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社会阶层(以下简称新阶层)已完成了从特殊人群到普通人群、从少数人群到重要群体的演变过程,与之相适应,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也逐渐增强,希望通过有效安排有序地参加到国家政治生活之中。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这一渠道较多,如可通过入党、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在工商联、青联等社团组织担任一定的职务等有序地参加到国家政治生活之中。但调查表明,新阶层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希望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愿望最为迫切[1]。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其变革的艰巨性和政治风险都是比较大的,因而政协将成为现有政治体系回应新阶层政治参与的一个更为稳妥的途径。基于此,本文以政协为分析平台,考察新阶层的政治参与状况、面临的约束以及对策。 一、新阶层通过人民政协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状况 从全国第八届政协开始,就有新阶层代表进入政协参政议政,经过近20年的发展,其政治参与状况如何是值得回答的问题。 (一)新阶层委员的人数及构成情况 新阶层出现在国家最高议政机关上始于八届政协,当时有20名来自非公有制经济的委员代表新阶层参政议政[2]。之后随着新阶层的壮大及其代表人士政治参与热情的提高,新阶层委员人数及在全国政协委员中所占的比例呈逐渐上升态势。为了印证这一趋势,笔者统计了第九届至十一届全国政协会议中新阶层委员数量及占比(为了真实表现内地新阶层的政治参与状况,统计时没有考虑特邀香港界、特邀澳门界和特别邀请人士界别的新阶层委员情况)[3],结果在九届政协会议中已有124名委员来自新阶层,占全体政协委员的比例为5.3%;在十届政协会议中有172人新阶层委员,占比为7.7%,而在十一届政协会议中,新阶层人士已达到223人,占比为9.96%,人数和比例均超过上届。新阶层委员的增加不仅使新阶层代表人士逐渐进入到现有政治体系,履行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而且也使得政协的内部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先被屏蔽的社会阶层因素重新显现出来,使其内部的多元主体结构,即政党结构、人民团体、社会阶层因素和精英化个体成员日趋完善。但是与我国5000多万的新阶层人士相比,新阶层委员在政协委员中所占的比例还稍显偏低。另外,由于新阶层成分多样性以及政协界别设置问题,新阶层委员内部结构也呈现出一些特点: 1.分布在工商联、经济界的新阶层委员比例较高。从统计结果看,新阶层委员广泛分布于除中国共产党之外的各个界别,但分布在经济界和工商联的委员最多,在九届政协会议中这两个界别的新阶层委员数已达到35人和32人,占新阶层委员的比例为28.2%和25.8%。到十一届政协会议则增加到46人和36人,但占比却分别下降为20.6%和16.1%(见表1),这意味着其他界别如民主党派、福利与保障等界别也在扩大吸收新阶层委员。同样,分布在各民主党派的新阶层委员数也不尽相同,仅以十一届四次会议为例,分布在民建的新阶层委员为13人,民进为3人,民盟为2人。上述差异源于不同党派、界别与新阶层的联系程度,经济界和工商联与新阶层联系较为密切,基本包含了现有新经济组织人士,而民建的主要发展对象就是经济界人士。
2.来自民营和外资企业的委员比例远高于其他新阶层代表人士。政协委员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中国社会结构的缩影,改革开放以来民营和外资企业发展迅速,它们的代表人士在规模和影响力上超过其他几类人员而成为新阶层主体,因而在政协委员的安排上,民营企业家和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的比例远高于其他新阶层代表人士。如在九届政协会议中就有98名新阶层委员来自民营和外资企业,占比为79.0%,来自中介组织的为20名,占比为16.1%。而到十一届政协会议中来自民营和外资企业的多达191名,占比上升为85.6%,而来自中介组织和自由职业的人员分别仅为20人和13人,占比分别下降为8.9%和5.8%,其中又以来自行业性组织、经纪性中介组织的代表居多。在经济发展中同样起到重要作用的公证性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公证、仲裁等机构的代表相对较少,这并没有真正反映这些中介组织的发展现实,也与这些机构代表人士较为强烈的政治参与愿望不相适应。 3.来自东南沿海省份的新阶层委员占据主体。政协委员是按党派、团体和界别协商产生的,在推选时各党派、团体、界别更注重候选委员的资产状况、影响力、专业素养、参政能力、特殊社会背景等因素,在这些方面广东、浙江、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新阶层代表人士无疑更具有优势,因而在政协委员的安排上,来自上述省(市)份的委员的比例也远高于来自其他省(市)份的委员(见表2)。从中可见,虽然来自东部地区的新阶层委员占比呈逐渐下降趋势,但到十一届政协四次会议中,这一比例依然高达68.6%,而来自中部、东北地区的委员占比仅为8.5%和7.6%。虽然这是政协的特色与优势,但如何避免地区间代表权和政治诉求权的失衡,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新阶层委员在政协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新阶层通过政协实现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一类是建议案、提案、专题报告等;一类是政协自身组织的或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调查研究、视察考察、检查督促活动。其中,参加全体会议和提案是委员履职最直接、最有效、参与面最广的方式,因而这一部分笔者将考察第九届~十一届政协会议的提案情况,从中大体分析出新阶层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