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41.32;k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4)-01-0057-12 在当代中国史上,计划外用工,是指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通过各种形式吸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并支付工资的人员①。它不仅指称一类社会群体,更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还可视作特定体制约束下的一种非正式资源配置形式。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计划体制确立开始,计划外用工现象就或多或少、或此或彼地存在着,而以七八十年代为盛,及至90年代初随计划经济俱成历史②。其起灭、兴衰,与政治运动起伏、经济形势涨落、经济体制递嬗紧密相连,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计划经济下的结构性矛盾、内在需求、利益关系。关于计划外用工,20世纪80年代有过一些对策性的讨论,至于将其作为一种实存的历史现象进行专题研讨,则迄今未见。本文尝试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需要预为交代两点,第一,作为计划外用工主体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基于论旨所需,本文主要针对企业单位。③第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称谓,在改革年代先后改称国营企业、国有企业。 一、劳动用工制度谱系中的计划外用工 论及计划外用工,得从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劳动用工制度的建构和改革过程说起。中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是因应50年代初的就业形势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而来。 “一五”期间,大规模国民经济建设发轫。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一环,劳动计划管理制度也加快建立,主要进路有二:其一,建筑业和部分地区施行的劳动力统一招收调配制度,推及工矿企业和交通运输等国民经济各部门,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企业用工的招调,在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下,由企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④其二,对国民政府军、公、教人员所实行的“包下来”的政策,扩至公私合营企业职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复员军人等社会群体。这就形成了一种“国家包揽,行政隶属,身份差别,终身固定”⑤的劳动关系。 固定工制度有利于当时社会政治秩序稳定,但弊端很快暴露,比如企业和职工均无自主、生产效率不彰、政府包袱很重。刘少奇就慨叹,这个只能进、不能出的用工制度只有中国有,长此以往,“会把人胀死”,“国家是要垮台的”⑥。于是,1958年开始试行固定工和合同工、亦工亦农临时工两种劳动制度,提倡在建筑业和季节性、临时性生产中多用临时工、合同工⑦。有一个问题人们不大提及,“大跃进”中职工总数激增2000多万,其中约1000万是来自农村的临时工、合同工,1958年末合同工占职工比重达26.5%⑧。60年代初所精简的职工,除了部分固定工,主要就是这些临时工、合同工。国民经济调整初见成效后,亦工亦农临时工、合同工的劳动制度再次施行。截至1965年6月底,据27个省、区、市统计,共有2205个试点单位,亦工亦农劳动者达52万多人,试行行业有矿山、森林、建工、建材、邮电、纺织等30个⑨。然而,试点未及深入,又遭破坏。在“文化大革命”中,临时工、合同工制度被批判为“鼓吹资本主义劳动力自由市场”。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常年性的生产、工作岗位应该使用固定工,不得招用临时工;现在这种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可以改为固定工(11)。据此通知,转为固定工的临时工达800万人(12)。固定工制度因而进一步强化。 以上就是计划经济时期所称两种劳动制度的大致情况。虽迭遭干扰、破坏,但临时工、合同工依然存续,且多少可以弥补固定工制度的不足。临时工、合同工不似固定工那般“铁饭碗”和终身制,却一样需要在国家计划指标内招收,只是计划控制的强弱有别。由于信息、利益等方面的局限,政府的劳动计划,不论是固定工还是临时工、合同工,都难免与企业实际需求出现参差。因此,企业时常在国家劳动计划之外吸收人员。这就是计划外用工,有时也被贬称为“私雇乱招”。 这样,固定工—临时工、合同工—计划外用工,三者构成一个用工制度谱系。它们的关系,可借助以下两个维度分析。 其一,制度的主次之分。50年代以后,固定工在职工总数中占比虽偶有变化,但固定工制度长期被视作计划体制乃至社会主义的象征之一。迄于90年代初,它一直是主要的用工形式。相形之下,临时工、合同工和计划外用工仅是制度设计中、或事实上存在的辅助性用工形式。 其二,计划的强弱、有无之别。固定工的计划是指令性的,临时工、合同工计划则相对宽松,但它们皆在“计划内”,均可称为“正式工”(13)。计划外用工一如其名,属于“计划外”,就像有的辞书所称,是“非正式用工制度”(14),特定时候还被指非法。临时工、合同工和计划外用工,虽分处计划内外,但界限较为模糊,实践不时错位,企业常常以临时工、合同工名义在计划外招工,政府清理计划外用工时又往往波及计划内的临时工、合同工。 二、计划经济时期计划外用工的发生发展 一言以蔽之,计划外用工之发生,导源于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无法在正式制度结构中获得充足的劳动力供给。因此,可以从计划外用工的基本性质来理解其发生。 一则,它是一种制度现象。与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下的劳动用工方式相比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用工遵循着严格的行政机制。然而,政府的经济计划,无论如何都无法契合社会经济的即时变化。计划外用工的体制肇因,端在于此。二则,它是一种经济现象。劳动就业状况,于社会经济发展而言,既是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晴雨表。经济形势高涨时,会对劳动力产生更大需求。不论这些需求是正常还是畸形,只要因某种体制安排而不能满足,计划外用工纵然不获制度支持,也会成为不同名目的事实存在。这两方面正是计划外用工发生的基本原因,至于其发生发展过程,则随体制收放、经济涨落等具体历史情境而定。 50年代中期,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刚建立,计划外用工就零星地出现。如在长沙,1956年一部分企业招用一批未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临时工,参加常年性顶岗工作(15)。天津市计委、劳动局等部门1957年3月至5月间对该市21个单位检查,发现13个单位私自招收临时工605人(16)。1957年上半年,江苏、北京、安徽、湖北、辽宁、甘肃、青海等12省市内一些单位私自招收的人员,达到66340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