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在进入21世纪之前,中国宪法学曾经长期以制度研究为重心,这一研究取向至今仍在发挥持续的影响力。本文所说的制度,是指由宪法规范所建构或以宪法规范为直接指导原则的各类制度安排,对于前者,代表性的如经济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地方制度等;对于后者,代表性的如财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等。所谓“以制度研究为重心”,是指中国宪法学的主流知识体系长期以来形成了以“制度”统摄“规范”的研究模式,即以经济制度统摄对经济运行相关条款的研究,以文化制度统摄基本文化政策条款包括文化权利条款的研究,以地方制度统摄中央与地方关系条款的研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摄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力关系条款的研究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的代表性理论领域绝大多数都围绕制度展开。[1]这种研究模式所导致的理论结果是:其一,强调对宪法文本在制度建构中进行功能主义的研究,即某一具体的宪法条文在特定制度中的功能、地位及其所蕴含的制度目标;其二,在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强调对宪法规范之间关系的整体主义研究,即从制度的宏观整体把握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反对孤立的割裂的研究;其三,将制度原则、宪法规范和宪法性法律规范结合起来加以运用,以实现对制度的“全面”研究。最近两年来,中国宪法学界展开了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的学术争论,以制度研究为重心的宪法学,具有上述各学术发展取向的特征,但又在典型意义上不属于上述任何学术流派,充分展现了中国宪法学整体发展上的不成熟。本文致力于从方法论的角度对这一传统进行深入的剖析,分析这一传统的表现及其转型,以及宪法学在向法解释学转向的背景下,如何客观看待这一研究传统。 一、中国宪法学的“制度研究”传统 宪法学所涉及的制度内容具有广阔的延展空间。与“规范”或“规则”相比,“制度”是相对复杂的概念。制度一方面是规则的构成物,作为制度的外在表现形态的组织、结构、程序、行为模式等要素,都由一个或多个规则构成并通过规则表现出来。制度的运行需要多个规则的协调配合,这些规则不仅在法律体系中的位阶可能不同,而且所发挥的功能也不相同;另一方面,制度是稳定化、结构化、组织化的社会秩序,制度对社会现实具有开放性,制度因而成为联系法学与社会学的桥梁和纽带。以“制度研究”为重心的宪法学,势必是一种在法学各学科间具有开放性的宪法学和向其他社会科学开放的宪法学。 长期以来,当代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深受中国政治学的制度研究传统的影响。当代中国政治学在体系结构上注重宏观和静态的制度研究,缺乏对中观和微观层次的政治研究[2],在某种程度上正切合了西方政治理论研究者对于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分析和批判。美国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代表人物盖伊·彼特斯(Guy Peters)在分析政治学中旧制度主义向新制度主义研究转向的过程中,提出了政治学中传统的或旧的制度主义的研究特色,诸如律法主义、结构主义、整体主义、历史主义以及规范分析等[3]73-78,彼特斯的分析被政治科学研究者广泛采纳。长期以来,宪法学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旧制度主义的研究取向,表现出了自己的特色: 1.政治学中的旧制度主义主要通过作为正式规范的法律来分析和理解制度 在政治学理论的影响下,宪法长期以来被视作是国家根本制度建构的工具而不是纠纷解决的规范依据。这一点在宪政理论的阐述上最有代表性。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对“宪政”的经典论述就是如此,“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4]693,同时期的中共领导人和学者也有大致相同的论述[5]123。以“民主”来解读“宪政”确定了当代中国宪政理论的基本解释路径,“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宪政就是民主政治”成为宪法和宪政的典范性定义之一。至今宪法学中的主要内容还是围绕着诸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展开。对于宪法规范的特征的界定,如政治性、限制性、最高性、适应性、历史性等[4]84-88,也致力于强调其内容的根本性,而不是解决纠纷的规范性。 2.政治学上的旧制度主义重视结构的重要性,倾向于关注政治体系主要的制度特征 比如,它们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并主要通过宪法及其他正式法律规范加以研究。宪法学受其影响,长期不断地致力于探讨国家权力的内在构成、组织结构及其权力分配。宪法学的主体知识结构主要围绕着国家权力的性质及其宏观的横向与纵向分配展开。宪法学的比较性研究也主要是一种宏观整体上的比较。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西方与东方等表述的频繁出现,代表了这样一种结构整体主义的研究路径。与人权保障相关的具体制度安排,则淡出了宪法学的视野,主要由其他部门法加以研究。对于近现代的民主宪政国家而言,基本的民主制度都已实现了宪法化,标志性的如选举制度、议会制度、司法制度、立法制度、宪法监督制度等,它们也是我们所说的正式制度的核心部分,宪法学的研究长期以来主要是围绕着这些正式制度进行的。这种研究倾向过于注重对制度进行描述性的静态研究,而忽视制度的动态运作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