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住房体制改革直接关系到“住有所居”。以邓小平1978年、1980年关于住宅问题的谈话提出“出售公房,调整租金,提倡个人建房买房”的改革总体设想为标志①,我国启动了住房体制改革。其基本路径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推动住房福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和市场化供应转型。30多年改革成效显著,市场已确立为当前住房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但“由于过分强调住房的商品化及市场化,住房的创利功能被过分强化,而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却被忽视,住房特别是中低阶层居民的住房问题成为当前最大的民生问题”②。住房市场中,住房获得与家庭收入之间存在一种正相关性③,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获得困难。因此,政府有责任通过构建住房保障体系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利。1999年至2009年10年间,我国经济适用房投资总额逐年增长,每年保证了一定量的新建经济适用房,国家对廉租住房的资金投入和建设力度逐年加大;2010年6月,《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出台,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住房供应体系,全面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④上述制度和政策实施一些年了,当前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现状到底如何?他们的住房需求又是怎样?住房保障政策效果又是如何?把握以上三个问题,既是实现城市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权利要求,又是检验我国住房体制改革效果的重要途径。基于此,本研究通过社会调查获取研究数据,从上述三个方面来描述住房体制改革与改善民生的关系,以期揭示住房体制改革对民生改善的实际效果。 二、资料来源及样本特征 本文数据源于2010年10~12月间课题组在东部地区的浙江省(温州、金华和衢州三地)、中部地区的湖南省(长沙、娄底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三地)、西部地区的贵州省(贵阳、毕节和六盘水三地)进行的调查。调查对象为生活在城市的失业人员、农民工、农业劳动者和老年人四类典型低收入群体。采用整群抽样方式获得调查对象,三省九市每个城市各调查120名被访者,共发放问卷1080份,最后获得有效问卷1032份,问卷有效率为95.6%。样本分布特征如下:被访者类型分布,失业人员368人(35.7%)、农民工428人(41.5%)、农业劳动者60人(5.8%)、老年人176人(17.1%);性别分布,男性668人(64.7%)、女性360人(34.9%)、漏填4人(0.4%);年龄段分布,18岁以下4人(0.4%)、19~29岁16人(1.6%)、30~39岁340人(32.9%)、40~49岁456人(44.2%)、50~59岁56人(5.4%)、60岁及以上160人(15.5%);文化程度分布,0~6年教育的184人(17.8%)、8~9年教育的416人(40.3%)、10~12年教育的320人(31%)、13~5年教育的56人(5.4%)、16年及以上教育的52人(5.1%)、漏填4人(0.4%)。 三、结果分析 1.低收入群体的住房现状 (1)住房自有率不高,租房群体规模较大,租住公共产权住房比率偏低 住房自有率描述的是一个国家住房问题解决程度和居民住房福利水平高低。表1显示,从低收入群体现住住房性质来看,自有私房(继承与自建)、已购房(部分/有限/居住产权)、已购房(全部产权)三项共占61.2%,说明研究样本中超六成的低收入家庭的现住住房是拥有完全或部分产权的,产权拥有率较高。那么,是不是拥有完全或部分产权的住房都归属于现住的低收入家庭呢?表2显示了产权实际归属情况:其中配偶父母所有、子女所有、亲朋所有、祖父母所有、兄弟姐妹所有、公司或机构所有、租用和其他等八种归属情况共占49.7%,说明低收入群体并非实际产权所有者,只是自己父母、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亲朋好友免费提供其居住。因此,低收入群体家庭住房自有率不高,需租房群体规模较大。那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房情况如何呢?单位房、公房、集体宿舍三种房源具有公共产权性质。表1显示,从所租住房来源上看,租住单位房、公房、集体宿舍的仅占35.3%,64.7%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到住房租赁市场租住私房。可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产权住房的比率偏低,保障性住房远未覆盖全部低收入群体。
(2)总体住房面积偏小,不同类型低收入群体住房面积差异较大,农民工住房状况最差 住房面积大小是衡量居住拥挤程度的重要指标,是重要住房条件之一。表3显示,住房面积为50平米及以下的占研究样本总量的52.8%,总体上低收入群体住房面积偏小,说明低收入群体从既有的住房保障制度中获得的真正利益仍然非常有限。表4显示,不同类型的被访者的住房面积为30平米及以下和31~50平米的,分别占失业人员、农民工、农业劳动者和老年人样本量的32.1%、82.7%、66.7%和18.1%。可见,不同类型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面积差异性大,农民工群体的住房状况最为堪忧。低收入农民工群体的住房状况最差,不仅仅是住房面积狭小,还表现在住房建筑安全性差、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基本设施缺乏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