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9日,《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或《公约》)开始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规定了严格核查制度的国际公约,对促进国际裁军进程,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原材料产业,化工技术广泛运用于工业、农业、医药、纺织等领域,为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创造了宝贵的物质财富。但与此同时,通过化学方法获得的一些有毒化学品如路易氏剂、芥子气等作为化学武器,也像幽灵一样威胁着人类。因此,人类几乎从发明化学品的同时,即开始了控制和禁止化学武器的不懈努力,并于1899年签订了海牙协定。这是第一个正式生效的有关禁止化学武器的国际法律文书,为国际社会禁止化学武器的努力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些交战国无视国际协定的规定,悍然将化学武器用于战争,开创了危险的先例。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规定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用毒气杀害了大批犹太人。侵华日军也公然使用化学武器,使中国军民遭受严重伤害。迄今,在中国领土上还遗留着侵华日军遗弃的大量化学武器,仍对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持续八年的两伊战争中有使用毒气的报道。1995年日本东京地铁又发生了震惊世界的“沙林”毒气事件。这一切充分表明,化学武器危害巨大,所以,国际社会对禁止化学武器达成了广泛共识。 1993年1月13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巴黎正式开放供各国签署。《公约》的目标和宗旨是全面禁止、彻底销毁现有的一切化学武器,促进化学工业的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使化学领域的成就完全用于造福人类。《公约》由序言、正文24项条款和三个附件(《关于化学品的附件》、《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关于保护机密资料的附件》)三部分组成。《公约》要求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展、生产、获取、保有、储存、转让和使用化武,现在拥有化武的缔约国必须在《公约》生效后10年内、至迟15年内销毁所有化学武器,包括一国遗弃在别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并关闭生产化学武器的设施。 为保障民用化学品不被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公约》在《关于化学品的附件》中列出了三个附表。附表1化学品是商业使用价值很小,可直接用作化学武器的剧毒化学品;附表2化学品是有一定商业用途,但也可用作化学武器或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附表3化学品也可用作化学武器或化学武器前体,但广泛而大量用于工农业生产。此外,《公约》还把除碳氢化合物和炸药以外的以合成方式生产的有机化学品定义为特定有机化学品。《公约》对上述四类化学品(我们统称为监控化学品)的分级分类管理作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 《公约》生效后,各缔约国必须向国际禁化武组织进行“初始和年度宣布”,并接受核查。所谓“宣布”,是指从事与监控化学品有关活动的单位(包括化工生产企业、医药、实验室等),必须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履约执行机构提供其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等情况,国家履约机构再将全国合计总数向国际禁化武组织宣布,其中“初始宣布”必须在《公约》生效后30天内完成,以后每年进行“年度宣布”;所谓“核查”,是指国际禁化武组织根据监控化学品对《公约》的目标和宗旨构成的危险程度及缔约国宣布的情况,进行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的现场核查。核查分为例行性检查、质疑性核查以及对指控使用化学武器进行的核查。与此同时,《公约》对监控化学品的贸易作了严格规定。《公约》力求在防止化学武器扩散与促进工业、农业、医药发展所必需的化工技术的交换之间建立平衡。《公约》生效三年后,附表2化学品的贸易只允许在缔约国之间进行;五年后,缔约国大会将认真研究适用于附表3化学品的贸易限制,例如,禁止向非缔约国转让附表3化学品,但鼓励缔约国之间的化学品、设备和技术资料“尽可能充分”交换,以促进和平目的下的化学品贸易、发展和技术交流。此外,《公约》还在保密附件中对宣布的机密资料、现场核查活动中保护敏感装置和防止泄露机密数据的措施及发生泄密或指控发生泄密时的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切化学武器。中国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中国全国人大已于1996年12月30日批准了《公约》。中国政府于1997年4月25日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书,成为《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之一。为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有效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中国政府于1996年1月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化工行政主管部门又公布了监控化学品清单,并于不久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监控化学品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截止到4月25日,世界上已有81个国家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批准书。4月29日将作为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日子载入人类史册,它标志着人类将结束将百年的化学武器的威胁,开辟一个没有化学武器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