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232;K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4)-05-0023-11 新中国成立后,私营企业的工资处理成为新政权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私营企业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很长一段时期里私营企业不论在数量还是产值上都不容忽视;同时工资问题既牵涉工人切身利益,又关联企业经营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关于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私营企业工资的调控问题,学界甚少关注,具有较大的研究空间。而上海是近代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工商业中心,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全国历史最悠久,数量最集中,规模最庞大,私营企业的工资处理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有鉴于此,本文运用档案史料,着重研究1949年至1952年上海私营企业的工资调控问题,以此呈现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新中国在收入分配领域内的初步探索,揭示国家与工人在工资调控中的复杂关系。 工资的增加是工人生活逐步改善的关键因素,提高工人生活水平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也是促进新中国主人翁积极投入经济建设的重要保证。不过,破败的生产、凋敝的经济及工业化的远大前景是新政权考虑生产与生活问题的核心要素,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实现工业化所需的资金积累等因素都制约着工人工资水平的增长。新政权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为根本目标,“从我们接管城市的第一天起,我们的眼睛就要向着这个城市的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①,“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只能循着经济发展的步骤来提高”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占了现代性工业中的第二位,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③,为推进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恢复私营企业生产、一切以生产为中心成为处理私营企业各项事务的方针,工资问题的处理亦以此为指导。 实际上,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共中央对发展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改善工人待遇问题已有一定认识。毛泽东在1940年曾指出,根据地“必须使资本家有利可图。否则,工厂关门,对于抗日不利,也害了工人自己”,必须改良工人的生活,才能发动工人的抗日积极性,“但是切忌过左,加薪减时,均不应过多”④。1947年后,针对人民解放军占领城市初期出现的侵犯工商业财产的情况,以及税收和劳资关系方面出现的过左政策,中共中央将“保护民族工商业”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三大经济纲领之一,并明确提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和劳动政策的总方针,即“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之后,中共中央多次下发指示,要求“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正确方针同片面的、狭隘的、实际上破坏工商业的、损害人民革命事业的所谓拥护工人福利的救济方针严格地加以区别”⑤。1948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工资问题的指示》明确指出,必须反对盲目的无限制过分提高工资的倾向,“因为这种办法并不能提高工人的积极性,狭隘的眼前的工人福利观点会损失工人的永久利益,会使企业无法扩大生产,甚至无法继续再生产,这是工资的自杀政策”⑥。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中共中央先后多次对新解放城市职工工资问题作出明确指示。“原职原薪”是主要原则,对年终双薪、安抚金、休假等特殊待遇均按旧规执行。虽然中共中央此时以平稳过渡、稳定秩序为指导思想,但对过高的工资待遇问题也作了一些指示,如“不要多改变城市工人的工资待遇,使之与设在乡村中的工厂的工人工资看齐”,“在人民政府确有困难时,不独这些特殊待遇可以请求工人谅解,暂时地部分地欠发,就是职工的工资也可以请求工人谅解,暂时地部分地欠发。只要解释得好,工人是能忍受一些困难,谅解我们的”⑦。可见,以生产为中心、适当让工人作出牺牲、统筹兼顾、控制工人工资水平等理念是之前政策的延续,这将影响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对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的调控政策和举措。 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公营企业工资金额和发放办法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处理,而对私营企业,政府并未做硬性规定,要求劳资双方依据劳资两利原则,共同协商处理工资问题⑧。从表面来看,私营企业劳资双方拥有协商决定权,但不容忽视的是,劳资协商必须符合中共中央提出的“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方针。所谓“劳资两利”,即为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必须同时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而不是只顾劳资任何一方利益。从1949年5月到1950年6月,上海的私营企业大都处于维持生产、克服困难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劳资两利”更多指向要求工人作出让步,以使资方获利、企业得以恢复和发展。 上海解放时,经济已陷入困境,工商业不振,物价飞涨。据统计,1949年6月初上海开工的厂家不足1/3,开工厂家的生产量大多只占其最高生产量的10%至30%⑨。1949年6月到8月,上海市劳动局处理的劳资争议“案件共一六八四件,计六月份三六五件,七月份五一九件,八月份八百件,经过其他方面直接解决的未统计在内”⑩,争议事项主要是改善待遇和复业复工问题。上海频繁的劳资纠纷是当时各地新解放城市的一个缩影:长期战争和国民党封锁海口,使国内经济凋敝,民众生活痛苦不堪;适逢政权变动,劳方存在“清算报复”思想、误解“翻身”之意,片面要求提高工资待遇,而资方的态度则是怕、推、拖、逃、逼,导致工厂商店普遍关门歇业(11)。上海劳资纠纷事件频繁和工商业破败比其他城市更为严重,“劳资纠纷在七月份达二千件以上,上海工商业在当时实际处于难于维持的状态”(12)。 实际上,“斗老板,涨工资”和工商业凋敝等现象在最先解放的北平和天津等城市早已存在,“发展生产,劳资两利”也最先在这些城市得到初步实践。1949年5月初,北平私营中国牙刷厂工人与资方民主协商,工人自动降低工资,协助资方发展生产。这一事例被作为新解放城市执行“劳资两利”方针的典型宣传对象,传递了中共中央在发展生产与改善生活关系上所做的选择以及需要工人作出让步的重要信息。因此,为着发展生产,需要劳资两利,工人不应只强调自身利益,工人的让步是为了今后的长远利益,即“从发展中改善生活”(13)。这为后来的城市实践提供了一定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