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农村公共产品领域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公众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个性化。这些需要包括乡村道路、农业技术、义务教育、合作医疗、公共安全、畜牧防疫、农田水利、财政金融、民政优抚、市场信息、就业服务、环境保护等不同方面。在所调查的23140人中,有49.7%的农民选择了乡村道路建设是最迫切的需要;45.4%的农民选择了农业技术指导;44.6%的农民选择了农村义务教育;43.8%的农民选择了农村合作医疗[1]。为了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国家的农村公共服务权力开始逐渐转移,出现了政府、市场、第三部门等多元主体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趋势。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都致力于公共服务的提供与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积极参加包括社区服务、地方自治、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在内的公共管理过程,非政府组织不仅为社会提供了新的资源配置体制,而且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公共服务多元化的需求[2]。但是,虽然这些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逐渐参与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来,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难免存在利益冲突,现有农村公共产品治理模式的有效性受到挑战。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完善现有农村公共产品治理模式,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治理,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借鉴网络治理理论,通过分析此理论及其对农村公共产品治理模式变革的启示,构建了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合作供给的治理模式,以期为农村公共产品治理模式的完善提供理论借鉴。 二、多元合作治理农村公共产品的理论基础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二元经济结构城市偏向战略、单一主体供给理念、分税制改革导致的基层政府财政困境、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及政府官员的权力极大化动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着供给总量不足、供给结构失衡和供给低效等问题[3],政府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还无法完全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一些非政府组织供给主体如市场、第三部门等逐渐涉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活动中,尝试弥补政府垄断供给的缺陷,但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现状。因此,应该从各供给主体之间的关系入手,侧重探索多元供给主体合作的机理和合作方式,探索并完善其治理模式,从而解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此,兴起于西方的网络治理理论为农村公共产品多元主体合作供给的治理模式探索提供了很有价值的解决思路。 斯蒂芬·戈德史密斯等在其著作《网络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中,首先提出了网络治理理论,并对网络治理理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网络治理是一种全新的通过公私部门合作,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等多主体广泛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治理模式”[4]17。从此界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网络治理理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1)与传统管理或治理体制相比,适应性更强。一般来说,传统的管理或治理体制,层级划分非常多、管理模式复杂陈旧,面对人民群众日益丰富多样的公共服务诉求,显得更加不适应。而网络治理理论提出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能够弥补传统治理模式中适应性较差的缺陷。(2)治理方式更加专业化。网络治理理论引入政府、非政府组织等多元主体提供公共服务,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合作。因此,网络治理模式下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更加专业化了。(3)管理或治理方式更加具有创新性、独特性。由于此管理模式中包含非常多样的治理主体,因此网络治理理论倡导的公共服务治理模式,更加强调发挥多元主体的优势方面,优势互补,因此针对个性化的公共服务需求,就形成了不同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组合,在这方面充分体现了网络治理的创新性的解决问题理念[5]。可见,网络治理理论倡导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等多元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中,相互合作,分享权力,分担风险,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由于网络治理(network governance)是一个组织演化的产物,它是在经济全球化、网络经济兴起、以知识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力量崛起的背景下,依托网络技术、现代信息技术和制造技术而形成的新的治理模式[6]。因此,此种治理模式提倡的治理理念与我国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的发展状况具有很好的适合性,它为我国当前农村公共产品治理模式的完善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和解决问题的思路。 首先,多主体广泛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治理模式和治理理念,与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情况具有很高的契合性。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与此相对应,农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程度也越来越强烈。而传统仅靠政府单一主体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已无法完全满足农民的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网络治理理论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启示。网络治理理论认为,传统作为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政府,存在自身的缺陷和适宜供给的领域,要满足不断多样化发展的公共服务需求,可以鼓励市场、第三部门、公民等多元的非政府主体参与提供公共服务,这样可以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优势,弥补政府垄断供给的缺陷。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著名的《改革政府》一书中,对不同组织机制的优势作了区分:公营部门最适合政策管理和实行公平的领域;私营部门则在追求效率的领域往往有上佳表现;而第三部门则在不太能产生利润的领域往往表现出优势[7]20。因此,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公共服务的模式,就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领域,并相互合作、相互补充形成协同效应。在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针对当前我国农村发展的阶段和特点,也可以积极鼓励市场、非营利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使农民的需求能够更好地得以了解、满足。这样,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就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供给优势,一般来说,政府组织在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平等方面更具优势;市场组织则在引入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提供多样化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更具优势;第三部门则在社会性公益事业、更好地了解公众需求等方面非常具有优势[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