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胡塞尔在《观念》Ⅰ中所重点阐述的笛卡尔式的现象学还原方法,“人格”作为世间的精神科学的研究对象,属于被排斥的对象。但在《观念》Ⅱ(其主题是从区域本体论的角度谈各区域事物的构造)中胡塞尔又大谈特谈人格问题。对此,一种合理的、在胡塞尔那里可以找到根据的解释是:为了获得一个绝对必然的开端,现象学一开始就应仅仅将自己限定在纯粹的先天领域之内,因此一切经验领域中的对象都应经受现象学“悬搁”而被排斥掉。在获得这个绝对必然的开端之后,以成为“普全哲学”为己任的现象学当然也可以甚至必然会研究偶然的事实领域中的对象,包括人格。这就是说,现象学的人格研究必然是奠基在一种开端研究之上而不属于开端研究本身。本文意在通过对《观念》Ⅱ文本的分析,证明胡塞尔的人格研究不能单纯被理解为一种第二哲学的研究,它也可以作为一种非笛卡尔式的开端研究(第一哲学的研究)所必然包含的论题。 一、人格主义态度和自然主义态度的对峙 《观念》Ⅱ主要研究物质自然、动物性自然(包括心灵)以及精神世界等各区域内的事物的构造,“人格”属于精神世界内的事物,根据这样一种整体编排,人格要么是一种实在的精神客体,要么是一种实在的精神主体,简言之,人格是一种实在之物,在笛卡尔式的现象学的开端研究中应作为被排除之物。事实上,《观念》Ⅱ在第一次提到人格概念时,正有此意:“一般而言,人格的不存在总是可能的”。①这就是说,人格在观念上不存在的可能性就已经足以将人格研究排除在作为开端的超越论研究之外。但是,在《观念》Ⅱ中,胡塞尔并不直接谈论“人格”,而是谈论“人格主义态度”(personalistische Einstellung),这样一来,问题就变得复杂了。 在胡塞尔那里,人格主义态度通常是和自然主义态度相对峙的。胡塞尔所理解的自然主义态度(naturalistische Einstellung)实质上是指一种自然科学式的理论态度,在这种态度下,各类事物以及相关科学的奠基层次是这样的:处在最底层的为其他一切事物奠基的是物质,与此对应的是传统的自然科学(如物理学),奠基在此层次上的是(或者本质上从属于这一层次的是)动物(包括人类)的身体躯体,最终是定位于身体躯体中的心灵(包括动物性的感性学的最底层的心灵和人类的思维,以及各种可被称作心理之物的东西)。因此,“自然主义经验的这一普全系统在狭窄的以及宽泛的意义上包含了自然科学的所有领域的大全自然。在此心理学也从属于研究动物(人和动物)的心灵性存在的自然科学,并被编排进人类学中,更确切地说,编排进作为自然科学的一般动物学中。”②在这一奠基秩序中,虽然心灵看起来与物质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它通过身体(躯体)的中介,最终仍然可以在物质层级中发现其根源并据此在自然主义态度下的科学系统中得以定位。心灵(包括从最低级的刺激—反应的生物的心灵一直到思维着的人类—精神的整个序列)恰恰是作为一个不独立的层面定位于分散在预先存在的物理世界的个别身体中,并根据作为物质的身体性以及作为物质的自然一般而具有其意义。这样,心灵通过身体与这个物理世界上的其他事物发生关系,正如自然因果性普遍地在物理世界的诸事物之间起作用一样,它也在(附着于身体上的)心灵和其他事物之间起作用。 胡塞尔在《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一文中,指出了各种自然主义(唯物主义、感觉主义、唯能主义)的共同特征:“一方面是将意识自然化,包括将所有意向—内在的意识被给予性自然化;另一方面是将观念自然化,并因此而将所有绝对的理想和规范自然化。”③对观念自然化这种类型的自然主义的批判主要是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进行的,④其中主要批判了心理主义的逻辑学家将逻辑规律自然化为思维的自然规律;对意识自然化这种类型的自然主义的批判主要是在《观念》Ⅱ中进行的,胡塞尔的策略是提出作为自然主义态度之批判性概念的人格主义态度。 在胡塞尔看来,“在人格主义态度中,我们恰恰把我们周围的事物(umgebenden Dinge)看成是我们的周围环境(Umgebung)而不像在自然科学中把它看成是‘客观的’自然”。这就是说,在人格主义态度中,心灵和自然的关系就被置换为人格和周围世界的关系:“我作为人格而存在(别人作为他的人格而存在)就是作为周围世界的主体。自我概念和周围世界的概念是不可分割地彼此交结着的。此外,周围世界从属于其人格,与此同时若干互相交流着的人格具有他们共同的周围世界。周围世界是从人格的行为中被意识到、被回忆、被合于思维地把握到的……人格恰恰是表象的、感知的、抗争的、行动着的人格并处在于这样的人格行为与其周围世界的对象的关联中。”在此,胡塞尔将人格与周围世界的关系置入意向性关系的基底中,因此,自然主义态度之下自然和精神之间的关系,就和人格主义态度之下的自然和精神之间的关系有了本质性的区别:前者是两个彼此外在的事物之间的实在关系,在它们之间起作用的是自然因果规律;后者是主体和对象之间的意向关系,在它们之间起作用的是动机引发规律:“事物与人(Menschen)之间的自然现实性的因果关系被人格(Personen)与事物之间的动机引发关系所取代,这些事物不是在自然中自身存在的事物,即不是被看作伴随着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确定性而自身单独客观地存在之物,而是被经验之物,被思考之物,被以某种方式意指地设定之物,它们是人格意识的意向对象性”。⑤我们必须非常小心地将这里所说的动机引发的意向关系与《观念》Ⅰ中的“Noesis-Noema”(即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关系区分开来:“Noesis-Noema”是从静态的角度对意向性的一个横向描述,它可以描述诸种类行为的意向结构及其相互奠基关系,但由于这种关系缺乏时间性因素的考虑而无法触及行为之间是如何相互“引发”这一问题,而这一问题当然也可以受到本质分析。与之相反,动机引发的意向关系是从发生的角度对意向性的一个纵向描述(或解释),它并不允许对行为进行抽象,相反,只有将行为的整个丰富性把握在手,行为和行为之间以及行为和对象之间的动机引发关系才能真正得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