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13)06-0112-07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结构经历了巨大的变化,社会利益的不断分化重组引发了中国社会权力结构的调整与重塑。一个总体的趋势是,原先的全能型国家已经开始从某些领域尤其是经济领域中逐渐退出,党与政府的直接干预越来越少,具体控制方式也呈现出制度化、规范化的特征。另一方面社会逐步降低自身对于国家的依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力量开始形成①。因而,无论是原有意识形态化的集权主义分析范式,还是基于多元主义理论的利益集团范式②,都无法准确描述与分析中国社会不断变迁的现实。随着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之间博弈互动格局的逐渐产生,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逐渐成为中国政治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思潮。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国家—社会研究呈现出了从市民社会到法团主义的发展趋势,反映了对于中国社会国家—社会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与多层次性。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及其相对于政府的自主性地位的形成,构成了市民社会理论的立论基础。国家对于社会组织的控制与管理以及社会组织主动与政府保持一致的实践策略,反映了法团主义理论的适用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市民社会还是法团主义分析视角,都将其研究重心落于社会面对国家之时的自主性问题之上,并形成了大量经验研究成果。本文主张,两种理论视角的综合运用才有可能准确透析处于持续转型过程之中的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一、市民社会视角下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 从市民社会视角分析我国国家—社会关系转型的研究,源自于20世纪70年代东欧和前苏联的改革与民主化运动。而就现实层面而言,则是出于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领域的逐步出现与发展的回应③。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为载体,国内学术界展开了一场关于市民社会的学术争论,为理解中国国家—社会关系变迁以及中国未来发展方向等问题建构了一个新的解释框架。争论的重心主要集中在市民社会的概念界定及其规范意涵上。而几乎与此同时,社会科学的研究者们开始将市民社会理论应用于中国社会的经验现象分析,并逐渐发展为指导中国政治研究的主导性范式④。 1.基本概念与理论架构 关于“Civil Society”这一概念,较常见的有“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三种中文表述,大体上都是指处于国家(政治领域)与家庭(私人领域)之间具有相对独立地位与自治性的社会领域。其中,“市民社会”的译法最为常见,主要侧重于从经济关系与经济制度的角度来理解。“公民社会”则更多地强调这一社会领域的政治功能,即公民的参与以及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民间社会”概念多为我国台湾研究者所采纳,往往应用于中国历史上的民间组织研究之中⑤。 现代市民社会概念源自于近代欧洲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反思。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之后经由马克思的完善形成了关于市民社会的科学概念⑥。关于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三种分析路径:洛克的一元论,即把市民社会等同于国家或政治社会,强调政治民主;黑格尔的二元论,把市民社会区别于国家,强调经济自由;新马克思主义传统的三元论,把市民社会既区别于国家或政治社会,又区别于经济社会⑦。 受到上述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影响,国内学者对于市民社会概念的基本定位也存在着不同理解,主要有两种取向:一种是以邓正来为代表的“政治社会—公民社会”的二分架构。他认为,所谓政治社会是指政府与政党所构成的政治领域,而公民社会则是指除政治社会领域之外的非官方领域⑧。另一种则是“国家—公民社会—私人领域”的三分法,以何增科、俞可平等学者为代表。何增科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在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⑨与何增科相类似,俞可平提出了“政治社会—公民社会—经济社会”的三分法,即公民社会主要体现为由非政府组织、志愿团体、协会等社会组织所构成的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⑩。 进而,关于国家—市民社会关系的规范架构也形成了三种观点,即国家高于社会;社会高于国家;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国家高于社会说”强调国家对于社会维度的形塑作用,从而认为社会乃是国家之附属。而“社会高于国家说”则相反,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国家乃是实现社会目的之工具。第三种则是邓正来提出的“国家—社会良性互动说”,即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应当形成“良性的结构互动关系”,一方面国家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并为其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国家保持对社会的合理调节与干预,从而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支持、良性互动的结构关系(11)。 2.从规范理论到经验研究 政治理论传统下的规范性分析,形塑了社会科学领域的大量实证研究。戈登·怀特认为,市民社会反映了一种界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尝试,它将国家与社会区分为两个相互分离的领域,暗示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种权力关系,这种权力能够限制国家渗透与控制社会的能力,使其成员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在自主的社会权力与空间领域,市民社会意味着是由社会成员志愿组织起来的结社领域(12)。换句话说,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社会的自主性与独立地位以及社会对于国家的制约能力是衡量市民社会的三个重要尺度。与此相适应,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经验研究则主要围绕着以下问题展开,即:中国是否存在市民社会及其发展前景如何?判断中国市民社会是否存在的标准是什么?市民社会理论是一个合适的分析框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