的观念转变,基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及住房、通信、税收与历史遗存的保护,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进行了广泛的干预。③其结果使得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越来越多,所引发的讨论和争议也日趋增多。 (一)案例与问题: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所引发的讨论和争议 实例一:甘肃省定边县农民石光银“三北防护林”事件。甘肃农民石光银先后承包治理荒沙荒滩地约1万多hm[2]。通过贷款植树造林,使得寸草不生的荒地变成了绿色茂密的森林,不仅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而且也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然而,就在这片树木成材后,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林业政策,将该片林木划为“三北防护林”而禁止砍伐。对此,石光银要求国家征收这片林木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却被当地政府以没有这方面政策为由予以拒绝。④ 实例二:湖南岳阳明清古建筑改建事件。湖南省岳阳县张谷英镇的民居大都兴建于明清两代,距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是目前历史最长的明清古建筑,于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于是这些古建筑民居被国家禁止随意改建。居民张再发和儿子在房屋受损后申请政府补助遭拒绝的情况下,因自行拆除,改变了民居原有的外形、结构、材料以及工艺等,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予以拘留。⑤此事件引发的问题是:国家为了文保的需要,对私人财产权进行的这种限制是否过度,以及是否应给予相应的补偿等。 实例三: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为了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缓解交通拥堵、保持交通基本顺畅以及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一些地方政府相继采取了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譬如,北京市政府就明确规定在工作日时段,机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限行一天。⑥因实施这种限行措施而给私有财产权人带来的限制,曾在社会上引发了诸多的争议。在法学界,一些学者从公私法的不同角度对这一现象亦进行了探讨。⑦ 实例四:禁摩令。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北京首开“禁摩”先例以来,全国已有一百多个城市基于道路通行日趋拥挤和饱和,阻碍城市交通提速,噪声、废气污染严重以及不利提升城市形象等理由,纷纷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禁摩”政策,禁止摩托车上牌照。⑧针对行政部门采取的这种对私有财产权的行政限制措施,不仅饱受社会公众广泛的非议和不满,而且也为一些法律学者所质疑。⑨ 上述案例所衍生的问题,社会各界褒贬不一。若单从个案去审视和解读,反映的法律问题各有侧重。但从整体来看,四个实例都是行政部门基于某种公共利益的需要(譬如,缓解交通压力,防止空气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及保护历史文物的完整性等),而采取不同的行政管制措施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财产权限制以及私有财产权因限制受损达到一定程度是否应当补偿成为争议的焦点。 除了上述行政管制措施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立法对财产权的限制。⑩从这些立法所涉及财产权限制的实体配置来看,只有少数条款就财产权因过度限制而产生的特别损失给予补偿进行了明文规定,(11)大多数条款只仅仅就财产权限制进行了规范,属于无补偿的单纯限制,与行政管制措施带来的问题相类似,这些诸多的无补偿的单纯限制规范亦引发了诸多讨论和争议。 (二)问题的实质:财产权准征收的理论生成与现状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