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社会学是关于宪法的社会学研究,是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问题,是宪法学与社会学交叉融合的产物,是法社会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宪法社会学作为求真之学,试图透过宪法文本,在真实的政治生活中寻找政治运行的真实规则。近几年来,在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谱系中,关于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已经有了初步的学术自觉。一些学者已经开始把宪法社会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术板块来探索、建构,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学术论文。①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欧美主流国家的宪法社会学进行学术述评,梳理欧美宪法社会学的学术传统,有助于为当代中国宪法社会学的发展提供路径、方法上的启示。 在域外学术史上,从社会学的角度考察宪法的人并不少,甚至很多。但是,直接以“宪法社会学”命名的著作却很难见到。日本学者上野裕久的《宪法社会学》也许是难得的例外。这部由日本劲草书屋1981年出版的作品也许可以表明: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在日本已有相当的自觉。不过,从源头上说,日本的宪法社会学主要是欧洲的法社会学示范、牵引的结果,是欧洲的法社会学引入日本法学界的产物。②因此,宪法社会学的学术传统,还是要追溯至欧洲及北美,特别是德、法、英、美诸国的宪法社会学,它们各具特色的学术旨趣,有必要逐一予以述评。 一、思辨色彩与历史意识:韦伯、哈贝马斯代表的德国宪法社会学 先看德国。在德国学术思想史上,虽没有找到以“宪法社会学”命名的作品,但是,德语世界中关于宪法的社会学研究却是极为繁荣的。譬如,马克思论述巴黎公社的名篇《法兰西内战》,就对一种独特的政制进行了富有社会学意义的研究,其中关于“议行合一”、“地方自治”等宪法原则的阐述,就可以归属于宪法社会学。此前,恩格斯关于“英国宪法”的专题论文,则堪称标准的宪法社会学文献。③比马克思年长五岁的天才作家毕希纳的《黑森快报》,虽然只是一篇檄文,虽然其主要旨趣在于批判,却称得上是宪法社会学的重要文献——在这里,不妨摘引几句,看看毕希纳的叙述风格:“在德国,宪法究竟是什么东西呢?它除了像一堆被诸侯脱过粒的麦穰之外什么也不是。我们的邦议会是什么东西呢?它阻挠过一两次诸侯及其部长们的贪欲,但它除了像用过的慢腾腾的破车之外,什么也不是,人们永远也不能把这种邦议会建设成为一个德意志自由的坚固堡垒。我们的选举法是什么呢?它除了损害大多数德国人的公民权和人权之外什么也不是。”④ 在马克思、恩格斯以及毕希纳带有批判色彩的宪法社会学论著之外,德国的宪法社会学还可以在韦伯、哈贝马斯等人的作品中加以体会。 在社会学领域,一般把韦伯看做是与马克思、迪尔凯姆比肩而立的主要奠基人。但是,相对于马克思、迪尔凯姆的研究重心而言,韦伯在法律社会学方面的论述更为丰硕、详尽,其中关于公法的论述,关于若干宪法现象的论述,就可以归属于德国传统的宪法社会学。譬如,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韦伯开篇即指出:“依照社会学的划分法,公法,就其在法秩序规定下的意义而言,可简单定义为:约制国家机构相关行动的总体规范。所谓国家机构的相关性行动,是指使国家机构的各种目的得以维持、伸张和直接遂行的行动,而这些目的必须是根据法规或基于共识方为妥当。”⑤这种关于公法的界定,立足于社会学的方法,着眼于国家机构的行动、目的以及社会共识,就体现了宪法社会学的趣味。 韦伯的宪法社会学思想,还散见于其他的社会学著作。譬如,针对合议制这种具体的宪法现象,韦伯就在《支配的类型》一书中写道:“从一个历史的角度来看,合议制有两层主要的意义:(a)合议制里,同一职务有几个任职者,或者是由一群权限范围是直接竞争,而每一个又都拥有彼此否决权力的官员所组成。此型合议制主要是借技术上的分权,而达到尽可能缩小支配的目的。最典型的例子是罗马执政长官的合议制。其制度最重要意义在于:每个政务官的法令会受制于拥有同等权限的官员,因此大大限制了任何个别政务官的权力。政务官的职位仍然只是一个,只不过是同时有数人出任此职。(b)第二种类型是关系到合议式的决策的。在此类型中,行政法令只有依照无异议或多数决的原则——由大多数人合作通过的才有正当性。此型合议制目前最盛行,虽然古代世界也曾经有过。它可以划分为三种:(1)领袖支配的合议制;(2)行政机构的合议制;(3)咨询组织的合议制。”⑥这种关于合议制的论述,可以归属于关于合议制的历史社会学研究。 以史论结合的方式论述宪法,还体现在施密特的宪法社会学著述中。与韦伯一样,施密特也善于从历史变迁,特别是思想史的角度,有纵深感地阐述宪法在历史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在《宪法学说》中,施密特认为,宪法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有一种根本的或在根基处涌动的力量或能量使政治统一体处于不断形成、不断被创造的过程中,宪法就是这个过程的原则”。⑦在《宪法的守护者》中,施密特又写道:“当前德国的具体宪政状态,在这里可以通过三个概念以简要地标举其特征:多元主义、多角主义与联邦主义。这里涉及的是三个彼此不同的,在国家生活的不同领域中以不同形式出现的,也是我们国家法上关系的发展现象”。⑧虽然,施密特的人生经历与纳粹政权有一些交集,颇受人诟病,但他阐述的宪法社会学及其理论价值却是不容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