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引发农村社会碎片化和农民群体原子化,农村社会公共性随之出现不同程度的流失。农村社会公共性蕴含在它的外化或物化形式内,“细”且“无声”的流失一般不会即刻解构农村社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共性流失将缩小农村社会公共空间,损耗农村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精神。农村社会公共性是农村场域中不同社会主体协调合作的关联属性和建构有序社会结构的调节手段,它与政府、社会“同时在场”,并赋予它们诸多公共责任。农村社会公共性一旦流失,所有为农村社会繁荣稳定和居民生活幸福所做的努力都将付之阙如。因此,面对农村社会公共性流失、变异及其对农村社会产生的巨大解构力,农村社区建设者除了要慎重对待农村社会公共性流失、变异外,还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构农村社会公共性,以减缓公共性流失,恢复公共性活力。 一、农村社会公共性的识别 学者们对农业社会或传统农村社会有无公共性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在农业社会中,“存在着一些‘共同性’(common)的内容,但是,却没有公共性(public)问题”(张康之,2007)。也有学者就此指出,“在农业社会中人的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的这种总体上的孤立性与分离性,并不表明其内部就没有公共性问题”(胡群英,2013)。面对如此迥异的看法,不能做简单的判别,而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学者们认为农业社会没有公共性的理由是,农业社会的公共部门尚未完全从私人部门分化出来,公共行政服从于统治阶级的需要,并不代表全社会利益。基于此,张雅勤(2012)强调,由于农业社会只存在统治集团内部的共同利益,没有形成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农业社会阶段谈行政公共性“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这一观点从行政管理视角检视公共性是否存在,认为只有进入工业社会后,有了公共行政部门的政府,才出现公共性和公共性问题。而认为农业社会存在公共性的学者一般从公共哲学角度解读公共性的内涵,将公共性视为人类群体存在和开展群体活动的基本属性和必要条件。这个意义上的公共性缘起于人性,是一种社会公共性,具有普遍性、共享性、公平性等特性(袁祖社,2007)。 社会学中的“公共性”,不同于行政学与管理学中的“公共性”,其内涵较为宽泛,更接近公共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公共性,其简约内涵是在公共领域中“为人所见、所闻”的“任何东西”(阿伦特,1999)。在此,笔者有必要提及黄显中对公共性的解释。黄显中(2004)把公共性划分为自在的公共性和自为的公共性,认为自在的公共性作为一种性质存在于一切公共事务中,只要有公共事务的存在,就应该有公共性的存在;而自为的公共性是公共权威需要利用的或经专家智慧加工的,指“按公共性逻辑处理公共事务”。自在的公共性和自为的公共性并非对立,在日常管理中,公共权威的责任和使命“就是达到自为的公共性与自在的公共性相符”,实现“公共事务的自在自为的公共性”。自在的公共性与自为的公共性的划分,糅合、折中了行政、管理、哲学等学科的公共性范畴,使公共性的社会功能更具有普适价值,也便于将公共性引入农村社区建设与服务研究中。由此可以推定,无论是传统的农业社会,还是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村社会,农村社区原本就存在大量的公共性,并且,这些公共性是农村社会建设、农村社会管理等公共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公共性广泛存在于农村社区中,农村社区的温馨、和谐主要得益于公共性功能的彰显。相比于城市社区,中国传统农村社区自成一体,其特性类似于滕尼斯所描述的“天堂”共同体,是自然而生的,由具有同质性和共同性的熟人构成,居民“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有“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膝尼斯,1999)。它建立在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沾亲带故,在共同的风俗、习惯、礼仪的规约下相互交往,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从事着基本相同的农业生产劳动。恰如鲍曼(2003)所言,这个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如果“有人跌倒了”,其他人会毫不犹豫地帮助他们“重新站立起来”。因此,人们之所以能在农村社区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主要得益于共同体“合乎情理”的公共空间,以及社区共同利益和社区认同造就的“人情味”,它使社区居民自觉、自愿地从各个分立的私人空间或家庭走出来,参与公共事务协商,进行公共性活动。 二、农村社会公共性样态及其流失 根据对公共性概念的简约理解,本文从公共空间、公共利益和公共精神三个方面阐述农村社会公共性的样态及其流失。 (一)农村社会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及其流失 农村社会公共空间是农村社会各关联主体基于公共性需要,按照农村社会人际交往规则进行社会活动和思想交流的公共场所。农村社会公共空间并非固化不变,不同历史时期的公共空间存在形式有所不同。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公共空间主要有社区内的族田和祠堂,以及跨社区的寺庙、社戏场、茶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农村社会进行了政治整合,一些老的公共空间在“扫四旧”①中被取缔或被改造,农村社会的公共空间转变为生产大队的队部、学校、商店、诊所,以及生产小队的“社屋”②、稻场、麦场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解体,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不再拥有组织生产功能,生产大队的队部和生产小队的“社屋”、稻场、麦场等从农村社会公共空间中退出,农村社会的公共空间趋于小型化:集市、商店等成为村民经常进出的公共场所;大树下、河道旁的空地成为村民小范围聚集、交流和劳动休息的场所;一些农村修复或重建的祠堂、寺庙,也逐渐成为家族活动或村民烧香拜佛的主要场地。农村社会公共空间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载体与表现,同一历史时期不同农村社区的公共空间也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农村社会不缺乏公共空间,其公共空间也不缺少“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