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增值税的想法最早出自美国学者亚当斯(T.Adams)于1917年发表的《营业税》一文,1921年德国学者西蒙士(C.F.V.Siemens)建议用增值税取代周转税。最早的消费型增值税是法国于1954年实行的。到2012年已有150个国家和地区课征增值税。卡尔·舒普(Carl Shoup)在20世纪80代已从理论上论证了576种增值税。增值税从理论到实践较快地风靡于世界,这被增值税研究专家爱伦·A.泰特称为“税收史上的一绝”。我国于1984年开始实行增值税,从2012年起对部分地区的交通运输和部分服务业实施把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试点,并于2013年8月1日开始把这种试点推广到全国。从国际上看,凡是不彻底的增值税都会产生问题,因此,要借鉴国际经验,并立足我国实际,逐步完善增值税制度。 一、逐步扩大“营改增”范围 1.增值税覆盖面逐步扩大的原因和趋势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新增价值额作为课税依据的税种。增值额的计算有加法、减法和扣税法。多数国家(含我国)采用扣税法(发票抵扣法),其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款-当期进项税款。国外很多经济学者运用税收原则理论、新福利经济学理论、增值税贸易效应理论等,利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要素禀赋模型、引力模型等,引入税收中性、政府投入、税制协调、非正式部门(非贸易部门)、国际贸易、政府监督等因素,理论和实证相结合,对不同条件下增值税的福利效应和贸易效应进行分析。从占主导地位的研究者观点以及各国(含我国)的增值税实践来看,在一定条件下(如税种协调和税收征管能力提高等)增值税正效应是主要的。增值税的优点主要是:其一,有利于体现税收中性与公平原则,避免对生产流通各环节重复课税,以此促进生产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其二,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稳定财政收入。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制度,可使上一道环节未缴的增值税在下一道环节得到补缴,且增值税税额不受企业生产组织结构变动和商品流转环节的影响。再则,增值税还能较好体现税收的财政原则,如财政收入充分原则和收入弹性原则。其三,有利于调节进出口贸易。根据国外学者的增值税贸易效应模型分析,这尤其会在汇率调整未到位时显现。实行增值税,便于实行出口退税(如实行出口零税率),这比退税不彻底的一般流转税更有利于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通过有选择地对进口商品课征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也有利于平衡进口商品与国内产品的税负以及优化本国经济结构。为了发挥增值税优点,保持增值税征抵税机制的完整,从国际上看,随着产业发展、增值税征管能力提高和财政经济状况等条件的具备,增值税覆盖范围可逐步覆盖商品的生产、流通(批发、零售)环节以及服务行业,但家庭内部服务、教育、医疗和某些社会服务等难以和不适课征增值税的则可例外。这在1990年出版的世界银行举办的增值税问题讨论会论文集的观点中得到充分反映。欧盟型增值税是在原法国增值税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法国的增值税的覆盖范围在1954年由工业生产扩大到商业批发环节,到1968年延伸到商业零售环节和农业,到1976年扩展到服务业。目前欧盟成员国的增值税覆盖面基本囊括了其境内的商品销售和劳务提供。现代型增值税形成于1986年,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几乎所有的商品和劳务。 我国在1984年仅对部分工业品征收增值税,1994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课征增值税,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此时未实行增值税而与增值税抵扣链条密切相关的行业,按其关联程度高低排列主要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金融保险等行业。从2012年开始,我国先在上海市而后在北京等8个省市的交通运输(只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试点。这种试点已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试点的现代服务业范围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试点,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部分试点企业尤其是试点中小企业的税负,促进了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企业生产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营改增”的试点也有助于解决增值税、营业税分别由国税局和地税局管征所产生的不够协调的问题(但实施“营改增”后应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比例以及其他有关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要在考虑国家财政状况和增值税征管能力等条件下,进一步扩大增值税覆盖面,可以考虑先把与增值税抵扣链条关联度较高,以及对经济稳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力强的铁路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不动产交易等纳入“营改增”范围。 2.对解决有关行业“营改增”难点的思路 (1)要分别实行邮政服务和电信服务的增值税政策。当今邮电通信业服务的内容、手段、方式以及营销模式在不断创新。借鉴国外做法,可对邮政服务和电信服务实行有区别的增值税政策。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划分,邮政基本服务包括“邮政企业提供的信件、印刷品、包裹、汇兑等邮政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邮政服务”。邮政基本(或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邮政的核心价值,在其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实行增值税免税(如欧盟)或优惠税率。比起免税,优惠税率可使邮政企业抵扣进项税,因而有利于避免其为转嫁进项税而提高服务价格。对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之外的经营项目(如特殊服务)可分类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我国财税[2003]16号文件对我国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进行了界定。根据WTO《基础电信服务协议》,基础电信主要划分为语音电话、分组数据交换传输、线路数据交换传输、电传、电报、传真等服务。增值电信是新型电信服务,主要包括电子信箱、语音信箱、电子数据交换、在线数据的加工与信息处理,以及在线数据库存储与检索、增值传真、代码规程转换等。电信服务技术手段包括有线、无线等电磁系统和光电系统,对传递、发射或接收各种形式信息的电信服务(含互联网服务)原则上均可实行“营改增”,并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其增值税税率的确定既可适当考虑电信服务内容的不同类型,又要注意当今基础电信与增值电信出现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其中,对以电话为主的基本电信服务宜实行低税率,以利降低其服务价格和减轻消费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