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中国学者围绕共生型国际体系的相关理论探讨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在这些著述中,学者们对共生型国际体系的本源、共生型国际体系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共生型国际体系的文化内涵以及亚太地区历史上的“共生体系”进行了论证。关于共生型国际体系的本源,既有论证认为国际体系的共生性源自人和人类社会的本质,具体而言,人的社会性决定了国家的共生性,国家的共生性造就共生型国际体系。而国家主权原则不断发展与完善,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程度加深,避战维和作为各国共同利益成为普遍认同,这些都构成了共生型国际体系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1]关于共生型国际体系的文化内涵,苏长和教授根据体系行为体之间关系的不同,将国际体系划分为对抗型国际体系、寄生型国际体系和共生型国际体系三类,认为前两者和共生型国际体系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截然不同的“私道”和“公道”逻辑。[2]关于亚太地区国际体系,任晓教授认为,传统东亚秩序就是一个共生体系或秩序,传统东亚“共生体系”得以存在的基础是区内各国的共同利益以及与此相关的共同认知。[3] 归根结底,在对共生型国际体系的既有论证中,“公道”受到极大程度的肯定,而“私道”受到几乎同等程度的否定,前者被尊为中国传统文明的精髓,而后者被视作近代西方文明的核心。此处的“公”即为公共利益,而“私”即为个体利益,在既有论证中,“公道”相对于“私道”的绝对正确性和有效性,不仅源于人和人类社会的本质,而且得到了历史发展实践的验证。倘若将论证层面从以个人为基本单元的国内社会上升到以国家为基本单元的国际体系,“公”就是体系内各国的共同利益,“私”即为各国的个体利益,“公道”所提倡的共同利益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远大于“私道”所注重的个体利益,甚至具有压倒性的绝对优势。体系内的“公道”意味着各国的共同利益是国际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是共生型国际体系得以存在和延续所依赖的现实物质基础。与此相应,体系内各国对共同利益的共同认知趋于强化,对个体利益的认知趋于淡化,是共生型国际体系得以存在和延续的观念保障。以上论证有一定的道理和价值,但也存在着重大的理论缺陷,并导致其立论难以成立。 “共生性”学说的理论缺陷 综合已有的理论成果,国际体系的共生性源自国内社会的共生性和人的社会性,共生型国际体系得以存在和延续的基础是各国之间的共同利益以及与之相关的共同认知。这就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即:无论是以个人为基本单元的国内社会还是以国家为基本单元的国际体系,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能否存在相互区别甚至相互冲突的个体利益?个体利益对国内社会和国际体系是否只有负面影响?各国的个体利益是否只是从属于国际体系的共同利益?相互冲突的个体利益与统一的共同利益能否并存?这种并存会对国际体系产生何种影响?显然,倘若只是一味强调国际体系内的共同利益,将无法就上述问题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 虽然在世界上的某些角落还存在着奴隶制和主仆制等非法或合法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总体而言,现代人存在于世界,兼具社会属性和个人属性,既是人类社会的一员,又是具有独立身份的个体,已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作为现代社会的一员,人们接受社会共同观念,遵守社会公共规范,享有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具有独立身份的个体,每个人均存在着与他人或多或少有所区别的个体利益。 中华传统文明自古强调:“存天理,灭人欲。”“天理”与“人欲”的概念最早出自《礼记·乐记》:“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泆作乱之事。”朱熹对此有进一步解读:“饮食,天理也;山珍海味,人欲也。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欲也。”[4]不难看出,朱熹的本意并非反对追求个人利益,只是认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须接受“天理”即普遍道德规范的约束,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而“人欲”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个人利益。然而,后世的理学家将“人欲”简单等同于个人利益,对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不辨黑白一律在道德上予以否认,以致宋明理学逐渐异化为传统中国社会压抑人性、束缚进步的理论工具。最终,在20世纪初中国的“新文化运动”中,以宋明理学为支柱的传统儒家文明被戴上了“吃人”的帽子,成为知识界批判与革命的对象。 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对儒家思想的误读不仅压制了个人层次的自由,而且束缚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由于“灭人欲”被过度解读,导致对个性的过度压制,极大地限制了个人创造财富、革新技术、创新思想的潜能,不仅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扼杀了整个社会的技术与思想创造力。虽然16世纪以后中国在相当长时期内经济规模继续保持领先,却始终停留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阶段,未能迎来现代工商业的曙光。此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均停滞不前,不仅技术更新缓慢,而且社会日趋僵化保守。最终,当19世纪的中国正遭遇来自西方的挑战时,在经济发展模式、科学技术水平与社会管理能力上已全面落后。 亚当·斯密在18世纪即已指出:“中国似乎长期处于静止状态,其财富也许在许久以前已完全达到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有的限度,但若易以其他法制,那么该国土壤、气候和位置所允许的限度,可能比上述限度大得多。”[5]马克斯·韦伯进一步指出,儒家传统文明对追求个人物质利益的过分压制,导致中国的商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落后于西方。他在《儒教与道教》一书中指出,由于儒教“视利欲为社会不安定之源”,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食官俸者的立场在伦理的理想化中出现了,官职地位于是成了上等人唯一值得追求的,因为它才保证了人格的完整”,因此“上等人逐位不逐利”,担任政府官员比从事工商业拥有更高社会地位和更高利益。[6]在韦伯看来,就儒教伦理而言,官员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商人服务于个体经济利益,官员相对于商人的优越性根源即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