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用“后”,是为了省事,它可以方便地表示同一话题的延续和变化。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三农”问题的性质、内容、形式和特征等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另一方面,“三农”问题已经是一个习惯用语,所以用“后”来表示今后(估计较长时期)一个阶段(用“阶段”而不用“时期”,意在表明一种演化的矢量)的“三农”新问题。 从事物总是变化的这个普遍性来讲,上述说法并不难理解,但是从研究现状来看,对此变化似乎很少有自觉意识和专门阐述。显然,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相应学术研究的深入,也有碍于对具体问题的理解,以及对“三农”政策的把握和运用。因此,有必要专门指出和阐述这些新问题,也即后“三农”问题的真实含义。它们大致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政治身份与所有制的关系、民主权力与二元结构、平等参照的社会矛盾、新型的现代农业形态,以及代际转型等。 为了方便行文和避免误解,还需要说明讨论上述看法和问题的三个理论前提,以后除了专门需要,不再赘述。其一,作者曾多次说过[1-2],真正的问题其实是农民问题,而农业和农村作为农民的对象其本身都不是问题,不过“三农”一说已成习惯,除非必要也就不做辨析了;其二,既然“后”指的是发展阶段,所以尽管具体讨论的领域或问题不同,但其含义针对的应该是包括农民、农业和农村等方面的整体文明形态;其三,从操作层面讲,后“三农”阶段的变化当然包括某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和新问题的产生,但就其理论的普遍意义来讲,应该或更多是指“三农”问题的转型以及某些方面的问题失去意义。 一、政治身份与所有制的关系 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而政治身份其实就是阶级身份,只不过学界好像很避讳谈阶级。为避免歧义,对此将另做专论。 改革开放至今,不管责任制有了哪些变化、土地如何流转,以及这些做法的成效如何,总之有一点,就是土地没有私有化。但是,这种情况带来的问题并不像学术界和社会上所认为的那样是否应该土地私有,而是农民政治身份与相应所有制的一致性。三十多年至今,责任制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所有制,而是经济实体的运作方式,类似于所谓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因此从理论上讲,经济主体的位置归属仍是悬置的。也许,这种悬置是一种明智的故意,但不仅理论上不能永远处于这种悬置状况,更重要的是,它已经在实践上妨碍了生产方式的改革,或者说,局限了提高生产力的空间。 政治身份的根据是阶级身份。新中国成立后,阶级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最重要的就是工农两大阶级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并由此具有了相同性质、不同形式的政治身份。就工人阶级来讲,一方面成为公有制的主体,另一方面继承了无产阶级的政治品格。农民阶级的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如果革命后的“耕者有其田”采取私有制,不仅与社会主义方向相悖,而且其主人地位也与国体性质相矛盾。因此,必须采取公有制,否则农民仍旧是地主,于是就实行集体化。但是,由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规定的政治身份相同,形式却各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是国家(包括地方)的,所以工人阶级可以处于领导地位;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是通过公私合营、合股、合伙等方式成为公有的,所以只在名义上是国家的或由国家控制的。正是这种区别,导致了农民政治身份与所有制的复杂关系,甚至矛盾。 概括来说,工商业(尤其是在城市)的集体所有制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私有化了,而农村采取的是责任制。这里的区别在于,集体制工商业的生产资料是对象性的自然物,而在农村,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农地(以及森林草场等)是以使用者的身份资格来平均分配的。换句话说,尽管农村集体(即人民公社)的农地原本也是农民“交出来”(或“入进去”)的,但它从此却不再是对象化的生产资料,而是成了农民(社员)身份资格的等价物。因此,改革开放后,必须原来就是农民身份的人(农户)才有资格以责任制的方式使用农地。显然,这是一种制度安置,而不是社会新陈代谢自然形成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因此,农村现行的政治身份与所有制的关系是互为因果的,并由此带来生产方式改革和生产力提高方面的局限。一方面,必须具备特定政治(和社会)身份的人才有资格作为责任制主体,另一方面,责任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不能落实到主体个人,也就是前述的“悬置”。事实上,随着改革的深化,最能体现这种局限的一个迫不得已做法,就是废除农业税,因为它不仅在进一步模糊农地产权的意义上固化了这种“悬置”,而且切断了所有制改革与生产资料归属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利益旨向。 但是,问题并不在于土地是否私有,而且从社会主义道路的性质和方向来讲,土地私有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政治身份与所有制相一致的出路,就在于产权制度的改革。至少,就认同的理论来讲,比如按照科斯定律(Coase Theorem),财产权明确了,经济主体都能够在市场均衡的意义上达成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那么,怎样才能既达到帕累托最优,又与社会主义道路相一致呢?可能的选择应该是公共所有制,即农地仍然是公有的,但拥有方式是公共的[3]。作为生产资料,公共拥有指的是农地总量,而不是实际拥有主体。换句话说,农地产权是公共所有的,而不是按身份资格分配,无论是平均分配还是所谓“生不增死不减”。公共所有制的农地产权采取租用方式,无论原有的还是新近的农业生产主体,都是通过租用获得农地产权。换句话说,农地总量是“永租”的,而租用的主体和期限则是变化的。 因此,后“三农”阶段至少需要解决两个新问题。首先,终止依据身份资格的制度安置,同时创制农地(尤其是既有农民的农地)退出机制,因为农地总量是固定的(新开垦的农地在性质上也是如此),除了自愿放弃,还需要规定必须退出的相应标准(其道理类似建设用地到期不开工就收回)。作为市场主体,农户是以企业形式租用农地的,因此,就存在农地退出的问题。具体来说,企业可以继承,而既然农地是生不增死不减的,就应该或者作为企业产权继承,或者退出,也就是归还农地。其次是政策保障,这一点主要是防止自发的和恶意的土地兼并,包括规定自愿放弃或退出农地的最低标准,也就是可以自愿但不能随意退出。不过,即使这两个新问题能够解决,还有一个更为复杂难办的新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宅基地,而这恰恰是依据身份资格的制度安置中最具“私有”性质的领域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