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经解》言:“属辞比事,《春秋》教也。”自“属辞比事”概念诞生后,历代学人对此颇多研读,时人各得一隅,争议绵延千年。自近代以来,随着传统经学的解体和现代学术的建立,对《春秋》等传统经学的研究被分化到文学、历史、哲学、伦理学等诸多现代学科门类中,《春秋》及三《传》学时至今日仍然热闹非凡,然而通观建国以来的《春秋》学研究,对“属辞比事”的专门研究则相对显得比较沉寂。 “属辞比事”之本质考稽 追究本源,《礼记·经解》记载: 孔子曰:……属辞比事,《春秋》教也……《春秋》之失乱……属辞比事而不乱则深于《春秋》者也。 郑玄注:“属”犹“合”也,《春秋》多记诸侯朝聘会同,有相接之辞,罪辩之事。 孔颖达疏:“属”,“合”也,比,近也。《春秋》聚合会同之辞,是属辞,比次褒贬之事是比事也。① 那么我们又应当如何理解“属辞比事”呢?历代颇多不同的解释。 郑玄同孔颖达之说是就《春秋》本身的内容而言,“属”,为聚合会同(即会盟),“属辞”即为汇合会盟之外交辞令;“比”为比次,“比事”为比次褒贬之事,按此可知,“比”实际上有“比较”之意,而“次”则有排比次序之意。 元人程端学则进一步将“属辞比事”之意做了更广泛的扩展,他认为“属辞比事”有大小之分:“大凡《春秋》一事为一事者,常少一事而前后相联者常多,其事自微而至著,自轻而至重……夫《春秋》有大属辞比事,有小属辞比事。其大者合二百四十二年之事而比观之……其小者合数十年之事而比观之。”②由此可见“属辞比事”在程端学那里已经走向了一种整体性考察。 王夫之云:“属辞,连属文字以成文,谓善为辞命也;比事,比合事之初终,彼此以谋得失也。”③在王夫之那里,“属辞”之“辞”显然突破了郑玄和孔颖达所言的“外交辞令”而指向了文辞,“属辞”为善于汇合文辞,“比事”为比观事情之始终而考察得失,其目的指向了得失的考察而不仅限于褒贬之大义,“属辞比事”的范围和目的得到了进一步拓展。 毛奇龄则认为需要将“礼”作为理解属辞比事的核心理念,礼是准绳,文辞、史事必须合乎“礼”,通过对文辞、史事的属合去把握“春秋大义”,他说:“昔者孟子解《春秋》曰其事,则事当比也;曰其文,则其辞当属合也。而在夫子以前,晋韩起聘鲁,见鲁史《春秋》,即叹曰‘周礼尽在鲁矣’,则鲁史记事全以周礼为表志,而策书相传谓之礼经。凡其事其文一准乎礼,从而比之属之。虽前后所书偶有同异,而义无不同,并无书人、书爵、书名、书目之渎乱乎其间。而遍校之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春秋》,而无往不合,则真《春秋》矣。向非属辞,亦安知其文之联属如是也?……以礼为志,而其事其文以次比属,而其义即行乎礼与事与文之中。”④ 章太炎云: 且孔子作《春秋》,本以和布当世事状,寄文于鲁,其实主道齐桓、晋文五伯之事。五伯之事,散在本国乘载,非鲁史所能具。为是博征诸书,贯穿其文,以形于《传》,谓之属辞比事。属辞比事,谓一事而涉数国者,各国皆记其一端,至《春秋传》乃为排比整齐。犹司马《通鉴》比辑诸史纪传表志之事同为一篇,此为属辞比事。⑤ 在章太炎那里,“比事”之“事”主要被限定在齐桓公、晋文公等五伯之事,贯穿记录五伯之事迹则成为了“属辞比事”,其意为贯穿五伯之事迹用文辞记录之,类似《资治通鉴》的纪传表志,显然有从纪传体史书来解读“属辞比事”之用意。⑥张高评认为,“属辞比事”“指连属前后之文辞,以比次其相类或相反之史事”⑦。 “属”,《说文解字》解为“连也”⑧。“比”,《说文解字》解为“密也”⑨。《广韵·质韵》解释“比”为“比次”,《旨韵》:“并也。”《玉篇》:“比,近也,并也。”对“属辞比事”之“比”的理解应当同“例”结合起来,《说文解字》:“例,比也。”⑩段注:“此篆盖晚出,汉人少言例者。杜氏说《左传》乃云‘发凡言例’。……经皆作列,作厉,不作趔。……《释文》:‘例本作列,盖古比例字只作列’。”(11)《公羊传·僖公元年》:“春王正月,公何以不言即位?继弑君,子不言即位,此非子也,其称子何?臣子一例也。”(12)《礼记·服问》:“上附下附,列也。”郑玄注云:“列,等比也。”(13)《说文解字》:“列,分解也。”(14)也就是说“例”等同于“列”,“例”同“比”,也可以反过来推论“比”其实亦包含“例”之含义。《鬼谷子·反应篇》:“言有象,事有比;其有象比,以观其次。象者,象其事;比者,比其辞也。”(15)皮锡瑞说: 古无例字,属辞比事即比例。《汉书·刑法志》师古曰:比,以例相比况也。《后汉书·陈宠传》注:比,例也。夫子以《春秋》口授弟子,必有比例之说,故自言属辞比事为《春秋》教。《春秋》文简义繁,若无比例以通贯之,必至人各异说,而大乱不能理。故曰《春秋》之失乱,乱由于无比例,是后世说经之弊夫子已预防之矣。(16) 其实通观历代对“属辞比事”之解释可知,对“属辞比事”的解释其实无外乎三种:其一,从属辞比事的基本含义出发,认为它是《春秋》文辞、事实的一种编写原则;其二,由于对书法义例看法的分歧,反对书法义例的则认为应当在把握文辞、事实的基础上掌握“春秋大义”,或将属辞比事视为一种方法,即分析与综合之法,或将礼视为春秋之根本,在对礼的把握中全面理解春秋大义;其三,赞成书法义例的则直接将属辞比事视为书法义例的集中体现。但不管怎样,通过对文辞、事实的把握去理解“春秋大义”都是他们的基本立足点,也即是说,他们都没有否定“春秋大义”的客观存在性,同时将“属辞比事”视为理解《春秋》的一种基本方法,尽管对这种方法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