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体”是中国古代文学创作和批评的一个重要传统,每种文体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和创作实践,会形成相对独立而稳定的艺术特征,古人称之为“体”、“体制”、“体格”。“辨体”除了辨析这种文体的艺术特征之外,也需要辨析不同文体之间的跨界与渗透,这就是古人经常讨论的“破体”。古诗和律诗是中国古代诗歌中最为基本的体式,他们各自的艺术特征是怎样的?二者之间是如何跨界与渗透的?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前人对此尚未进行系统梳理。 古诗和律诗不仅出现时代不同,而且在品格上也有高卑之别。从诗歌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古代学者认为汉魏古诗是理想的艺术典范,汉魏古诗发展到唐代律诗是一个踵事增华、每况愈下的历史过程。律诗定型于初盛唐之际,殷璠《河岳英灵集》的序言称“开元十五年以后,声律、风骨始备矣”(转引自傅璇琮107)。殷璠在这里指出,开元后期的诗歌有些长于声律,有些长于风骨。那么,新兴的唐代律诗如何剥离浮靡繁缛的齐梁诗风的影响?如何融风骨于格律之中,达到格律精严又风骨清峻的境界?“以古为律”是一个重要的途径。所谓“以古为律”,就是律诗在创作过程中借鉴古诗的修辞技巧、篇章结构、表现功能、审美趣味和创作精神。这种观念最早形成于中唐,元稹称之为“律讽”,严羽称之为“古律诗”,许学夷称之为“以古入律”、“歌行入律”,胡震亨称之为“以《诗》为诗”,王夫之称之为“以古诗作律”,潘德舆称之为“以古为律”,还有的评论家称之为“化古于律”、“律中带古”、“以古行律”、“运古入律”等,这些评论往往只是直观式的感悟,其丰富而精微的内涵需要我们进行系统深入的阐释。 一、律诗定型与尊古卑律诗学观念的确立 古诗是律诗定型之后,相对于律诗而产生的一个概念。律诗定型于初盛唐之际,古、律诗的区别自中唐以后日渐清晰,如高仲武《中兴间气集》卷下“孟云卿”条在总结孟云卿古体诗歌创作特色的基础上,曾著“《格律异门论》及谱三卷,以摄其体统焉”(转引自傅璇琮518)。该著作系统讨论格诗(古体诗)和律诗创作特征的差异。元稹的《进诗状》系统总结了古、律体在外在体制和表现功能方面的不同,其云:“凡所为文,多因感激,故自古风诗至古今乐府,稍近兴寄,颇近讴谣,虽无作者之风,粗中遒人之采。自律诗百韵至于两韵七言,或因朋友戏投,或以悲欢自谴,既无六义,皆出一时”(元稹35:406)。在元稹看来,古诗表现“寄兴”,能够关怀现实,讽喻政治,而律诗则用以消遣和交际。中唐人不仅明确辨析古、律诗的区别,而且对古律诗有了高下尊卑的价值判断。《文镜秘府论》南卷云:“风雅泯绝,八病双枯,载发文蠹,遂有古、律之别。”注释云:“古诗三等:正,偏,俗;律诗三等:古,正,俗”(空海314)。律诗以“古”为第一等,体现了尊古轻律的诗学观念。这种观念,一直为历代学者所沿袭。尊古卑律的诗学思想,主要有下列两个方面的表现: 其一,以古诗的艺术特征为标准批评律诗存在的弊病和缺陷。首先是批评律诗的格式过于拘忌,失于自然。《文镜秘府论》南卷云:“律家之流,拘而多忌,失于自然,吾常所病也。必不得已,则削其俗巧,与其一体”(空海317)。律诗因为格律谨严,不能像古诗那样自由抒写,达到浑成自然的艺术境界。另一方面,批评律诗在创作精神上丧失了汉魏以来的比兴精神,缺乏风骨。陈子昂对齐梁诗风“彩丽竞繁,而兴寄都绝”的批判为此开了先河。殷璠在《河岳英灵集》序中批评律诗:“都无比兴,但贵轻艳,虽满箧笥,将何用之”(转引自傅璇琮107)。元结的《箧中集》序认为:“近以流易为辞,不知丧于雅正然哉!彼则指咏时物,会谐丝竹,与歌儿舞女生污惑之声于私室可矣”(转引自傅璇琮299)。元稹指责“律体卑下,格力不扬”(元稹60:633)。综上所述,“以古为律”的艺术实践可以遵循下列两个方向:一是律诗学习古诗的创作经验、修辞技巧、篇章结构,从而突破严格的声律、对仗等方面的束缚,达到古诗那样自由抒写,自然浑成的境界;二是律诗在表现内容上继承古诗表现兴寄的创作精神,从而让这种源自齐梁的诗体能接续《诗经》以来的比兴精神而关怀现实,讽喻政治。 其二,尊古卑律的思想,表现倡导“以古为律”而反对“以律为古”。明人李东阳(1447-1516)开其先河,其《怀麓堂诗话》云:“古诗与律不同体,必各用其体乃为合格,然律犹可间出古意,古不可涉律”(6)。方弘静(1516-1611)《千一录》卷十云:“以古诗为律诗,其调自高。太白、浩然所长,储侍御亦多此体。以律诗为古诗,其格易卑,虽子美不免”(转引自《续修四库全书》1126:247)。古诗品格高,故可以提高律诗的意趣;律诗品格低,故而降低了古诗的格调。王世贞(1526-1590)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其《艺苑卮言》云:“古乐府、《选》体、歌行,有可入律者,有不可入律者,句法、字法皆然。惟近体必不可入古耳”(王世贞1:39)。为何古诗可入律诗而律诗不可入古诗?清代学者甚至借用书法作比喻,认为古诗体式自由,并具备高古的美学风格,沈德潜(1673-1769)云:“古诗中不宜杂律诗体,恐凝滞也;作律诗正须得古风格。与写篆、八分不得入楷法,写楷书宜入篆、八分法同意”(244)。王寿昌(1863-?)《小清会园诗谈》卷上认为:“作字者,可以篆、隶入楷书,不可以楷法入篆、隶。作诗者,可以古体入律诗,不可以律诗入古体。以古体作律诗,则有唐初气味;以律诗入古体,便落六朝陋习矣”(转引自郭绍虞1857)。潘德舆(1785-1839)认为以古入律使律诗有初唐时期的古朴气味,而以律入古则古诗沾染了齐梁风气。其《养一斋诗话》卷二:“夫太白以古为律,律不工而超出等伦;温、李以律为古,古即工而半无真气”(转引自郭绍虞2035)。上述的评论,体现了我国传统的文体观念。文体有古近、正变、雅俗、高下之分。文体正变高下等观念,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所积淀的审美理想,这就是“推崇正宗的、古典的、高雅的、朴素的、自然的艺术形式,相对轻视时俗的、流变的、繁复的、华丽的、拘忌过多的艺术形式”(吴承学6)。古、律诗之间的文体渗透和跨界便遵循这条规则。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