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各尽其能、才尽其用,并规定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在这一背景下,回顾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走过的道路,总结和凝练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无疑有利于更加深刻地理解当前的突出问题和改革重点,从而更加有效地推进改革。本文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已经形成了分类管理的基本路径。 1 分类管理的内涵 以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为标志,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已经走过了30多个春秋。在这30多年中,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和部署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渐次展开并不断推进。作为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了分类管理的基本路径。所谓分类管理,是指打破改革开放之前“大一统”的干部人事制度,按照各类人员的特点,制定科学的分类标准,形成党管干部原则指导下的、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1]27 1.1 “大一统”的干部管理制度难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要求 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前提。“大一统”的干部管理制度萌芽于新中国成立前党的干部管理制度,发展于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期。其基本特点,一是管理对象“大一统”,用“国家干部”这一概念统称各类干部;二是管理方式单一,用管理党政干部的方式统管各类干部;三是管理权限过分集中,被管理者缺乏权利;四是管理制度不完整,功能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大一统”的干部管理制度造成了“我们长期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年轻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二是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2]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渐次展开,“大一统”的干部管理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环境、新任务的需要。首先,随着“文革”的结束和改革开放的进行,党和国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更新和补充大量符合干部“四化”要求的各级各类干部,而之前“大一统”的干部管理制度难以高效地、保质保量地完成这一任务。其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特别是国有企业各项管理权限的下放,必然要求建立起符合企业特点的干部管理制度,而其前提则是打破“大一统”的干部管理制度。再次,随着中国“渐进式”改革的进行,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推进,纷纷要求建立起适应各类单位特点的干部人事制度。在这样的形势下,“大一统”干部人事制度的打破成为必然趋势。 1.2 按照各类人员的特点,制定科学的分类标准 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不同于“大一统”的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要求按照各类人员的特点,制定科学的分类标准,进而形成不同的管理制度。如何基于干部人事制度的特征和各方面改革的要求,提出科学的分类标准,是分类管理的核心。纵观中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分类管理的标准也经过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先后形成了两种标准:一是以职务特点和单位类型相结合为标准,对各类人员进行纵横向划分;二是以职位(岗位)类别为标准,对相关人员进行进一步的横向划分。 第一种标准于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十四大之后进一步完善。十三大报告指出:首先,按照单位类型的不同将各类干部进行横向划分: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对党组织的领导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党委管理;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类似国家公务员的制度进行管理;群众团体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所在组织或单位依照各自的章程或条例进行管理。其次,按照职务职责的难易程度、责任轻重、所需资格等特点,进行纵向划分。这主要体现在对公务员类型的划分上。十三大报告指出: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2]党的十四大相对简化了对各类人员的横向划分,将各种类型归并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三大类。[3] 第二种标准是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完善而形成的。其重点是在原来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吸收职位分类的优点,根据职位(岗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进行职位(岗位)类别的划分。中组部、人事部2000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事业单位主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等三种类别。《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① 根据上述标准,经过多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国基本上形成了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干部、国有企业干部、事业单位干部等干部类型,其中事业单位干部和机关干部又进一步分为不同的职位(岗位)类别。 1.3 形成党管干部原则指导下的、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