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以和平协议 1991年10月马德里中东和会开始的阿以和平谈判,巴勒斯坦和以色列之间的双边谈判首先取得历史性突破。1993年9月9日,巴解执委会主席阿拉法特和以色列总理拉宾互换信函,宣布相互承认。13日,巴、以在华盛顿正式签署《临时自治安排原则宣言》。宣言规定,巴、以将就巴勒斯坦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实行自治进行谈判。谈判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解决在加沙地带和约旦河西岸的杰里科首先实行自治;第二阶段,讨论在约旦河西岸扩大巴自治问题;第三阶段,谈判巴自治区最终地位、耶路撒冷、犹太人定居点和巴难民遣返等问题,又称“最终谈判”。 巴自治第一阶段:加沙地带和杰里科先行自治 1994年5月4日,巴以在开罗签署《关于加沙地带和杰里科先行自治执行协议》,主要内容有:●自协议签订后3周内,以色列从加沙地带和杰里科撤军;●成立巴勒斯坦自治机构;●建立巴勒斯坦警察部队;●自治区的犹太人定居点及其同以色列连接的三条公路的安全由以色列保护;●以色列对自治区的对外防务和边境通道有控制权;●在边境巴勒斯坦人出入通道设一名巴勒斯坦警察、挂一面巴勒斯坦旗帜;●协议签订后5周内,以释放5000名在押的巴勒斯坦人;●巴自治权力机构的所有立法,必须提交一个由巴以双方人员组成的立法检查委员会批准。
1994年7月,阿拉法特返回加沙,巴自治政府正式成立并开始工作。 巴自治第二阶段:扩大约旦河西岸自治 1995年9月28日,巴以双方在华盛顿正式签署《巴勒斯坦第二阶段自治协议》即扩大约旦河西岸自治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1997年7月前,以军在约旦河西岸分两个阶段完成重新部署。在撤军的同时,以将撤出地区的民政权力移交巴方,但犹太人定居点、以军事基地的安全和整个西岸的外部安全由以色列负责,自治区的海空权都由以色列控制;●以军完成第一阶段撤军后,巴勒斯坦在国际监督下举行大选,同时选举产生巴勒斯坦委员会和民族自治权力机构主席;●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分三批释放被关押的数千名巴勒斯坦人;●以方向巴方每年增加供水2800万立方米;●在巴勒斯坦委员会成立后2个月内,巴方须删除巴民族宪章有关消灭以色列的条款;●巴以双方于1996年5月以色列大选后就巴自治区最终地位等问题进行谈判。 约旦河西岸以军重新部署 巴第二阶段自治协议把约旦河西岸分成三个地区:A区由杰宁、图勒卡姆、卡勒基利耶、纳布卢斯、拉马拉、伯利恒6个城市和希伯伦市部分地区组成,该区人口60多万,约占西岸总人口的一半;B区包括450个巴勒斯坦乡镇;C区为上述两区以外的地区,其中有约150个犹太人定居点、以军事基地、非巴人口稠密区以及对以色列“有战略重要性”的地区。 按协议规定,以军已于1995年底完成第一阶段撤军,撤出A、B两个地区,占西岸领土的30%。A区内部安全与民事均由巴方负责;B区的民事与公共秩序由巴方负责,安全由以方全面负责。到1997年7月,以军将完成第二阶段的重新部署,再撤出西岸60%的领土,把军队“撤到特定的军事基地”。
巴勒斯坦大选 1996年1月20日,巴勒斯坦人民首次行使民族自决权,在被占领土上第一次举行自由选举。选举产生了相当于立法权力机构的巴勒斯坦委员会和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自治政府)主席,巴勒斯坦委员会的88名委员中有50名为法塔赫成员;阿拉法特赢得88.1%的选票,当选为巴勒斯坦民族自治政府主席。
有20多个政党参加了竞选,其中包括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法塔赫)、巴勒斯坦人民党(原共产党)、巴勒斯坦人民阵线、巴勒斯坦民主联盟等6个属于巴解组织的派别。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伊斯兰圣战组织、解放巴勒斯坦人民阵线、解放巴勒斯坦民主阵线宣布不参加大选,但是这些组织的一些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竞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