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问题作为民生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点。然而,近年来劳动争议和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日益增多,①劳动问题日益突出。在世界范围内,确认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工政策的核心特征,劳动法律体系和工会则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和调整劳动关系最重要的制度。前者是用公共规制(public regulation)的方式,即以政府强制性法规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运行;而后者是用劳工团结的力量和资方谈判,达成双方认可的“民间规则”(private regulation),并以此来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运行和保护劳动者的法外权益。西方国家一般同时使用这两种方式调整劳动关系,但侧重点有所不同,如法国高度依靠公共规制的方式,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强调依靠劳资自愿谈判的民间规则,而德国则两种方式并重。 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政府希望把全体劳动者纳入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法律体系,以便实现劳动关系的个体化,用法律渠道来保护个体劳动者权益和解决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个别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在法律建构上已经初步完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了实质进步。然而,劳动合同的作用都是针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涉及法律规定之外的权益改善。而且实践中的劳动合同基本都是格式化的,劳动者参与协商的机会不多,难以成为劳资谈判工具。因此,劳动合同能否保护劳动者权益,或者说能够维护哪些权益,而又存在哪些方面的不足?这些问题需要更多更好的经验研究和证据支持。 同时,我国劳动关系正处于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型的关键时期,工会作为保护劳动者集体权益的制度还存在较大的不足和缺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工会既坚持了传统社会主义工会的一些做法,又从事一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活动和职能,如集体协商和劳动争议调解等。③虽然这些职能明显不同于西方工会,但如果他们能充分发挥作用,那么我国工会应该对职工福利和工作条件有显著影响。然而,由于一些结构性因素的限制,如企业管理层控制工会组建,工会干部一般由党政或雇主任命并经常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工会会费主要来自于企业而非会员本身等,工会在企业中经常被边缘化甚至成为毫无用处的空壳。④在非国有部门,工会经常被雇主所控制而无法发出独立的声音,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等活动经常流于形式而难以产生积极作用。⑤但值得注意的是,进入21世纪以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似乎有所增强。⑥特别是2005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中明确了工会维权的基本任务,并提出要建立工会维权的六种机制。⑦此外,一些个案研究也发现工会在一些企业中也不是一无用处。如近年来一些地方工会开展了行业集体谈判,显著增加了工人工资并缓解了劳资冲突。⑧在一些国有或合资企业中,在地方党政、企业党委或中方管理层的支持下,工会也能够为职工争取一些权益。⑨然而,来自于大样本的经验研究证据还非常少。 在此背景下,开展关于劳动合同和工会对劳工权益保护效果的经验研究,探讨当下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理论与研究述评 目前少数几个关于劳动合同效果的实证研究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张展新和侯慧丽利用2004年北京市丰台区外来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发现,劳动合同对获得社会医疗保险具有显著正作用。⑩类似的,孙睿君和李子奈利用2002年住户收入调查(CHIP)中的城镇样本研究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工资水平低于长期劳动合同员工。(11)然而姚先国和赖普清利用2003年浙江省企业调查和农村劳动力流动调查的数据发现,虽然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显著正相关而且能够显著增加城市工人的工资,但不影响农民工的工资。(12)刘林平和张春泥、刘林平和陈小娟分别利用2006年和2008年广东农民工调查数据的研究也证实了劳动合同对农民工工资水平没有显著影响。(13) 自从弗里曼和麦道夫(Freeman & Medoff)开创工会经济效果的研究以来,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工会制度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效果得到了广泛研究。(14)然而,由于数据的限制或被认为是无用或无关紧要的制度,对中国工会的经济效果的研究缺乏足够的重视。在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下,中国工会主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两个维护”与国外所研究的列宁式工会的双重功能是一致的,而与西方市场经济下的工会显著不同。(15)特别是陈(Chen)认为我国工会既有国家属性又有社团性质,既是国家的工具又是工人组织。(16)因此,有人认为,中国工会更多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工具而不是工人的代表性组织。(17)泰勒和李(Taylor & Li)更进一步认为,按照西方关于工会的定义,中国的工会并不是“工会”。但他们同时也认为这一点或许并不重要,关键是中国工会是目前唯一有能力和意愿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倡导和维护劳工权益的组织。(18)但由于双重功能的限制,导致工会代表性和独立性的缺失,工会可能既没有“集体声音”的一面,也无“垄断”的一面,因而工会很难对劳动者权益特别是法外权益提供保护。 然而,中国工会具有党和政府代理人的一面,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服务于党和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19)弗里德曼和李(Friedman & Lee)在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的演变时认为,工会在促进劳动关系的个体化、法制化和契约化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20)虽然在企业层面工会的党和政府代理人的角色在市场化改革后大大减弱,其服务于党政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尤其是在很多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中。(21)即使私营企业的工会也会或多或少受到地方工会和党政的影响,尤其是在督促企业遵守劳动法方面。(22)而且,近年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代理人的作用在各个层面都有所加强,如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工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制定重大的劳动法律法规等。基层企业工会也加强了劳动保护、法律监督和争议调解等机制的建设。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36.8%的企事业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7.7%的企事业工会建立了劳动法律监督组织、42.8%的企事业单位工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3)此外,虽然企业工会基本发挥的还是传统的“传送带”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在理论上也可能对某些劳动权益产生影响,尤其是当这些劳动权益的维护与党和政府稳定劳动关系的目标相一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