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欧洲一体化“宪章”——罗马条约签订四十周年,欧洲一体化第一个实体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四十五周年,也是欧洲一体化新“宪章”——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署五周年。目前拥有十五个成员国的欧洲联盟正在召开已持续一年多的马拉松式的重要的政府间会议,重新审议修改马约,为欧洲一体化的下一步扩大和深化进行协调筹划。欧洲联盟建设历程既显示了欧洲区域一体化集团化的特殊性,也具有当今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化趋势的典型代表性意义。从欧盟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人们从中可以大致看到一幅既波澜壮阔又坎坷崎岖的欧洲一体化的宏大画卷,这无疑对深刻认识和加强研究当今方兴未艾的全球范围的区域一体化集团化发展趋势能起到启示作用。 欧洲一体化从根本上说是源于政治,主要是基于政治需要,只是战后的探索实践是以经济一体化为手段而取得突破的。然而几十年来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却造成了经济和政治的失衡,政治合作游离于欧共体之外,使欧共体成了跛足巨人,政治一体化的滞后,严重妨害和干扰了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更严重影响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正是由于政治一体化远远没有达到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而国际关系复杂化和国际竞争激烈化则强烈要求形成一种与经济一体化相匹配,与欧洲经济实力相对称的对外政策职能,马约确定欧盟实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作为建立政治联盟的主要标志就是顺应这一要求。不过从实质上说,当时这一行动主要在于象征性意义,因涉及更敏感的各国主权利益,加上协议仓促,马约只是做到把对外政治职能正式纳入欧盟范畴,赋予协调一致地采取“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而已,这与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程度仍相差很遥远。从欧盟近几年该政策运行看,在外交和安全事务上非原则表态和非实质性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还较易,凡涉及实质利害关系诸如在波黑、中东、阿尔巴尼亚等几乎所有关系欧洲自身安全的重大国际事件中,欧盟要想实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或联合行动,总是议而不决或决而难行,欧盟在这方面的决策能力和协调行动,不说是形同虚设,至少是极其苍白无力,在关键时刻关键问题上,阻力重重,总是难于形成共同政策和联合行动,使欧盟在国际上处于尴尬状态和不利地位。面对动荡多事的欧洲局势,如果再不改变外交和安全事务共同政策不共同的局面,不仅损害欧盟对外形象和影响力,甚至会加深欧盟国家的貌合神离,导致欧盟的涣散和分裂。德洛尔在谈到这次马约修订时坦率指出,“我一向认为马约有关政治问题的条款是行不通的,它既不严密,又缺乏效用”。因此这次欧盟政府间会议的议题规定“要在对外政策和共同防务方面取得进展,使欧洲更具特性并增加国际影响”。 机构体制和决策机制是与一体化发展程度相匹配的组织和运行规则问题,欧洲一体化在这方面,环绕联邦和邦联之争及与之关联的主权转让,从一开始就显得不稳定。几十年来,欧洲一体化在超国家体制与决策机制和政府间体制与决策机制之间摇摆,权力重心的倾斜在双向运动中维持结构上微妙的平衡。这种摇摆不定的状况严重影响了一体化的决策效率和行动能力,虽不断改革调整但收效不大。马约在推进一体化的同时对此不但未有改善且更添复杂。随着欧盟的扩大形势日益临近,有关机构体制调整和决策机制改革问题几乎成了扩大吸收新成员的先决条件,其紧迫性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这次对欧盟政府间会议明确要求“改善联盟的机构以适应欧盟向中东欧扩展后的形势”。 这次政府间会议以不同层次、级别、形式已持续进行了一年有余,预定到今年下半年结束,届时针对上述欧盟面临的严峻挑战和问题,必须交出一份具有修宪制宪性质新马约条文作为答卷。这是项极其艰难复杂的任务,不交答卷决不行,要交出一份满意完善的答卷既不现实也不可能,这份答卷内容具体是什么目前还是个谜。尽管会议进展情况保密,仍不时透露出种种信息,据说修改后的新条约草案已拟就了95%的条文,正在听取各成员国的意见。对于这个规划欧盟未来框架和发展方向的新欧盟条约草案,公开表示反对态度的目前只有英国,外交大臣里夫金德说:这份草案“可能是有磋商的基础,但肯定不会是达成协议的基础。”看来近期欧盟内还有一场恶战。根据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历史经验,欧洲危机往往到最后时刻总能在折衷妥协的基础上,找到“一揽子”解决办法的,笔者相信目前没有一个成员国要想退出欧盟,也不愿被公开排斥在一体化之外,因此通过协调,这次也能实现最后的冲刺,造就一个新马约:一个取得有限的但具有实质性成果的新欧盟条约。根据有关材料汇总分析,新条约可能体现以下五项原则:1.强调同一性原则。在特殊情况赋予“例外权”的同时,要求所有成员国坚持参与一体化进程,明确规定共同追求的目标,努力实现经济与货币联盟,实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加强在司法与民政事务领域的一体化;2.承认差异性原则。确认成员国之间存在差异性,有经济和财政情况的差别,有国家利益和传统的差别,实现一体化深化的动力来自于成员国的愿望和压力,因此各国对待各领域一体化可以不完全一致;3.尊重自愿性原则。成员国相互尊重意愿,既不搞强制认同,更限制一票否决,使想要欧洲一体化可以走得更快更远的国家,不能强迫那些不愿加速的国家,同样那些不愿加速先行的国家,也不能阻止或限制别国前进;4.采取灵活性原则。在承认差异基础上实行区别对待,但不排斥任何成员国。在方向目标一致情况下,允许一些国家在某些领域先走一步,即保持总体步调一致,允许步子快慢不一,但对慢行国家从一开始就采取措施鼓励参与,随后适时地积极跟上,这就是说确认实行“多速欧洲”;5.突出辅助性原则。除明确赋予欧盟职权外,只有成员国不能充分实现行动目标的领域,欧盟才能采取行动。此外,为了提高决策效率,欧盟在辅助性原则下,规定在更多场合实行多数表决制,并调整各国投票的权重分配,规定了建设性弃权原则,同时执委会组成人数也明显减少。为体现民主,更贴近公民,欧洲议会进一步加强职能,并尊重各国议会参与活动。这一新条约能否顺利实施,关键取决于欧洲经济形势的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