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3-0159-09 1937年11月20日国民政府宣布以重庆为临时首都。自此,重庆作为国民政府指挥全民抗日的大本营,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经济方面看,由于丧失了关税、盐税、统税等主要税源,国民政府将间接税转为直接税,并发行公债,甚至试图将上海等沿海地区的资本及工厂设备转移到后方以确保生产、抵消赤字。另外,国民政府还通过实施经济统制政策来提高生产能力、控制物价,以期为抗日战争准备充分的物资。① 棉纺业作为骨干产业在当时的整个工业体系中占据着绝对重要的地位,它提供了当时最重要的军需品与民需品,纺织业的相关政策自然也就成为国民政府经济政策的核心。②但是,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抗战时期中国经济的研究非常匮乏,加之部分资料已在频繁的历史变迁中被损毁,参考文献极为不足,战时国民政府统制区域内棉纺业统制政策方面的文献就更如凤毛麟角。③而且在中国近代棉业史有关国民政府棉业统制政策的研究中,主要观点是强调其买办性、垄断性、封建性、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阻碍等。1980年代以后,有关民国史的研究,特别是民国经济史研究方面出现了新突破。许多传统观点受到挑战,新的研究倾向于关注国家政权对经济政策的影响及国家资本的功能和评价。不少研究者提出国家资本虽然是反动的,但仍存在着进步的、积极的一面,尤其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国家资本对加强后方工农业及经济建设,进而加强抗战的物质基础方面起到了扶持作用。尽管如此,对于官僚资本、国家资本的性质和作用仍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1]本文即以国民政府农本局的政策为中心,研究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棉业统制政策的内容和性质。④ 一、抗日战争爆发后工业内迁与纺织资本家的动向 七七事变以后,为确保抗日战争的物资供给,动员上海的资本、工厂和设备等迁至内地成为国民政府的首要任务。据1933年统计资料显示,在当时16种工业企业中,用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工厂有2,435家,资本共计406,929,534元。其中,上海的工厂有1,229家,资本合计166,672,202元,占总体的40.96%。[2]如此重要的经济资源若落入敌国,必将极大地削弱中国的抗日力量。 1937年7月21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军需署、参谋部、交通部、兵工署、资源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等部门代表集体议决,开始实施总动员和战时统制。7月24日,资源委员会又提议沿海工业内迁。针对此问题,政府设立了财务、矿业、燃料、机器·化学、棉业、建筑材料、畜牧、专门人才等8个特别小组,并动员业界相关人员展开讨论。 7月28日,资源委员会派遣林继庸、庄前鼎、张季熙等人赴上海,会同工业界代表商议迁厂事宜。但与国民政府的预期不同,上海地区的资本家们对迁厂问题持慎重态度,迟迟未下结论。有资本家表示,民营工厂规模有限,无需迁厂;另有部分人持怀疑态度,认为事态紧迫,根本没有充分的时间迁厂;还有人指出工厂内迁所耗经费过多,实现起来较困难。[3] 11月,国民党发表迁都宣言,正式指定西南地区为抗日大后方。南京陷落以后,国民政府指示,为保证大后方的生产能力,务必切实推进沿海工厂内迁。[4]响应国民政府的号召实际内迁的工厂究竟有多大规模呢?据资料记载,截止到1937年11月12日,从上海迁往内地的民营工厂共有148家,机器设备总重量达14,600余吨,技术工人约2,500名。按业种计算,机器五金业有66个工厂,造船业4个工厂,电器及无线电器业18个工厂,陶瓷玻璃业5个工厂,化学工业19个工厂,印刷业14个工厂,纺织工业7个工厂,食品工业6个工厂,其他业种另有5个工厂。[5] 以1935年工厂规模的统计数据为准,在上海5,418家工厂中,内迁工厂仅占2.66%,特别是纺织业作为最大的业种几乎算是未作反应,当时最大的企业如永安纱厂和荣家企业等均未参与。[6]而且,实际内迁的工厂也大部分是迫于官方的高压手段。当时参与迁厂的黄绍竑在回忆中否认了工厂的自发迁移,他回忆道,若不是主任委员林继庸的强力推动,这些工厂依旧会留在敌人占领区,而参与内迁的厂家也大部分是些三四流的工厂。[7]当时日本外务省的文书评价国民政府的内迁政策道:“(他们)奖励与强制的方法并用”[8]。而最终,参与内迁的纱厂也不过豫丰纱厂、裕华纱厂、申新四厂、震寰纱厂、沙市纱厂、大华纱厂、泰安纱厂等7家。 1938年1月2日和6日,工矿调整委员会又两度召集各纱厂的负责人敦促内迁。委员会再三强调迁厂的紧迫性。但是纱厂的负责人依旧不置可否。因此,委员会警告各纱厂代表:“要知道,政府抗战乃抱定焦土政策,若敌人袭击武汉而未毁各厂,政府亦将自行毁坏之,免得资敌,亦免得诸公考虑财产去作汉奸”。[9]另外,工矿调整委员会还下令:“为国防上之需要,政府得强制迁移厂矿之全部或一部设备……各纱布工厂之迁移既属军需必要……各纱厂为国家计,为本身计,自应及早迁移,以维国家实力……并限于2月15日以前将设备全部拆卸完毕……遵照办理,不得违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