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战后,以权钱交易为主要特征的腐败问题日益成为众多国家与地区的政治毒瘤,为了遏制这种毒瘤滋生与蔓延,世界上许多国家与地区先后推行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该制便具有了越趋明显的世界性。该制在基本内容上有诸多共性,在具体内容上又各具特色。该制的广泛推行是受二战后共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推动所致。在实践中,该制表现出强大的拒腐、防腐、惩腐与遏腐功能,同时也存在短期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关 键 词公职人员 财产申报制 腐败 二战后50年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已逐渐超越单一国家、地区、社会制度和发展程度等界限,在世界各大洲的一些国家与地区纷纷建立,呈现明显的世界性。本文拟对这一世界性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的基本内容、形成原因和反腐功能及其局限性进行评析。 1 根据世界各大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可将这一世界性反腐制度的基本内容概括如下几方面: (1)申报的主体。即申报的当事人, 一般包括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但不同国家与地区对应申报财产的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范围有不同的规定。如美国规定,凡立法、行政、司法等联邦机关中年薪在5万美元以上的高级官员均须申报财产。而墨西哥应申报财产的公职人 员并不局限于高级官员,所有公职人员均应申报。甚至有些国家还规定执政党的干部也必须申报财产,如津巴布韦1984年民盟党二大通过的《领导人准则》规定,党的官员要定期向组织报告个人收入及财产状况。对于应申报财产的公职人员家庭成员的范围,许多国家与地区一般规定公职人员的配偶与子女,配偶当中含妾,子女当中含婚生、私生、收养、结义、过继等子女。有的国家与地区还规定应申报财产的家庭成员包括公职人员的父母,其中含生父母、岳父母、公婆、继父母、养父母等。 (2)申报的财产类别。 通常主要包括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和取得的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房地产和其它建筑财产。动产包括的具体种类很多,不同的国家与地区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如印度规定的动产特指价值在1000卢比以上的四类财产:A.珠宝及各类有价证券,如保险单、股票、证券及债券。B.贷款。C.汽车、摩托车、马等交通工具。D.冰箱、收音机、收音电唱两用机等。美国规定的动产包括三大类:100美元以上的个人收入;1000 美元以上的债务(不含用房产向银行作抵押的借款);1000美元以上的单项动产,包括股票、债券、免税财产、银行帐户、实际财产,商品期货、自营买卖或企业以及合伙经营中的股权、贵重金属以及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罗马尼亚对动产当中的贵重物品还作出具体规定,主要涉及贵重美术品、艺术品、装饰品、挂毯、金属制品或缀有宝石、贵重金属的物品,属于国家文物的钱币或邮票售品以及其它类似具有特殊价值属于个人所有的财物等。 (3)申报的时限。许多国家与地区都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在职前、 职中和职后的一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各国各地区具体的申报时限则有所不同。在印度,文官在第一次被任命及以后每隔12个月都应申报财产。在墨西哥,联邦官员于上任后的60天内,离任后的30天内以及在职期间的每年5月均应申报财产。在新加坡,公务人员被聘用后和每年7月1 日都应申报财产。在美国,高级官员必须在职前申报和于职后按月申报。除上述申报期限外,有些国家还规定,公职人员在上级领导的要求下应随时申报财产。 (4)申报的形式。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许多国家与地区都根据申报主体和财产类别编制详细的申报表,要求公职人员填报。如澳大利亚议员钱财收益登记表内所列项目非常全面,基本包括了收益的各个方面。公职人员填报时不仅要填清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各项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来源及其时间,而且要说明财产的增减状况及其原因,最后还必须亲笔署名并注明日期。 (5)申报的核查与追究。 这项工作一般由公职人员所在部门的上级部门及其专门的人事、廉政监察、议会组织及司法部门承担。如在中央一级,美国司法部专设廉政公署,新加坡专设反贪局,墨西哥则赋予联邦总审计署的监察特权。鉴于核查力量与时间都很有限,这些机构往往采用随机抽样核查法。同时,核查机构也根据公民举报进行有重点的核查,甚至不少西方国家的监察官员十分注意从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多种大众传媒中发现案情,主动开展调查工作。在追究与惩治方面,许多国家与地区都特别规定,凡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官员收入水平,或其财产收支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当事人又不能解释原因的,其超额部分均以贪污论处。 (6)申报的配套措施。 许多国家与地区为了促使公职人员如实申报财产,使核查工作能正常进行,均制定了相关配套措施。如财产申报内容与核查意见公开化制度,即任何人均可去有关监察机构查阅某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内容和审核结论,或由政府向全社会公开最高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又如社会安全号码制,即任何公民在各类社会活动中均应使用其身份证与安全号码。再如韩国近年推行的“金融真名制”,即所有社会成员办理银行业务均应以真名进行,并规定,过期不换真名的银行存款及帐户上的其它财产均由国家没收。此外,许多国家与地区还特别鼓励群众举报,如瑞典,对失实举报的人甚至可以不予追究。这些措施均有助于使公职人员的收支状况置于监察组织和全社会的监控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