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禁止杀伤人员地雷问题成为国际上的热点问题,形成了声势颇大的禁雷风潮。今年9月17日,89个国家在挪威奥斯陆达成了《禁止使用、储存、生产、转让并销毁杀伤人员地雷公约》(以下简称“禁雷公约”)。10月10日,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也授予国际禁雷运动组织及该组织的协调人。小小的地雷,为什么偏偏受到如此“特殊待遇”?其前因后果是什么?中国对此问题的态度又是如何呢? 国际上对使用地雷的限制措施 地雷是一种防御性武器,较多地用于边境防御。地雷种类繁多,按用途可分为针对步兵的“杀伤人员地雷”和针对坦克、车辆的“反坦克地雷”。对人员造成直接伤亡的是“杀伤人员地雷”。 70年代以来,联合国着手制定限制使用某些可能导致滥杀滥伤的常规武器的公约,并于1980年达成《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简称《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公约于1983年12月生效。该公约有三个附加议定书,其中之一便是“地雷议定书”。它对地雷的使用作了限制。中国1982年签署和批准了该公约,是最早的成员国之一。 10年后,为进一步解决地雷伤害无辜平民问题,《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成员国开始修订“地雷议定书”,并于1996年制定新的“地雷议定书”,对地雷的使用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禁止使用不可探测的地雷;规定杀伤人员地雷应有自毁、自失能装置,使其只具有120天的短期效应,长效地雷必须埋在标有明显标记的特定雷场内;禁止向非国家实体和不受该议定书约束的国家转让地雷。这些新规定对防止地雷的滥用意义重大。客观地说,只要所有国家都能参加并严格遵守这一新议定书,地雷误伤平民的问题就完全可以得到解决。 “禁雷公约”的由来和结果 随着冷战结束,一些已持续多年的地区热点问题相继获得解决。战乱期间埋设的杀伤人员地雷给平民造成了很大伤亡,给战后重建工作也带来相当大的困难。一些非政府组织出于“人道主义”和其他不同的考虑,通过国际新闻媒体大造声势,要求全面禁止和销毁杀伤人员地雷。对一些武器装备先进或地理安全环境不需要地雷的国家来说,地雷的军事价值已微乎其微,它们乐于积极推动全面禁雷,以获得“人道主义”资本。在裁军领域寻找对自己无害(或只有小害)而对其他国家有大害的目标,也符合西方国家的战略思想。同时,国际禁雷风潮愈演愈烈,对许多国家的政府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1996年10月,几十个国家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召开禁雷大会,倡导在1997年底缔结全面禁止杀伤人员地雷的公约,开始了“渥太华进程”。现在,“禁雷公约”已经达成,将于今年12月3日在渥太华开放供签署。这个公约看似实现了立即、全面禁雷的“人道主义理想”,但它忽视了一些国家的正当安全防卫需要,也不能真正解决现已埋设的地雷每天仍在伤害平民这一根本问题。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朝鲜、韩国、越南、伊朗、伊拉克、叙利亚、芬兰、埃及等一大批国家都表示不能接受。 正因为杀伤人员地雷在军事上仍有存在的价值,连美国在禁雷问题上也裹足不前。美提出,美军仍需在朝鲜半岛部署300万颗杀伤人员地雷、在反坦克雷区内继续使用这种地雷;如美参加“禁雷公约”,美在将来战争爆发时应可随时退约以恢复使用杀伤人员地雷。美政府一度宣布参加“禁雷公约”谈判,但因上述条件未被接受,目前已宣布拒签这一公约。 中国对禁雷问题的态度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陆地边界线漫长,地雷作为一种可靠的防御性武器,对中国仍然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国土防卫的战略方针,我军使用杀伤人员地雷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防止外来的军事干涉和侵略、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在找到替代办法并形成安全防御能力之前,中国需要保留在全国领土上合法使用杀伤人员地雷的权利。这是一国安全防卫的正当需要,也符合联合国宪章关于自卫权利的规定。因此,中国不能同意立即全面禁止杀伤人员地雷。 中国同情和支持减少雷患的人道主义关切和国际努力,赞成限制地雷的使用,以最终实现全面禁雷的目标,并严格遵守“地雷议定书”的规定,积极参加其修订工作。目前,新议定书尚未生效,但中国早在1996年4月就宣布不出口不符合新议定书规定技术规格的杀伤人员地雷。 中国还十分重视扫雷问题。在联合国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多次强调,目前最 为紧迫的是扫清现埋在地下的地雷,以杜绝平均每天有80人死伤于地雷的惨象。我国政府向有雷患的国家积极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向柬埔寨等国家无偿提供发探雷器材,并帮助它们培训扫雷人员。这些工作将继续进行下去。 中国政府对境内扫雷工作也十分重视。从1993年初到1994年底,政府派专业部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云南省的边界地区展开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扫雷活动,共扫除各式地雷及爆炸物100万枚,打通边贸通道170多个。扫雷任务完成后,由包括将军在内的指挥员带领全体官兵,踏遍清理后的雷场,向当地人民证明扫雷效果。他们这样的做法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 禁雷问题的今后走向 “禁雷公约”已经产生,一些国家将予签署。但是,不少国家,由于正当安全需要,不会同意立即全面禁雷。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是目前唯一的多边裁军谈判论坛,相当一些成员国主张在这一机制中谈判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步禁止杀伤人员地雷的措施,裁军谈判会议已为此设立了特别协调员。此外,《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也将定期审议公约的执行情况。有关地雷的问题可以在这两个具有普遍性的机制中继续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