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校办学首重章程 大学章程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点。作为各所大学的《大学法》或“大学宪章”,大学章程应规定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体现举办者的意愿,并对大学相关各方具有约束力。 中国近代高等教育是伴随着大学章程一同起始的。在西学东渐的大潮中,中国高等教育经历了脱胎换骨的转型,传统的书院和官学,日渐被西式学堂所替代。清朝引进近代教育之后,各学堂普遍立有章程。例如,1862年恭亲王等奏请设立中国第一所近代高等学校京师同文馆的奏折,便附有《新设同文馆章程》。1866年左宗棠上《详议创设船政学堂章程购器募匠折》,从奏折题目中就可以看出以章程为重。1895年,盛宣怀奏《拟设天津中西学堂章程禀(附章程、功课)》,是现存高校中校史最长的天津大学的创校文献,也是首重章程。至于1898年梁启超草拟的《总理衙门筹议京师大学堂章程》,更是规定了京师大学堂从办学方针到学堂功课、学生入学等各个方面。这些晚清时期的重要高校都是先有章程而后才办学。 到20世纪初,1902年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和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标志着中国近代学制的诞生,这两部开创性的法规都是以“章程”为名的全国性学校教育法。此后,一直到清末,无论是创设法政学堂、高等实业学堂、优级师范学堂,还是设立存古学堂、财政学堂、陆军学堂等,都离不开章程。连许多中等教育层次的学校都立有章程,如厦门英华书院便有《厦门鼓浪屿英华书院章程》。“章程”是清末教育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无论何种《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章程”二字都触目皆是。可以说,“章程”是清末高等教育的关键词。 民国时期,以法、令、规程代替“章程”,全国性的法规通常用法、令、规程,而具体一所高校则通常用“规程”,各高校也普遍制定有各自的规程,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大学章程。当然,有的大学章程名称略有不同,例如,创办于1921年4月的厦门大学,1921年3月在上海《民国日报》上发表的《厦门大学大纲》,就是章程性质的纲领性文件,对办学目的、经费、董事会、评议会、委员会、组织系统等都作了规定。到30年代,该文件名称演变成《厦门大学组织大纲》,内容大同小异。由此可见民国时期大学章程之一斑。 20世纪50年代初,经过学习苏联,进行大规模的院系调整和改造,高等学校办学方式经历了转轨,高校通常已经没有了章程的概念。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等内容。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多数已经设立多年的高等学校并没有自己的章程。如今,我们重提制定大学章程,并且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办公室的指导下,有26所大学在进行“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试点。 只是我们应该注意,大学章程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权威性的大学章程通常不应仅仅由高校本身来制定,还应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介入。学术决策权是大学章程的核心,如果还是高度行政化的办学体制,大学章程就可能只是成为一种“看上去很美”的具文。 制定出一部好看的大学章程很容易,制定出一部好用的大学章程很不容易。仅仅为了完成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写出几千字的章程条文来并不难,而要制定出具有效力和长远生命力的大学章程来则很难,这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和协商,对条文规定字斟句酌,且制定出来后认真遵守,才能达到建立健全大学章程的初衷。 2 从教授治校到教授治学 在谈论现代大学制度的时候,人们往往热衷于议论“教授治校”,而且西方大学中多数都有教授会,民国时期大学也有教授会,实行过教授治校。确实,民国时期一些著名大学如蔡元培主政时期的北京大学、梅贻琦主政时期的清华大学和抗战时期的西南联大等都设有教授会组织,教授会在学术发展、大学管理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民国时期并不是一直实行教授治校,而是有过起伏进退,且不同大学差别很大,并非普遍实行,即使同一大学在不同时期也颇不相同。 民国时期的“教授治校”制度主要表现在设置评议会和教授会。1912年,由担任教育总长的蔡元培主持颁布的《大学令》规定,大学设评议会和教授会。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大学校长可随时召集评议会,自为议长。评议会审议的事项包括: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讲座之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评议会如有意见,得建议于教育总长。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学长可随时召集教授会,自为议长。教授会审议的事项为:学科课程、学术考试事项、审查大学院生属于该科之成绩、审查提出论文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教育总长与大学校长咨询事件。 由此可见,民国初年的《大学令》所规定的评议会,决定的事项较宏观、较重要,评议会实际上还是由校长主导,而教授会所审议或“治理”的事项则较具体,还是由担任议长的学长(相当于当今的系主任或院长)主导。 《大学令》从法令上将西方大学教授会制度引进中国。但是,到1917年9月,在教育部公布《修正大学令》中,只有大学设评议会的条款,却没有了教授会的条款。而1917年12月,由蔡元培任校长的北京大学评议会却决定设各科教授会。教授会会员从教授、讲师中产生,教授会主任由会员公举,任期二年。1919年改门设系后,改称各系教授会。各系系主任由教授会投票选举。教授会负责规划本系的教学工作,如课程设置、教科书的采择、教授法的改良、学生选科的指导及学生成绩考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