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13)10-0069-12 20世纪之前,教育收费一直被传统官方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拒之门外,它只存在于民间的普通教育机构——私塾和书馆中。近代大学初创之时,学校亦曾免除学生膳食等费;后因经费支绌,收取膳费,继之收取学费;此后学校又迫于经费压力,开始收取其他费用。[1]民国后,教育收费如脱缰的野马,学杂费急速上扬。“入小学者,年至少需廿金,入中学者百金,入大学或专门者三百金”,以致时人评之:“非有资产者不能受中等教育也,非极有资产者不能受高等教育也。”[2]如若认真梳理历史,我们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本文主要以清末民初(1860-1937年)①的大学学费政策为研究对象,分析这一时期大学学费政策由膏火制到收费制,再发展为收费与奖、助、补、减、免互补的成熟体系的过程。大学学费作为吸纳高等教育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并不简单地受市场交换原则的支配,而是受政治、经济、高等教育发展目标等多重因素的制约。 一、清末民初大学学费政策概述 学费,一般是指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应缴纳的费用。[3]这里所说的“学生在校学习应缴纳的费用”主要指“基本学习费用”,不包括杂费和生活费,也就是“受教育者向学校或教育举办者(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培养费”。[4] 1.延续传统的膏火制 膏火又名廪饩,是封建时代官学和书院对贫寒诸生的衣食补助,其本意是资助寒士顺利度过十年寒窗而无后顾之忧。[5]清代书院膏火的普遍实行有一个渐变的过程。自1733年雍正令各省督抚于省会建书院,并各赐帑金千两,允许今后动用存公银支付这些书院不足之膏火。此后,创书院要筹膏火在清代作为“养士之法”中不成文的规定被确认下来。[6] 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发轫于1862年设立的京师同文馆。19世纪60至90年代,洋务派倾力兴办各种新式学堂,教学内容以“西文”与“西艺”为主,大致可分为外国语学堂、军事学堂和技术实业学堂。洋务学堂因“恐人之不乐从也,乃厚给廪饩”,视膏火为招徕和控制学生学业的手段,“优与奖叙,以鼓舞之,其诱掖奖劝用心苦矣。”[7]“兴学之初,自应官为提倡而风气渐开。”[8]1862年8月,总理各国事务恭亲王奕等奏陈开办中国近代学校的先声[9]——京师同文馆学习外国语言文字,并拟呈同文馆章程六条,规定“学生钱粮,即照俄罗斯馆学生旧章”,即“每月领取津贴白银三两”[10],后又将其“量为变通”,奏“请添设膏火以省甲缺”,学生“每名每月拨给膏火银三两”,并“请酌定奖赏以资鼓励”。[11]1867年1月,同文馆拟设天算馆时,进一步强调:“请厚给薪水以期专致也”,“每月仍各给薪水银十两”。[12]天津北洋水师学堂在开办时也因担心“初次挑选,恐读书世家子弟尚多观望迟疑不肯应试者”而初定“每月给赡银一两”[13],但即使如此,投考者仍是寥寥。1882年10月,北洋水师学堂的招生章程在分析学生“额数未满”的原因时更是一针见血:“细揣情由,似由赡银稍薄,未足招徕。今本大臣将该堂原定章程学生月给赡银一两改为月给四两,俾一经入选,八口有资。”[14]1893年张之洞《招考自强学堂学生示并章程》则规定“除该生饭食书籍纸笔等均由学堂备办外,每名每月给膏火银五元,以资安心学习。”[15] 据《同文馆题名录》1887年记载,“同文馆既系为国家培养人才而设,则入馆学生向例按等给予膏火薪水。其入后馆肄习洋文者,月给膏火三两;俟学有成效,选拔前馆,月给膏火六两;越数年课业颇有进益,则增至十两。”[16]管理大学堂大臣孙家鼐也认为“诸生起自寒微,以居乡教读为业,一且招之入堂,恐仰事俯畜无所取资,不得不酌给膏火以示体恤。”[17]故建议大学堂学生“分三班,给发薪水,头班月八金,二班六金,三班四金。”[18]1898年7月,《总理衙门筹议京师大学堂章程》第七章“经费”显示,除学生分为六级,每级所领膏火从四两、六两、八两、十两、十六两到二十两不等以外,还包括其他各项“杂用”,如功课书、纸张、墨水、洋笔及奖赏等。京师大学堂常年统计经费预算为三项:教习及办事人薪俸81600两、学生膏火50480两和其他杂用56600两。[19]由此可见,这时的膏火制实质上就是一种公费制,并且不仅仅是学费由官方支付(即学费全免),膳宿等费用也由官方支付。这一学费制与当代意义上的公费有所不同,是更为彻底的公费制度。[20] 但长此以往,“中国书院积习,误以为救济寒士之地,往往专为膏火奖赏而来。本意既差,动辄计较锱铢,忿争攻讦,颓废无志,紊乱学规,剽袭冒名,大雅扫地矣。”[21]更有时人评之,“藉升途、银两以诱之,是重名利而轻气节。”[22]为此,膏火费的改革提上日程。 2.从膏火制到收费制 张之洞在《劝学篇》中提出:外洋各国学校“入学堂者但求成才,不求膏火,每人月须纳金若干,以为饮食束脩之费;”“其善有三,出资来学则不惰,志不在利则无争,官不多费则学广。”“今纵不能遽从西法,亦宜酌改旧规,堂备火食,不令纳费,亦不更给膏火。”由是,1897年5月,张之洞建议湖北自强学堂取消膏火,认为“官出全资,又恐启无志向学、专图口腹者滥厕之弊,故令学生酌纳微资,虽不足以供堂用,然可以觇来学者之诚心与否,其中斟酌颇称尽善;”特改为“按月比较华洋文字进境分数,分别甲乙,给予奖赏,以资鼓励。”[23]这一规定可说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奖学金制度”的发端。[24]1898年3月,张之洞在《设立农务工艺学堂暨劝工劝商公所折》中提出:“两堂所需经费,若照西国通例,凡堂内之火食薪修书籍杂用一切经费,均应由学生公同捐备。惟创办之始,恐捐资者不多,除学生火食杂用自备外,其延募洋教习薪水及各项经费,暂由地方善堂义举捐款内凑拨济用。”[25]由此首开学生自备膏火的先例,并提出学习西方、由学生交费支付教师薪酬和书籍等一切费用的可行性。[26]