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新要求。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决定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已经被提高到制度建设层面,并将在未来十年掀起一波新的生态文明建设热潮,也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设定了明确的发展路线。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基于对中国经济国情和经济规律的深刻认识,从违反经济规律转向尊重经济规律,开启了经济改革,实现了从贫困人口大国到“小康社会”的跨越发展,但仅仅在经济系统之内的改革“见物不见人”,忽视了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从而带来较多社会问题和严峻的生态危机。 中国的改革需要从“1.0版本”向“2.0版本”升级,即从以“先富论”为主旨的经济改革升级为以“共同富裕”为主题、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的全面深化改革。2.0版本改革不仅包括追求经济效率的竞争改革,更重要的是强调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创新绿色改革,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三大红利”(胡鞍钢,2013)。 如何开展绿色改革?我国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就是一场成功的“绿色改革”。纵观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集体林权改革制度的政策变迁过程,恰恰体现了从“解放生产力”到“解放绿色生产力”的思路转变。在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中,强调社会系统的“公平性”原则和生态系统中的“生态效益优先”原则,并在生态、社会、经济三大系统实现了绿色财富、绿色福利和绿色增长等“改革红利”。这场绿色改革领先于全国整体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改革,为中国绿色改革之路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1 中国集体林权改革的制度变迁:从1.0版本到2.0版本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集体林权改革变迁经历了以分山到户、承包经营为主的“三定改革”,推动林权流转的森林资源资本化改革,以及从2003年开始在福建、江西等部分省区试点,在2008年以后被正式确定并向全国推广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全面改革。可以根据改革目标和方法论的不同,将其划分为1.0和2.0版本。其中,1.0版本的改革因过于重视经济效益,在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忽视了经济和生态效益而出现困境。2.0版本的改革虽然在基本内容上与前两次相似,同样包括了“承包到户”、“明晰产权”和“推动流转”等,但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却存在根本性的“升级换代”,重视改革过程中的“公平性”,强调“生态效益”,并以“绿色投资”的大幅度增加为前提,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2.0版本改革并非“自上而下”的“一刀切”式改革,而是在各地试点和探索的基础上开展“绿色创新”,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改革结合起来,从而与1.0版本改革有了本质上的区别。 1.1 1.0版本的集体林权改革:经验主义和经济效益优先 总的来说,集体林权改革的1.0版本与我国整体经济改革的1.0版本相似,同样存在着单一重视经济系统,忽视社会及生态系统的问题。同时,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1.0版本的集体林权改革过程存在着一定的经验主义问题,即简单地将农业领域内成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套用到林业领域,忽视了森林资源的多重属性及其带来的“外部性”问题,在自上而下地推动改革过程中比较急进,遇到问题时又迅速全面停滞改革,造成政策的不稳定问题和南辕北辙的制度困境。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南方集体林区的林权变迁经历了和农村土地相似的产权变化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土地改革,形成了“均山”、“均田”式的所有权均等化;随后,伴随着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不断推进,包括苗圃、经济林、用材林等在内的大多数林木、林地都逐渐被转为集体所有。之后人民公社化,通过“一平二调”,将原本属于各合作社或者社员的一切土地,包括山林、自留地、宅基地等全部低价甚至无偿地收归公社所有。这种急剧而频繁的制度变迁一方面违背了林业生产的客观规律,对社员的营林积极性和农民的个人利益带来较大损害;另一方面也让林农对政策变化形成一种“不稳定”的预期,给之后林权制度变迁过程中林农的短期行为埋下隐患。 随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的改革开放历程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重要突破口,农业领域中家庭责任制的推广被认为是“中国经济改革中最具深远意义的变迁”(林毅夫,1992)。同样,林业领域也开始了“分山到户”的制度变迁。强调在包产到户的过程中,要“迅速确定林权,禁止乱砍林木”①,提出“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②。到1984年,林业“三定”工作已经在全国3/4的县,以及4/5的乡村开展完成(高明寿、钱彧境,1987)。 理论上,“三定”改革极大地提高了林农个体投入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政策制定者相信,通过“分林到户”的方式来明晰产权,可以像农业领域一样起到解放生产力的效果,从而激发林农投入植树造林、管林护林的积极性。然而,这一轮改革忽视了森林经营与农业生产完全不同的几个属性,即投入多、周期长、正外部性等。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居民对未来的政策变化有着不稳定的预期。当1985年“一号文件”中有关“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的相关政策出台后,很快出现了严重的乱砍滥伐,最后,不得不在中央的“指示”下此轮改革趋于停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