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迎接1997年3月25日罗马条约签字四十周年之际,欧洲一体化正在攀登一个新的发展的巅峰:一方面,马约的生效与欧洲联盟的建立将欧洲一体化进程深化到了建设经济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新阶段;另一方面,欧盟已着手规划它的另一次扩大,审议一大批中、东、南欧国家的加入申请。到下一世纪之初,其成员有可能增加至二十几个或甚至更多的国家。然而此深化与扩大进程也对欧洲一体化提出了一些极其严峻的挑战,欧盟当前不仅面临着如何实现上述宏伟目标的艰巨任务、还面临着调整欧洲一体化内部关系和改革欧盟体制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的问题。欧盟在后一方面的动向虽说不如前一方面那样令人注目,而且常被单一货币或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等事务所掩盖,但或许是我们分析判断欧盟这次深化扩大过程乃至欧洲一体化发展趋势所必须予以挖掘的。本文拟就其中的若干问题发表一些不成篇章的念头,一则引起国内同仁对此的讨论,二则纪念四十年前那个伟大的历史事件。 一、这次深化过程涉及到成员国向欧盟大范围让渡职能与权限,从而意味着超国家权力与国家主权间的重新平衡。 就其本质而言,国家间的一体化可以认为是由群体(一体化组织)行为逐步取代个体(国家)行为的过程。因此,一体化的每一步进展必然意味着职能与权限由个体向群体的让渡和集中,阻断这种让渡和集中,也就阻断了一体化进程,在欧洲一体化的历史上,这个让渡和集中过程尽管相当艰难和曲折,但它的总体趋势应该说是十分明显的:从巴黎条约到罗马条约,继而到欧洲单一文件和到马约、欧洲一体化每前进一步都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地伴随着这种让渡和集中。而且应该说这是在符合成员国基本利益前提下,由各国自愿作出的让渡,欧洲一体化之所以继续存在和发展,现有成员国愿意留在其内并有不少国家在申请加入进来,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换句话说,欧洲一体化的生命力就在于它体现了各成员国的基本利益,或者说它可以实现成员国单独所不能实现的利益。 在此前提下,一体化结构内和一体化过程中,由于个体间具体条件的不同和发展状况不一致,群体与个体以及个体与个体间又必然存在利益差异,反映为群体并不能完全满足(有时甚至还会排斥)个体的个别或特殊利益,而且在群体中又必然存在个体间利益与负担的分配不均。因此,在群体利益尚不足以完全包容和涵盖个体利益的情况下,各成员国显然还有凭借和伸张国家主权来维护本国利益的需要与倾向。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超国家权力与国家主权之间的这种争夺,同样表现得十分强烈,矛盾还不时激化为冲突,酿成其历史上一次又一次的危机。 欧盟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一次质的飞跃,经贸联盟计划将强化经济政策的协调、制订和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实现成员国国民经济间的高度聚合,并最终以欧盟的单一货币取代各成员国的货币。实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及开展民政与司法事务合作,更将一体化活动延伸到了非经济领域,触及国家主权中最为核心和敏感的一些部位。由于涉及到如此大范围的职能与权限让渡,在马约谈判中,如何维持超国家权力与国家主权间的平衡再次成为争论的焦点,而争论的结果是两个妥协和折衷。 首先,在将经贸联盟确定为法定目标的同时,马约在罗马条约中写入了限定欧共体职能与权限的“辅从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共同体应在本条约赋予它的权力与指派予它的目标的限度内行事。 在不属于其专管的方面,共同体应根据辅从原则行动,即只有在和仅限于下述情况下:所拟行动的目标非成员国所能充分实现,且由于所拟行动的规模或影响,因此而最好由共同体来实现。 共同体的任何行动,均不得超越实现本条约目标所必需的程序。”(第38条) 对这个据说起自基督教教义的原则,已有众多的学者从不同角度作了大量的论述,欧盟委员会也专门发表了一份通讯,对它作了进一步的阐述(见《欧洲共同体通报》1992年第12期)。概括起来,该原则包含了三层意义:第一款是对共同体行动的一般限定,可称之为“授权”原则,即共同体行动必须符合条约的授权并只是为了实现条约规定的目标;第二款是对共同体扩权的限定,可称为“必要”原则,即共同体向专管范围外拓展其行动必须满足其中规定的两个条件;第三款是对共同体扩权幅度与程度的限定,或可称为“强度”原则,即任何扩权仅以实现条约目标所需为限。此原则冠冕堂皇的目的是如马约第A条所说,“决策的作出应尽可能地贴近其公民”,而实际目的无非是要对欧共体的扩权制订一个标准,换句话说是要限制“布鲁塞尔怪物”对成员国主权无止无休的蚕食。 其次,在建立欧盟并将欧洲一体化活动向非经济领域大范围拓展的同时,马约在欧盟的体制上否决了更具“联邦”性质的“树形”结构,而选择了主要是“政府间”性质的“柱形”结构。这一结构的欧盟“屋顶”下,新拓展的两个一体化领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民政与司法事务合作——形成了相对独立于欧共体(经货联盟)事务的两根“支柱”,并配置了主要是“政府间”的决策与运行机制。这种选择表明,在不得已向欧盟让渡职能与权限的同时,成员国力图对这些职能与权限的行使加以严格控制,以维持超国家权力与国家主权间的某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