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商会法的复杂动因 从清末1904年《商会简明章程》的奏准实施至民初1915年《商会法》的颁行,近代中国有关商会法规的建章立制基本完成。①但在20世纪20年代初,国民党著名理论家戴季陶对民初商会法提出强烈批评,这年底至次年初,他拟订一份《广东省商会法草案》,并在“理由书”中指出:“民国三年九月十三日及民国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北京政府所制定之商会法暨商会法施行细则,其立法主旨,全与设置商会之必要及理由相背。而现在中国各省之商会,纯为少数人集合之私团体,不足以资工商业之发展,故应全体取消,另行组织。”②戴季陶拟订的《广东省商会法草案》当时虽未曾正式付诸实施,但由于戴氏的思想在国民党内具有相当影响,致使其后的国民革命运动期间,尤其是1926年初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对商会同样也持否定态度,并随之引发延续数年之久的修订商会法与商会存废纷争。 商民运动又称商人运动,是20世纪20年代中期国民党广泛动员中小商人支持国民革命,打击反对革命的买办及大商人的一场群众性运动。国民党“二大”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虽未批评民初的商会法,但却在很大程度上沿袭和发展了戴季陶否定原有商会的一系列结论,认为商会“受帝国主义者和军阀之利用,作反革命之行动”。因此,《商民运动决议案》明确指出,“须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同时,还要求各地中小商人成立商民协会与商会抗衡,“以分散其势力”,最终目标是动员“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③由此可见国民革命早期的国民党显然偏于激进,其对商会的态度与政策即体现了这一特点。 在此前后,许多地区的中小商人都相继设立商民协会,成为继商会之后的又一商界新团体。当时的国民党并没有强行下令立即取消所有商会,而且在1926年间,新诞生的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矛盾似乎也并不十分突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商民协会的进一步发展却明显受到商会掣肘。因为商会“有数十年之历史,经济上之地位、社会上之地位、政治上之地位均在商协以上”,尤其是“在经济界、金融界占有优越势力”,④致使商民协会在各方面都受到商会约束与限制,相互之间也难免发生种种纠葛与矛盾,遂纷纷援引《商民运动决议案》相关条文为依据要求取消商会,并得到国民党中央商民部以及地方党部支持,从而使商会出现严重的生存危机。 1927年初,各地商民协会及地方党部中的商民部要求取消商会的呼声层出不穷。但在如何对待商会的问题上,国民党虽已明定其长远方略是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但此时也意识到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商会都早已奠定十分重要的地位与影响,要想在短期内全部予以取消并不现实。此外,在财政经济等方面商会对国民革命也有可资利用之价值,连国民党中央商民部也曾说明“发行票券公债筹借饷糈等,与旧商会又有较为密切之关系”。⑤因而国民党中央在开展商民运动进程中实际对待商会的政策,又常常出现自相矛盾的复杂情形,既支持商民协会,又想暂时利用商会。 即使如此,当时的国民党中央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商民运动决议案》所确定的政策,商会因受“反革命”指控而面临被取消的危机也一直未解除。在清末民初,商会与官府之间发生某些矛盾冲突屡见不鲜,但从未涉及其生存问题。因此,对商会而言类似上述危机可谓前所未有,称得上是一次极为严峻的考验。面临这一空前严重的危急局面,当时的商会主要采取了两种应对策略。 其一,许多商会都通过各种方式,反复阐述和申诉商会并非受帝国主义和军阀利用以反对革命,而是代表商人一贯支持革命的社会团体,并且在行动上积极参与当时的民众反帝爱国斗争,公开表明支持国民革命的政治态度。例如1927年初广州总商会、全省商会联合会曾联合发起召开广东革命商人代表大会,明确宣称本次大会的宗旨是动员和组织广大商人“参加革命工作,拥护革命政府”。⑥又如国民革命军宣师北伐,抵达湖南、湖北、江西等许多省份时也受到商会的热烈欢迎,不少商会还专门召开欢迎会,体现“诚我商人表示与革命军势力合作之真意也”。⑦不仅如此,一些商会还动员商人积极捐款捐物,给予北伐军宝贵支持。毫无疑问,当时的商会之所以有如此积极表现,显然是为了证实其并非反革命团体,但在商民协会和许多省市党部的商民部看来,这些表现只不过是一种故作姿态的表面行为,并不能改变商会的原有反动政治本质,因而在此之后其指控商会反对革命、应予一律取消的言论仍随处可见。 其二,为了根本解除生存危机,使商会能够取得享有法理依据的合法地位,许多商会都持续呼吁国民党与国民政府修订颁行新商会法。这一特殊动因,是清末民初制定和修改商会法规从未有过的情况。随着商民运动的开展,商民协会和部分党部商民部要求取消商会的呼声不绝于耳,国民党中央虽然并未改变《商民运动决议案》所定对待商会的基本政策,但却开始意识到商会在短期内难以取消并具有可资利用的价值,其对待商会的具体策略已逐渐发生从激进到“保守”的变化,转而也一度倾向于通过制定新商会法对商会进行改造。另外,在《商民运动决议案》中原本也有一相关条文为“由政府从新颁布适宜的商会组织法,以改善其组织”。⑧ 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示下,1926年11月由中央商民部召集,广东省市商民部、国民政府司法行政委员会和省实业厅还曾会同讨论起草商会法大纲。该大纲草案确定了新商会法的若干基本原则,要求商会以团结商人参加革命和发展商人应有利益为宗旨,在领导体制方面实行委员制,取消旧商会的会长与会董制,凡正当商人均可申请成为会员,买办不准加入,职员通过双记名普选产生,一年一任,再次当选只能连任一次,尽量减少会费以便更多商人加入。上述各机构代表联席会议还决定,该大纲拟订后由司法部以此为依据起草新商会法,在一周之内草就,以便提交下次会议讨论。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