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国家利益”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它是国内利益的总和和国际利益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利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利益。它本质上是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它包含着民族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国家对外交往中的行动指南和行为准则,同时,受政治环境的影响,本国的政治环境,不同的政治需要,国家利益的实际内容又是不断变化的。 关键词 国家利益 内涵 本质 特征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相当一段时间里,由于受意识形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国家领导人几乎未曾公开提出过“国家利益”这一概念。自80年代初以来,随着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随着中国外交决策中意识形态因素作用的明显淡化,服务于国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总任务,中国领导人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开始越来越明显地注意国家利益问题,注意强调“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的共同利益”等概念。比如,早在1989年10月,邓小平在同来访的前美国总统尼克松谈话时就明确提出:“考虑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主要应该从国家自身的战略利益出发。着眼于自身长远的战略利益,同时也尊重对方的利益。”指出中美两国“都是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来谈问题和处理问题的。”[①]随后,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都在许多场合从不同的角度阐明了同样的观点。于是,近几年来,国家利益就成了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热门话题。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关心当代中国的国家利益问题。但是,到底何为国家利益?它有着怎样的本质和特征?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一 “国家利益”,作为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以至毛泽东的经典文献中至今还未见专门论述。在国内外现有权威性社科类工具书中也尚无专门的介定。对它的解释,只能散见于国内外出版的一些文章和论著中。比如,我国学者冯特君等在《国际政治概论》一书中写到:国家利益“是指一个国家内有利于其绝大多数居民的共同生存与进一步发展的诸因素的综合”。张季良等在《国际关系学概论》一书中写道:“凡是满足国家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便是国家利益”。薄贵利在《国家战略论》一书中说:“从最一般、最抽象的意义来说,所谓国家利益,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 对国家利益作出较为专门研究和较为深入阐述的是西方的一些现实主义学者。他们不仅对国家利益进行了一般性的介定,而且还就国家利益的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进行了阐述。比如,汉斯·摩根索在其《政治学的困境》一书中写道:国家利益是一个政治实体本身的生存,“国家利益这个概念与(美国)宪法中两个广义的概念——公共福利和正当秩序很有些相似,这些概念本身的内在含义中包含着未加说明的意思,除了最低限度的必要条件外,它们的内容还包容一切与本概念不相矛盾的含义。权力和利益概念的内涵是由一国制订其外交政策时特定的政治传统和总体文化环境所决定的。”[②]在摩根索看来,国家利益中未加说明的内在含义便是生存。一个国家最低限度的必要条件是反对他国侵略,保护自己物质上、政治上和文化上的统一性。他还说:“在一个许多主权国家为了争夺权力而竞争和对抗的世界里,任何一国的对外政策都必须把自己的生存当着最低限度的要求。”[③]西方另一位政治家罗伯特·奥斯古德则把国家利益具体化为四个要素,即:(一)国家的生存或自我保护,包括领土完整、国家独立和基本制度的持续;(二)国家在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三)国家在国内外有足够的威望;(四)国家具有对外扩张的能力。伊沃、杜查希克还指出国家利益有五个永恒的要求:(1)国家实体的生存,主要指国民和国土的存在;(2)基本价值的存在,如民主、自由、独立、平等;(3)基本政治制度的维持;(4)经济的发展;(5)领土和主权完整。前些年,亚历山大·乔治和罗伯特、凯奥汉尼对国家利益又作出了新的解释。他们认为国家利益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有三种:(1)实际的生存——这意味着人民的生存,而不一定要保存领土和主权完整;(2)自由——这意味着一国的公民能够自主地选择他们的政体,并能行使有法律规定和国家保护的一系列个人权利;(3)经济生存——这意味着最大限度的经济繁荣。除上述外,另一位西方学者尼古拉·斯巴克曼还曾以地缘政治和实力均衡论为依据,论述了他的国家利益观。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利益是由他所处的地理位置和所能发动战争的能力所决定的。在国际关系中,疆界关系是重要的国家利益,疆界关系既是权力关系又是利益关系。哪里的力量最弱,扩张便在哪里出现,哪里的利益便最容易受到侵犯。 应该说,上述对于国家利益的阐述,都从不同的侧面给我们以启发,在许多方向也都有其合理性。但是,不难看出,我国学者仅仅是一般性的概括,未免过于简单。西方学者虽较深入,但都是从他们本国的立场出发的,都是直接为其政府当局制定外交政策服务的。尤其他们对国家利益内涵所作的阐述,更是带有明显的价值偏向和严重的民族偏见。他们把本国统治阶级的要求上升为国家利益,并把这种带有严重价值偏向的国家利益进而当作世界各国的一般国家利益。他们所说的国家利益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着扩张主义的要求,他们的着眼点在于国家的外部利益。例如,他们在谈到‘国土防御’时并不仅仅指捍卫本国领土的完整,而是指国家势力范围的不受侵犯;在谈到‘经济繁荣’时,也主要着眼于国际经济生活对本国的影响。尤其是斯巴克曼更是将一国所能发动战争的能力作为国家利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就更是赤裸裸地表现了扩张主义的面目。西方现实主义者提出的国家利益的核心是:国家是世界政治生活中的主要单位,它支配着芸芸众生的至高无上的忠诚和感情,政治家要对本国的民众负责,要在一个难以捉摸和充满威胁的环境中行动,他们除了将自己国家的利益置于他国及国际体系的利益之上外,别无办法。于是,在西方现实主义者那里,国家利益便成了利己主义的同义词。对此西方学者本身也是不予否认的,比如奥古德就曾明确指出:“在这里,国家利益被理解为一种只对国家有利的事态,导致人们追求这一目标的国家利己主义动机,是以只关心一国自己的福利为标志的,它是国家集团自私的表现。”[④]因而,西方学者对国家利益内涵的解释就不能不有着极大的局限性。即从事实和经验的角度看,这种对国家利益内涵的概括只不过反映了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而不适用于绝大多数国家;从价值或规范的角度看,它也并不代表国家发展的方向和人类的进步要求,所以它也不能作为我们对国家利益的正确理解。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把握国家利益的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二 “国家利益”,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观点,我们认为,它是一个历史的产物,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冲突的结果,它是受统治阶级所支配的,形式上表现为各阶级共享的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分析的:社会分工形成了每个特殊的自我利益,而私有制则使个人的私人利益为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社会财富不足以充分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最大需求时,人们的私人利益之间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个人利益既与他人的利益相矛盾,也与社会的公共利益相矛盾。在私有制条件下,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及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冲突,集中表现为阶级利益的冲突。阶级利益的冲突导致尖锐的阶级斗争,社会各阶级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首先是为了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一种在表面上凌驾于各阶级之上的公共权力机构。这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独立的公共权力机构便是国家。它所维护的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而在形式上表现为各阶级共享的普遍利益,便是国家利益。对此,马克思、恩格斯还曾作过这样的说明:“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然而这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我们以后将要证明的各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发生的。”[⑤]因此,国家利益它首先是一国之内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矛盾的产物,是一个国内政治概念。国家利益的立足点应该是在国内,而不是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