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斡旋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在已确定的各种外交制度中占居重要地位。就其含义而言,它是指第三方国家、国际组织或个人劝使争端中的各方坐到或重新回到谈判桌边而本身并不介入谈判过程的一种行为。具体说,该第三方的这种行为常常涉及如下内容:1.促成争端各方开始接触,特别是当它们之间的外交关系破裂的时候;2.安排争端各方进行进一步谈判的程序;3.在争端各方之间传递信息;4.履行应争端各方所请求履行的其他职责。斡旋的提供可能是出于某一第三方的主动,也可能是因为争端当事一方、双方或各方的邀请。但是,不论属于哪种情形,争端当事各方的同意是不能缺少的。 以斡旋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可以追溯到遥远的古代。20世纪后,许多重要的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把国家诉诸斡旋解决争端的义务载于有关条款之中,比如1907年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和1948年的《美洲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等。也有许多重大的国际争端因为利用了斡旋的方法而得到有效的解决,如1905年的日俄争端。当时,俄国与日本在经过比较长时间的陆海争斗之后,双方都有和谈的愿望。可由于相互关系极不正常,彼此间无法直接沟通。经双方同意,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充当了斡旋者的角色,经过谈判,缔结了《朴茨茅斯条约》。 尽管通过斡旋解决了日俄争端这样复杂的、甚至升级为武装冲突的特殊争端,但是斡旋作为一种解决争端方法的作用仍然是有一定限度的。而作为非法律性第三方介入方法之一的调停,则比斡旋更进了一步。调停者不仅传递信息,促成争端各方进行谈判,而且直接参加他们之间的谈判,提出合理的建议而为解决争端找到现实的基础,甚至还要保障最后达成的解决方案的遵守[①]。 然而,不论是在有关规定和平解决争端的国际条约中,还是在国家运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实践中,斡旋与调停一般都没有被明确的加以区别对待。例如,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在提及斡旋和调停的时候,是笼统地对待它们而将它们并作一项方法的。它们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首先,斡旋和调停的任务都由一个与争端及其当事方无关的或无特殊利益联系的第三方所承担。这个第三方或是国家,或是国际组织,或是个人。 其次,不管斡旋和调停出自何种动机,它们对于争端解决的作用是建立在争端各方同意的基础之上的。也许争端各方的同意在斡旋和调停的最初阶段并非十分紧要,但在这种方法实质性地影响争端解决进程的时候,任何方式的同意,明示的或默示的,则一定不能缺乏。因为斡旋和调停的作用固然显赫,但只是表现在促成争端各方接触和为解决争端创造条件方面,有关解决争端的协定达成与否,其主动权最后还是掌握在争端当事各方的手中。 再次,斡旋和调停都不妨碍争端中的各方的自由。斡旋者提出的有关进行或恢复谈判的建议与调停者提出的有关解决争端的建议或条件,对于争端各方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在这方面,国际关系史上有过一些相关的经验。50年代末60年代初,中国与印度之间发生边界争端。该争端一度升级为紧张的武装冲突。1962年12月,亚非六国在科伦坡会议上提出了促进中印两国直接谈判解决争端的建议。这是国际上第三方进行斡旋的一种形式。中国政府在接到科伦坡建议之后,本来主张中印两国在原则上接受该建议并以此作为直接谈判的基础。然而,印度方面忽视斡旋程序的特点,不顾斡旋者建议的非法律拘束力的性质,无理要求中国方面象接受法律裁决或判决那样没有保留地接受科伦坡六国会议的建议。中国政府当然不能赞同印方的立场。结果由于印方的阻挠,科伦坡六国的斡旋活动以失败告终。 另外,斡旋和调停还有一个相同之处,那就是一旦斡旋和调停对于解决某一争端或成功或失败,斡旋或调停的使命即告终结,充任斡旋者或调停者的第三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斡旋和调停的这些相同之处,使这两种方法无法明确地区分开来。准确地理解,斡旋是范围缩小了的或狭小的调停,调停是范围扩大了的或广义的斡旋。斡旋和调停在本质上是一回事。本文以下使用的调停一词一般情况下泛指斡旋和调停。 二 非法律性第三方介入方法的一个基本要素是争端各方必须同意在一项争端的解决中得到来自第三方的援助。在决定同意接受第三方调停的时候,争端各方首先考虑的问题是调停者是否可值得信赖以及由谁来充当调停者。作为一个调停者,他必须具备如下资格:第一,他是一个与争端当事方中的任何一方无特殊关系并且与争议中的问题无直接牵连的第三方;第二,他有丰富的谈判经验,善于在复杂的情况下打破僵局;第三,他的沟通技巧、收集情报和传递信息的能力是高超的;第四,他的知识在一般的层面上是广泛的,在特定的领域里是精深的,比如一位调停者如果有关于不同国家的社会结构的知识,这样他不仅可以更好地了解“其介入的争端中的国家政府的要求和目标之后的国内压力的性质”[②],而且可以运用一般社会学方法对其介入的争端进行科学的分析。 能够有资格充当调停者和履行调停职能的通常是国家、国际组织或个人。对于联合国和许多区域性国际组织来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它们的基本目标和宗旨之一。因此,作为这些组织或机构的代表,联合国秘书长和区域性组织的相当职务者常常对各种国际争端进行斡旋和调停。国际组织在当今国际争端的调停解决中越来越发挥着重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