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虽然“平等”的理念已为各个流派普遍接受,①但对于应使人们在什么上平等却存在种种不同的主张。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自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以后,平等主义者之间关于“什么的平等?”的争论②就一直没有停止,而且时至今日仍是政治哲学研究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这一争论中,不少著名的学者都明确地给出了自己认可的平等物(equalisandum),如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德沃金的“资源”、阿内逊的“幸福机会”、阿玛蒂亚·森的“能力”、G.A.科恩的“优势获取”等。鉴于国内学术界对这一重要学术争论还缺少全面深入的了解,特别是对G.A.科恩的“优势获取平等”的主张知之甚少,本文将依据G.A.科恩在其著名的论文——“论平等主义正义的通货”中的相关论述,阐明他的“优势获取平等”主张及其对德沃金的批评。 G.A.科恩认为,平等主义者关于“什么的平等”的争论,实际上是从反对把“幸福”作为平等物的幸福平等(Equality of welfare)主义开始的,因此,在提出他的“优势获取平等”主张之前,有必要先对幸福平等的反对意见做一考察。 人们一般认为,率先对幸福平等主义提出明确批评的是德沃金。但G.A.科恩指出,对“幸福平等”的批评实际上是始自罗尔斯。当然,罗尔斯在其著作中并没有直接使用“幸福平等”的概念,他只是在批评功利主义时谈到了冒犯性嗜好。然而,正如阿玛蒂亚·森所指出的,就这一点而言,罗尔斯实际上是在批评幸福平等主义——正义的分配只不过是个人幸福的某种函数。③因此,从逻辑上可以认为,罗尔斯对冒犯性嗜好的批评,也可用来反对把幸福平等视为唯一正义原则的观念。 对于幸福平等主义所讲的“幸福”(welfare),④在流行的哲学和经济学中存在许多不同的理解。G.A.科恩本人感兴趣的,并且与他为其“优势获取平等”辩护直接相关的是其中的两种理解:一是作为令人满意或令人愉快的意识状态的幸福,他把这称为享乐的幸福;二是作为偏好满足的幸福,偏好在这里是指对人生状态的排序,如果一个人偏好的一种人生状态实现了,那他的偏好就得到了满足。G.A.科恩还特别指出,在幸福的含义这一问题上,他的这两种理解大体上相当于德沃金的“感觉状态”和“相对成功”的理解,⑤和阿玛蒂亚·森的“幸福”(happiness)和“欲望满足”的理解。⑥ G.A.科恩说,在罗尔斯的著作中可以发现对幸福平等的两种反对意见,一种是对他理解的“享乐的幸福”的反对意见,他把其称为对冒犯性嗜好的批评,另一种是对他理解的“偏好满足的幸福”的反对意见,他把其称为对昂贵性嗜好的批评。罗尔斯对冒犯性嗜好的批评讲的是,幸福平等主义的幸福尺度错误地把在道德上具有不同特征的快乐与偏好相提并论,例如,它把支配性快乐等同于单纯消遣的快乐,尽管这两者在强度上是相同的。然而,一个人在歧视他人或使他人自由减少时获得的快乐,不应当在正义的计算中与其他偏好满足同等对待,⑦从正义的观点来看,这样的快乐应受到谴责。对昂贵性嗜好的批评出现在罗尔斯将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⑧作为适宜平等物的语境中:“设想两个人,一个人每餐有点牛奶、面包和豆类就可满足,而另一个人没有昂贵的美酒佳肴就会发疯。简言之,一个人没有昂贵的嗜好,另一个人则有。”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幸福平等主义者必须为后者提供比前者更高的收入,因为否则前者可得到满足,而后者则会发疯。对此,罗尔斯反驳说:“作为道德的人,公民在形成和培育他们的最终目的和偏好中具有某种作用。未使基本益品适应昂贵嗜好,这本身不是反对使用基本益品。此外,人们必定论证,要这样的人为他们的偏好负责并要求他们尽其所能地应对,这即使不是不正当的,也是不合理的。不过,论证这一点似乎预设了,公民的偏好,作为简单发生的倾向和欲望,是超出他们控制的。公民似乎应该被视为欲望的消极载体。然而,基本益品的使用却依赖一种对我们的目的承担责任的能力。”⑩进而言之,由于具有昂贵嗜好的人本来可以做出其他选择,因此,如果他们要求对其昂贵嗜好予以补偿,那么,其他人就有权坚持让这些人自己承担“他们缺少远见和自律”(11)的代价。 G.A.科恩认为,罗尔斯的两个批评虽然驳倒了幸福平等主义,但由此却得不出可以放弃幸福平等,并以他的基本益品取代幸福作为平等物的结论。这是因为,就第一个批评而言,幸福平等主义者可以做出这样的应对,即放弃冒犯性嗜好并转而支持某些非冒犯性的幸福,而罗尔斯的批评并没要求从根本上放弃幸福平等。就第二个批评而言,幸福平等主义者可以做出这样的回答:“就人们对他们的嗜好确实负有责任而言,相关幸福的不足并不要求正义的关注。因而,我们只应补偿那些在某种意义上不是由个人选择造成的幸福不足。我们应当用幸福机会平等取代幸福平等。因昂贵嗜好的反例而采用基本益品的尺度,将绝不会证明是正当的。”(12)因此,第二个批评并不像罗尔斯认为的那样,也证明了将基本益品作为平等物是正确的。 关于德沃金对幸福平等的反对意见,G.A.科恩没做详细的说明,他只说德沃金完善并拓展了罗尔斯对幸福平等的两个批评,尽管其在对罗尔斯观点的发展中用“资源”(13)取代了基本益品。G.A.科恩认为,就否认幸福平等提供了对平等主义目标的正确理解这一点来讲,他赞同德沃金的观点,但却不同意德沃金的说法,即幸福平等的让位将促使平等主义者反过来接受资源平等。而他之所以不同意这一说法,原因之一是,在他看来,德沃金对幸福平等原则的一个主要反对意见——对昂贵性嗜好的批评,可以通过这一原则的一种加以修正的形式,即阿内逊讲的“幸福机会平等”原则(14)而化解。“幸福机会平等”与幸福平等不同,它对幸福平等的背离反映的是相关主体的选择,而不是其缺少幸福的机会时,允许并确实要求这种背离。如果一个人的幸福少是因为他为了增加幸福而自愿地冒着幸福丧失的危险去赌博,那么,依据“幸福机会平等”原则,他没有权利要求补偿。一个浪费了被其他人抓住的幸福机会的人,无权要求补偿。一个因献身一种要求自我克制的理想而选择放弃幸福的人,也无权要求补偿。 然而,G.A.科恩并不因“幸福机会平等”可以化解德沃金的批评就赞同这一原则,因为在他看来,“尽管同幸福平等本身相比,幸福机会平等是对平等主义的更好理解,但它还没有好到是对平等主义的正确理解的地步”(p.13)。为此,G.A.科恩提出了他的“优势获取平等”(equal access to advantage)主张,而“优势在这里被理解为包括幸福,但比幸福更宽泛”(p.4)。(15) G.A.科恩提出“优势获取平等”是基于他对平等主义的这样一种理解,即“它的目的是要消除非自愿的劣势”(p.13),而非自愿的劣势是指受害者不能为之负责的劣势,因为它没有恰当地反映受害者已做出的,或正在做出的以及将要做出的选择。阿内逊的“幸福机会平等”消除了非自愿的幸福缺乏,而幸福缺乏就是劣势的形式,由此说来,“优势获取平等”回应了人们在幸福机会上的不平等。但优势是一个比幸福更宽泛的概念,任何增加我的幸福的东西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我的优势,反之则不然。与此相应,劣势比幸福缺乏更宽泛。所以,G.A.科恩说:“我赞同的观点,可称之为优势机会平等(equal opportunity for advantage),或更可取地,可称之为优势获取平等(equal access to advantage),它纠正了幸福机会平等对之不敏感的那些不平等。”(p.14)那“优势获取平等”为什么是一个比“优势机会平等”更可取的名称呢?对此,G.A.科恩解释这是因为,人们通常不会把个人能力方面的不足视为机会的减损。无论你是强壮、聪明还是虚弱、愚钝,你的机会都是相同的:如果你是虚弱、愚钝的人,你可能无法充分利用它们,但这意味着你拥有它们。个人能力方面的不足之所以会引起平等主义者的关注,是因为这些不足减损了对有价值东西的获取,虽然这些不足没有减少得到它们的机会。所以,他偏爱“优势获取平等”,尽管他对“获取”(access)还需做出“这样一种可能是反常的规定,即把一个人实际拥有的东西视为他获取的某物”(p.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